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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法学文库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研究/东南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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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157966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29
  • 出版时间:2020-12-01
  • 条形码:9787561579664 ; 978-7-5615-7966-4

内容简介

本书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入手,通过理论溯源、原则的演进、原则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各国立法比较等,探究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内涵,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在实务中的应用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全面审视我国当前的立法内容,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完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机制,以实现民事诉讼确立该原则的立法目的,并为中国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提供可资参考的借鉴。

目录

导论
**章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概述
**节 诚实信用原则的语义及起源
第二节 德治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化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特性
第五节 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第二章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构成要素
**节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对象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范围
第四节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形式

第三章 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
**节 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适用的内容
第二节 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因
第三节 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诚实信用原则对司法主体的适用
**节 诚信原则对法院和法官的适用
第二节 诚信原则对检察机关及检察官的适用

第五章 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主体的适用
**节 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代理人的适用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对鉴定人的适用
第三节 诚实信用原则对证人的适用

第六章 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机制之完善
**节 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适用的保障机制
第二节 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对司法主体适用的保障机制
第三节 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主体适用的保障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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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研究》:(一)适用对象的区别性诚实信用原则对不同对象的适用内容不同,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义务属性,不同主体参与诉讼的目的、作用、法律依据各不相同,适用内容因义务不同而不同。适用对象的区别性,要求在立法时必须针对不同的对象设立不同的适用内容。比如对于原告,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大多表现在虚假诉讼,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等。因此,对原告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应为防止原告的上述行为,时限制度与其关系不大,因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正常情况下其肯定希望早日结案,不存在拖延诉讼的动机。对于被告,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多表现为拖延诉讼、虚假陈述等,此时反诉时限等规则对被告更为有效。(二)适用程序的区别性民事诉讼各个程序的任务不尽相同,应根据不同程序设立相应的适用内容。在一审阶段主要规范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以及举证时限等行为,二审阶段更多的是规范禁反言等行为(一审的诉讼行为对二审有约束力),运行时间规范的是当事人是否如实申报财产、是否逃避执行等。三、运用的合法性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合法性,是指该原则的适用应严格依据法律,没有法律依据不得扩大化适用。在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呈扩大化的趋势.这实属一种无奈。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虚假陈述亟需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规制;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立法已经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但缺乏完善的确保该原则有效运行的制度。这种现象使得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无相应的法律规定予以适用,因而不得不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扩大化的现象违背了适用合法性的原则。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使确实存在恶意,应当通过增设新的法律制度予以规制,不宜直接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制裁。否则,适用该原则将被置于合法性的对立面。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标准,而不是以善、恶,这是因为后者的主观性太强,以此作为标准无法达到执法的统一化。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恶意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既然由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原则,又以道德的标准判断当事人的行为,这无疑是一种倒退,这种倒退实质上是将该原则又置于道德规范体系之内。(一)严格按诉讼请求金额确定级别管辖与此相关的案例: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500万元。协议还约定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则适用定金罚则。后因被告违约,原告依法可以主张返还双倍定金,即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当地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数)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本案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则二审就应当由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原告的住所地距离省城比较远,为避免二审前往较远的省城,原告主动减少了诉讼请求金额,将起诉标的确定为人民币999万元,如此原告就可以在当地基层法院起诉。原告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将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基层法院起诉是滥用管辖权,原告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恶意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关于本案原告的行为是否恶意,是否滥用,乃至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严格根据原告起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原告将诉讼请求金额主动减少1万元,这是其处分权的体现。原告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但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没有损害被告的利益。相反,被告还据此减少了罚金数额。因此,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行为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至于本案在基层法院管辖,从客观上减少了本案二审原告去遥远的省会城市的麻烦,但不能因为对原告有利即认为其恶意。对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认为被告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内容的裁定。因原告主观上不存在增加被告负担的恶意,客观上不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原告的行为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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