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使用指南
- ISBN:9787112261239
- 装帧:一般纯质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618
- 出版时间:2018-01-01
- 条形码:9787112261239 ; 978-7-112-26123-9
内容简介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使用指南》依据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以及国际上通行做法等,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条文进行了逐条解释,就使用方法进行指引,并提示了风险识别和防范措施,以便能够帮助大家对该合同示范文本构建更加全面、完备的理解和更加科学、合理地使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使用指南》的解释结构分为五部分,即条文原文、条文释义、使用指引、风险识别和防范、法条索引。其中,条文释义是对条文的全面阐述,包括对条文背景、专业术语、合同履行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等的解释,便于合同当事人正确理解和适用条文;使用指引针对工程实践中的常见问题,结合合同条文,就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说明;风险识别和防范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使用指南》的亮点,就工程实践和司法实践中高发风险点进行了必要提示和防范指导;法条索引引述条文所涉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以便当事人正确理解和使用该合同示范文本。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合同工期
三、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订立时间
九、订立地点
十、合同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2 语言文字
1.3 法律
1.4 标准和规范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7 联络
1.8 严禁贿赂
1.9 化石、文物
1.10 知识产权
1.11 保密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1.13 责任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第2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3 提供基础资料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5 支付合同价款
2.6 现场管理配合
2.7 其他义务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3.3 工程师
3.4 任命和授权
3.5 指示
3.6 商定或确定
3.7 会议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2 履约担保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4 承包人人员
4.5 分包
4.6 联合体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4.9 工程质量管理
第5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3 培训
5.4 竣工文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后记
节选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使用指南》: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3.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入托付给的权利;(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条文释义】本款是对发包人代表的管理条款,包括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任命、变更的程序要求。发包人代表可为自然人,即为发包人项目经理;也可为法人,则为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如为法人则应任命自然人作为授权代表行事。发包人代表是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从发包人代表的定义看,发包人代表是发包人派驻在现场的委托代理人,本款**项明确了发包人与发包人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民法典》**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发包人代表经发包人委托代理授权,为发包人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关系涉及第三人,应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以及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向第三人示明。当然,委托代理授权并不要求具有一定要式,从法律上说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均可。鉴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复杂性,《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发包人的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且直接在合同专用条件中进行代理授权。《民法典》**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按此规定执行。发包人代表尽管被授予代理权,但仍并非合同的当事人,本项将发包人代表的代理权及于发包人行使合同的权利,以便于发包人行使代理权,但对发包人代表代理行使发包人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定,将解除合同的权利保留,只有发包人本人才能行使。则无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是否将解除合同的代理权去除,发包人代表都无权代理解除合同。《民法典》**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将导致委托代理终止,为防止发包人代表在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从而构成表见代理,发包人应将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决定通知承包人,从而排除“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对发包人代表的选任应有利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本款*后两项给予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选任人选的反对权和撤换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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