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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1星价 ¥24.6 (6.3折)
2星价¥24.6 定价¥39.0
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8686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456
  • 出版时间:2021-06-01
  • 条形码:9787521618686 ; 978-7-5216-1868-6

本书特色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专业性、示范性、实用性

内容简介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非常不错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本书以刑法为中心,收录了公报案例。

目录

适用提示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编总则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案例1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罪入罪要符合罪行法定原则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案例2张甲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案例3郭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案例4张某科、国富公司受贿、单位行贿案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二章犯罪

**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案例5韦某旺抢劫案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案例6孙某国过失致人死亡案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案例7陈某旦制造毒品案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案例8年某传故意杀人案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9陈某耀、卿某逵故意杀人案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案例10于某故意伤害案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案例11孙某武故意杀人案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案例12袁某强奸案

第三节共 同 犯 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案例13不同毒品犯罪罪名下的共同犯罪认定

第二十六条【主犯】

案例14陈某德、王某英、徐某强等诈骗案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案例15吴某党、关某等故意伤害案

第四节单 位 犯 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刑罚

**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案例16季某正故意杀人案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案例17故意杀人情节恶劣的累犯被判处死缓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 收 财 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案例18黄某某交通肇事案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案例19出卖亲生子女行为的定性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案例20陈某信走私废物案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

案例21钱某故意伤害案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 罪 并 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案例22余某非法拘禁案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其 他 规 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分则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叛逃罪】

**百一十条【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23扰乱疫情防控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24焚烧自家财产被判放火罪案

**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案例25陈某楠劫持船只、汽车案

**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

展开全部

节选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这次修改围绕未成年人法益、生产作业、公共安全、金融秩序、知识产权、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条对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明确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即12周岁至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个别严重暴力犯罪也将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管教责任,并规定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正教育。 二、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首先,《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犯罪。其次,修改奸淫幼女罪。对于奸淫幼女犯罪,将刑法第236条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增加一款,“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后,修改猥亵儿童罪。对于猥亵儿童罪,将刑法第237条第3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高空抛物等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入刑 高空抛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是近年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继《民法典》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并针对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后,《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对此作出修改。 在第133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二,对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犯罪,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第291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二,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强化公共卫生刑事保障 一是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疫情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拒绝执行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犯罪行为。 二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与《民法典》《生物安全法》相衔接,该修正案增加三类犯罪,即非法从事人类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罪和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罪。通过以上规定,进一步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进行规范。 三是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相衔接,该修正案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预防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 五、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 为进一步增进人民福祉,保障改善民生,《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治理,同时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 一是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作出调整后,同步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以便于在部门法之间做好行刑衔接。二是增加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犯罪,将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三是修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增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此次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修改,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后**次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作出修改完善,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有八条,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知识产权犯罪中除了假冒专利罪一条未作修改外,其他都作了修改,还补充了一条。整体而言,此次修正较多、变化较大。 一是适当提高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及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6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二是立足司法实践,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相衔接,增加商业间谍犯罪、侵犯服务商标犯罪;三是完善侵犯著作权罪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以及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等;四是完善有关犯罪门槛规定等。 七、严惩金融乱象 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以“投资”之名行诈骗之实……非法集资陷阱不仅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还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作出回应。 一是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增加了一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二是明确对非法讨债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行为,规定为犯罪。三是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 八、增加个别罪名,完善法律体系 一是为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英雄烈士名誉,与《民法典》《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该修正案将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是为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维护生产作业安全,增加了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如出现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构成犯罪。在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4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三是为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冒名顶替”犯罪。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四是为推动我国反兴奋剂工作法治化进程,将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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