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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婚姻家庭·继承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婚姻家庭·继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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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3071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96
  • 出版时间:2021-01-01
  • 条形码:9787510930713 ; 978-7-5109-3071-3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婚姻家庭继承卷)》是一部很好好的《民法典》普法学习用书。全书立足司法实践,聚焦民法典各分编中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以“案例+理论”的方式,有针对性地讲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的法律精神和相关规定。本书作为一套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图书,不仅可以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而且可以让百姓感受到民法典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形成学习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运用民法典的良好氛围。

目录

婚姻家庭篇
**章 一般规定
**节 婚姻制度
第二节 禁止规定
一、禁止干涉婚姻自由(我的婚姻我做主)
二、禁止重婚(重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三、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坚决对家暴说不)
第三节 亲属
一、配偶关系的确认(婚姻登记很重要)
二、血亲的判断(一本家谱续亲情)
三、姻亲的判断(婚姻为纽带的亲属关系)
第四节 特殊群体利益保护
一、加强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弱势群体需要重点关爱)
二、*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原则在收养中的体现(给未成年人找个温暖的家)
第二章 结婚
**节 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自愿原则(婚姻自由的基石是自愿)
二、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律对婚龄是如何规定的?)
三、一夫一妻制(夫妻是彼此的唯一)
第二节 无效婚姻
一、重婚(重婚可不仅仅是作风问题)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近亲结婚)
三、未到法定婚龄(不到年龄的婚姻是无效的)
四、无效婚姻的处理(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第三节 可撤销婚姻
第三章 家庭关系
**节 夫妻关系
一、夫妻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界限感让我们更亲近)
二、夫妻不得限制或干涉对方自由(我的自由我做主)
三、离婚不免除抚养子女的义务(离婚后仍要对子女负责)
四、家事代理的范围(哪些行为夫妻可以代表对方行使?)
五、夫妻之间有法定继承权(夫妻能否相互继承遗产?)
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养不教,父母之责)
七、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殿堂里的法律保障)
八、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所得共有制)
九、夫妻个人财产(光明正大的私房钱)
十、夫妻共同债务(不仅共签的才是共债)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一、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一(父母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
生活的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
二、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二(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保护的义务)
三、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三(父母对子女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四、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之四(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保护义务)
五、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五(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
继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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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婚姻家庭·继承卷)》:  1.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吗?申请撤销婚姻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也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因受胁迫而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这一年,自起算之日起持续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也就是法律上所谓的“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如果受胁迫方在这一年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该婚姻关系的申请,那么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一年的除斥期间从何时起算?一是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二是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这种情况主要考虑到在受胁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胁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绑架、拐卖的妇女被迫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关部门未解救前,是无法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时间必须待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而无效婚姻的申请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客观上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申请。  2.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这一点上,可撤销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同,即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基于合法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及其配偶之间也不产生姻亲关系。男女双方也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不能以法定继承人资格继承死者的遗产,只能按照《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处理遗产问题,该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被撤销婚姻的男女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被胁迫的一方或受欺骗的一方在己方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双方均有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等过错,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的。  3.什么是重大疾病?《民法典》没有明确什么样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8条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包括严重传染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06年进行了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的制定工作,30种重大疾病有了行业统一的定义和理赔标准,可供参考。  4.所有受胁迫缔结的婚姻一概可以以此理由申请撤销吗?答案是否定的。受胁迫一方虽然在结婚时是被胁迫的,但是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有可能和对方建立一定的感情,婚姻关系不错,尤其是在有了婚生子女的情况下,家庭关系可能已经稳固。受胁迫方没有在恢复人身自由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而是基于孩子等原因共同生活,在双方共同生活中再产生矛盾,就不能再以当时受胁迫为由申请撤销婚姻。上述案例二中,小美与杨某结婚时确实受到了胁迫,但其在恢复人身自由后因孩子等原因未及时提出撤销申请,二人产生矛盾后再提出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间,只能提起离婚诉讼,而不能再以受胁迫结婚为由申请撤销婚姻。  5.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人。享有撤销权的人方可依法申请撤销。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和第1053条的规定,婚姻关系中受胁迫一方或受欺骗的一方才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双方的婚姻。这与无效婚姻的申请人有所区别,因为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还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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