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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用书】【法官说法丛书(第二辑)】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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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21619348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40
  • 出版时间:2021-07-01
  • 条形码:9787521619348 ; 978-7-5216-1934-8

本书特色

【案情回顾】生动有趣的案例揭示生活中隐藏的法律纠纷及隐患 【法理分析】深入剖析法律问题,条分缕析释明法律依据 【知识拓展】触类旁通,延伸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普法提示】一针见血指出应对方案,提升读者法治素养

内容简介

本书选择常见多发的23个罪名进行介绍。包括:1.危险物品肇事罪;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骗取贷款罪;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8.违法运用资金罪;9.集资诈骗罪;10.保险诈骗罪;11.逃税罪;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3.侵犯商业秘密罪;14.虚假广告罪;15.合同诈骗罪;16.非法经营罪;17.诈骗罪,18.职务侵占罪;19.挪用资金罪;2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1.污染环境罪;22.行贿罪;23.单位行贿罪。每个罪名列依次按案情回顾、法理分析、知识拓展、普法提示四部分逐一展开阐述。本书在语言风格上通俗易懂,同时,本书也讲究专业性,不仅作者均选择专业知识扎实和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一线审判人员,而且用语注意准确规范,知识内容讲究准确严谨。因此,本书不仅适用于民营企业人员阅读,也适用于从事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的人员等专业人员阅读。

目录

**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企业领导监督管理过失刑事责任的认定/ 003

案情回顾/ 003

(一)“3·29”特大液氯泄漏案/ 003

(二)审理过程/ 004

法理分析/ 005

(一)监督管理过失的含义及认定/ 005

(二)监督管理过失的发展沿革/ 006

(三)处罚根据——与事故发生的间接因果关系/ 007

知识拓展/ 008

(一)监督管理过失责任在我国的司法应用/ 008

(二)监督管理过失可能涉及哪些人?/ 008

(三)监督管理过失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009

普法提示/ 009

(一)不断增强责任意识/ 009

(二)认真学习业务知识/ 010

(三)深入加强企业各项制度建设/ 010

(四)切实做好企业人员管理/ 011

第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案例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与罚/ 015

案情回顾/ 015

(一)基本案情/ 015

(二)审理过程/ 016

法理分析/ 017

(一)同样是生产销售产品不合格,为何有的定非法经营罪,有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017

(二)本案定非法经营罪的,为何不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018

知识拓展/ 018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法过程/ 018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条件和标准/ 019

(三)量刑标准/ 020

(四)罪数、未遂、共犯/ 022

普法提示/ 023

(一)刑法的禁止性规定/ 023

(二)预防犯罪提示/ 024

案例二??
生产、销售假药的罪与罚/ 025

案情回顾/ 025

(一)基本案情/ 025

(二)审理过程/ 025

法理分析/ 026

(一)药品/ 026

(二)假药/ 026

(三)本罪的构成要件/ 027

知识拓展/ 028

(一)本罪的历史沿革/ 028

(二)本罪的处罚/ 030

(三)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031

普法提示/ 032

案例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罪与罚/ 033

案情回顾/ 033

法理分析/ 034

知识拓展/ 036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既遂、未遂标准问题/ 036

(二)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036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他人财物的处理/ 037

普法提示/ 037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037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037

(三)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038

(四)民营企业如何防止工作人员权钱交易?/ 038

案例四??
骗取贷款的罪与罚/ 039

案情回顾/ 039

(一)基本案情/ 039

(二)审理过程/ 039

法理分析/ 040

知识拓展/ 041

(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沿革/ 041

(二)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定性/ 041

(三)骗取贷款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 042

普法提示/ 043

(一)错误观念之一:企业骗取贷款仅需负责人承担责任/ 044

(二)错误观念之二:有银行内部人员做内应一概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044

案例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与罚/ 046

案情回顾/ 046

(一)基本案情/ 046

(二)审理过程/ 047

法理分析/ 048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048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049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050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051

知识拓展/ 051

(一)立法沿革/ 051

(二)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052

(三)案发前已归还的本金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053

(四)案发前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054

(五)续借行为的数额认定/ 054

普法提示/ 055

案例六??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罪与罚/ 057

案情回顾/ 057

法理分析/ 058

(一)犯罪主体/ 059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059

(三)犯罪客体/ 059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060

知识拓展/ 061

(一)内幕信息的认定/ 061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相关人员的认定/ 063

普法提示/ 064

(一)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降低内幕信息泄露的风险/ 064

(二)个人应恪守法律和道德底线,自觉抵制不法利益的侵蚀/ 065

案例七??
违法运用资金被追究刑事责任/ 066

案情回顾/ 066

法理分析/ 069

(一)情节严重是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基本犯/ 070

(二)陈某、王某的涉案行为系情节严重/ 070

(三)陈某、王某的涉案行为不宜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071

(四)
关于对陈某、王某、胡某的刑事追诉与原保监会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问题/ 072

知识拓展/ 072

(一)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犯罪客体/ 072

(二)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072

(三)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073

(四)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073

普法提示/ 074

(一)加强人员培训教育/ 074

(二)强化行政部门监管作用/ 074

案例八??
集资诈骗的罪与罚/ 075

案情回顾/ 075

(一)基本案情/ 075

(二)审理过程/ 076

法理分析/ 076

(一)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 076

(二)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077

(三)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078

知识拓展/ 079

(一)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标准和刑档修正/ 079

(二)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通过共犯形式并存/ 080

(三)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处理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080

普法提示/ 081

(一)不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 081

(二)不得面向公众吸收资金/ 081

(三)不得将融资款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 081

案例九??
骗取运费险是否构成犯罪? / 083

案情回顾/ 083

(一)基本案情/ 083

(二)审理过程/ 084

法理分析/ 085

(一)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086

(二)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定,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086

(三)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087

(四)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088

知识拓展/ 088

(一)不当得利的基本含义/ 089

(二)不当得利在民事与刑事之间的重合与交叉/ 090

(三)不当得利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时的处理原则/ 091

普法提示/ 091

案例十??
逃税的罪与罚/ 093

案情回顾/ 093

(一)基本案情/ 093

(二)审理过程/ 093

法理分析/ 094

知识拓展/ 095

(一)逃税罪的立法过程/ 095

(二)逃税罪的定罪条件和标准/ 096

(三)量刑标准/ 098

(四)追缴税款问题/ 099

(五)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 099

普法提示/ 100

(一)刑法的禁止性规定/ 100

(二)预防犯罪提示/ 100

案例十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承担刑事责任/ 101

案情回顾/ 101

法理分析/ 102

(一)行为界定/ 102

(二)数额认定/ 103

知识拓展/ 104

(一)立法沿革/ 104

(二)理论辨析/ 105

普法提示/ 106

(一)企业提高防范意识/ 106

(二)强化监督职能/ 106

(三)加强税法宣传/ 107

案例十二??
侵犯商业秘密的罪与罚/ 108

案情回顾/ 108

(一)基本案情/ 108

(二)审理过程/ 108

法理分析/ 109

知识拓展/ 110

(一)立法沿革/ 110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损失的计算方法/ 111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 113

普法提示/ 114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常见抗辩/ 114

(二)被侵害人的救济手段/ 115

(三)预防犯罪提示/ 116

案例十三??
虚假广告的罪与罚/ 118

案情回顾/ 118

法理分析/ 119

(一)犯罪主体/ 119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120

(三)犯罪客体/ 120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120

知识拓展/ 121

(一)虚假广告罪的立法沿革/ 121

(二)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 121

(三)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 122

普法提示/ 122

案例十四??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与预防/ 124

案情回顾/ 124

法理分析/ 126

(一)犯罪主体/ 127

(二)犯罪主观要件/ 127

(三)犯罪客体/ 127

(四)犯罪客观要件/ 127

知识拓展/ 128

(一)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128

(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范围/ 129

(三)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129

普法提示/ 130

案例十五??
非法经营的罪与罚/ 132

案情回顾/ 132

(一)基本案情/ 132

(二)审理过程/ 132

法理分析/ 132

知识拓展/ 133

(一)违反国家规定/ 133

(二)非法经营的类型/ 134

普法提示/ 138

第三章 侵犯财产罪

案例一??
诈骗的罪与罚/ 141

案情回顾/ 141

(一)基本案情/ 141

(二)审理过程/ 142

法理分析/ 142

(一)诈骗罪之主客观要件/ 142

(二)犯罪情节是诈骗罪重要的量刑标准/ 143

(三)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的处理/ 144

知识拓展/ 144

普法提示/ 146

案例二??
职务侵占的罪与罚/ 149

案情回顾/ 149

法理分析/ 150

知识拓展/ 151

(一)职务侵占罪的既遂未遂标准问题/ 151

(二)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 152

普法提示/ 153

(一)职务侵占罪的常见抗辩/ 153

(二)被侵害公司的救济手段/ 153

案例三??
挪用资金的罪与罚/ 155

案情回顾/ 155

(一)基本案情/ 155

(二)审理结果/ 155

法理分析/ 155

知识拓展/ 158

(一)挪用资金罪的既遂未遂标准问题/ 158

(二)挪用资金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关系/ 158

普法提示/ 159

(一)挪用资金犯罪中的主要抗辩理由/ 159

(二)被侵害公司的救济手段/ 160

案例四??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罪与罚/ 162

案情回顾/ 162

(一)基本案情/ 162

(二)审理过程/ 162

法理分析/ 163

知识拓展/ 164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过程/ 164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条件和标准/ 164

(三)量刑标准/ 166

普法提示/ 168

(一)刑法的禁止性规定/ 168

(二)预防犯罪提示/ 169

第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案例??
污染环境的罪与罚/ 173

案情回顾/ 173

(一)基本案情/ 173

(二)审理过程/ 174

法理分析/ 175

(一)恒创公司将属于危险废物的铁块销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国明分公司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175

(二)国明分公司的犯罪行为构成单位犯罪/ 176

知识拓展/ 177

(一)污染环境罪的立法过程/ 177

(二)污染环境罪的定罪条件和标准/ 178

(三)量刑标准/ 183

(四)罪数、共犯及与他罪的区别/ 186

普法提示/ 187

(一)刑法的禁止性规定/ 187

(二)预防犯罪提示/ 187

第五章 贪污贿赂罪

案例一??
如何区分“人情往来”“感情投资”与行贿/ 191

案情回顾/ 191

(一)“算命”商人的长线投资/ 191

(二)审理过程/ 192

法理分析/ 192

(一)争议焦点——王某伟是否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 192

(二)法律沿革——利用职权谋利行为认定标准的变化/ 193

(三)理论辨析/ 194

知识拓展/ 195

(一)正当人情往来的认定标准/ 195

(二)民营企业要敢于拒绝变相索贿/ 196

普法提示/ 197

(一)严格依法经营,不谋求不合法、不合理利益/ 198

(二)面对“吃拿卡要”的索贿官员,善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98

(三)家属亲友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往来应注意避嫌/ 198

(四)发挥法务部门职能,全面评估法律风险/ 198

案例二??
单位行贿的罪与罚/ 200

案情回顾/ 200

(一)基本案情/ 200

(二)审理过程/ 201

法理分析/ 201

(一)虹口支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201

(二)吴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204

(三)虹口支公司及吴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205

知识拓展/ 205

(一)单位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205

(二)单位行贿罪的表现形式/ 206

(三)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206

(四)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及处罚/ 207

普法提示/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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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管理层李某、郑某永、钱某太对液氯泄漏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第136条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肇事者对重大事故的发生是过失心态,如果是故意造成事故,则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杀人罪。《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李某、郑某永、钱某太均认为他们无法预见事故发生,也无法避免事故发生,因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检察院和法院均认为上述三人对事故有过失。 (一)监督管理过失的含义及认定 监督管理过失刑事责任是指,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人员,因为没有严格履行对下属的监督或对企业的管理责任,具有犯罪过失,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监督管理过失分为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前者指对下属人员指挥监督不当的过失,所谓“御下无方”,后者指落实管理制度不力的过失,所谓“法令不畅”。本案中,李某作为罐车的所有人及康某、王某的老板,对康某、王某没有尽到指挥监督责任,存在监督过失。郑某永、钱某太作为迪迪运输中心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没能贯彻落实车辆定期进行二级维修、集中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存在管理过失。 民营企业人员监督管理过失的,则构成一般的过失犯罪,而公职人员监督管理过失的,构成渎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有监督管理过失,导致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等渎职犯罪。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人有监督管理过失的,涉嫌的罪名一般取决于直接犯罪人员所犯罪名,如本案中罐车司机和押运员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则企业领导也涉嫌该罪名。 (二)监督管理过失的发展沿革 监督管理过失理论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日本,在1955年的日本森永奶粉案件中得到司法机关的确认,具体案情[1]如下:日本森永奶粉公司德岛工厂专门生产婴儿奶粉,为提高奶粉的溶解度,工厂自1943年起在奶粉中加入一定量的第二磷酸苏打药品,药品供货商一直是以药品品质著称的协和药品公司,奶粉从未发生质量问题。1955年3月至4月,协和药品公司生产出厂的一些第二磷酸苏打药品含有毒物质砒素,森永公司没有检测该批第二磷酸苏打药品,直接加入奶粉中。有毒奶粉造成日本133名婴儿死亡,1.2万名婴儿中毒。 日本检察官向法院起诉,其中一起是指控森永奶粉公司德岛工厂厂长犯业务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法院经过长达八年的“马拉松”式审理,判决厂长无罪,理由是不能认定厂长在森永公司订购药品和未检测药物上有过失。检察官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森永公司整个企业都存在过失,将案件发回重审。*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森永奶粉工厂在将药物添加进奶粉时,应怀有“不安感”,应预见到危险,对奶粉食品安全有注意义务,违反该注意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就应当承担过失犯罪责任。 森永奶粉案件判决后,监督管理过失责任引起各方广泛关注,经学者研究完善,监督管理过失责任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审判。后来发生的日本的水俣病、毒油症事件中,企业管理者都因监督管理过失被追究了刑事责任。[2] (三)处罚根据——与事故发生的间接因果关系 监督管理过失案件中存在双重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被管理者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监督管理者通过被管理者而与事故发生有间接因果关系。在液氯泄漏案件中,罐车驾驶员康某、押运员王某长期超载运输、事故当天严重超载运输是导致液氯泄漏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康某、王某的违规驾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致远石化公司负责人李某虽然没有直接接触过罐车和液氯,但疏于对康某、王某的监督管理,没有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有效管理,与事故发生有间接因果关系。 企业领导与事故发生是否有间接因果关系,可以用“如果……事故就不会发生”来判断。在液氯泄漏案件中,如果郑某永、钱某太能够对所有车辆定期进行二级维修,对所有司机和押运员教育培训,轮胎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罐车就不会上路,事故就不会发生,因此郑某永、钱某太的不作为对事故发生就有因果关系。相反,在日本大洋百货失火案中,法院认为:“即便被告人(贩卖科长)平常就对3号楼的营业人员进行防止火灾燃烧的训练,但也很难说,在本案中的火灾蔓延到3层商铺之前,能够有效地采取关上C号楼梯防火门的防火措施”,[3]因此被告人的不作为与火灾没有间接因果关系,不负刑事责任。 知识拓展 (一)监督管理过失责任在我国的司法应用 监督管理过失责任是工业化进程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达和工业体系的完善,核能、化工、爆炸品等危险行业增多,食品、药品巨头企业不断形成,影响地域范围和人群数量日益增大,城市中人群密集使得消防、卫生比以往更重要,所有这些都对公共安全形成重大潜在威胁。维护公共安全,必然要求企业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更多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则要承担责任。20世纪60年代正值日本工业经济腾飞,食品药品事故、环境污染、火灾频发,为维护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过失理论应运而生。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和工业发展,曾出现在日本的事故多发问题在我国逐渐显现。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我国多地发生重大矿难事故,其他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如有毒三鹿奶粉事件、天津港化学品大爆炸、“12·8”克拉玛依友谊馆重大火灾、中国疾控中心实验室泄漏SARS病毒导致全国疫情暴发等不胜枚举。在这些案件的事后追责中,企业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司法审判比较注重追究监督过失责任。 (二)监督管理过失可能涉及哪些人?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产生于以下几个途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如我国法律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煤矿企业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因此,投资人资本控股后即使从没去过煤矿,发生事故后仍应承担责任。 第二,司法解释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第三,合同规定。如液氯泄漏案中,迪迪运输中心依照车辆挂靠合同规定,应当对车辆履行定期维护职责。受聘于大型商场的物业公司,依据物业委托合同对商场的消防设施维护具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公司章程规定。液氯泄漏案中,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远石化公司的总经理李某,对公司车辆和员工有管理职责,迪迪运输中心的安全科科长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对挂靠车辆安全行驶有监督管理职责。 以上是产生监督管理责任的几种主要途径,是否有监督管理责任,也可能有其他复杂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监督管理过失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监督管理过失,是在业务上有监督管理职责之人的过失犯罪,因此大部分是业务犯罪,但这里所指的业务范围比较广,企业从事的盈利经营一般属于业务活动。监督管理过失是过失犯罪,不涉及故意犯罪罪名。比较常见的监督管理过失罪名集中于我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31条至第139条,主要是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刑法》第115条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普法提示 监督管理过失责任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责任制度,作为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尤其是企业负责人和管理层要予以重点关注,并以此规范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指导工作,避免遭到法律的苛责。 (一)不断增强责任意识 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各行各业均可能发生业务过失事故,产生监督过失责任。首先,危险系数高的行业增多,核电开发、潜艇船舶制造、航天航空、能源化工、高铁制造等高科技企业越来越多,其上游企业数以百万计,企业间都组成了紧密的关系网,其中一环出错就可能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如2011年甬温高铁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191人受伤,事故原因是一些研发机构提供的列车信号系统故障。其次,从事高危行业的企业越来越多。我国1990年建设的大亚湾核电站在2010年发生泄漏事故,多亏检修工人及时发现燃料部裂缝,泄漏硼并不太多,造成后果并不是很严重。当时我国只有两座核电站,而目前我国已有22座核电站,每个核电站都必须确保万无一失。*后,一些传统企业也面临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责任,法律法规在这些方面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细致。2019年我国发生火灾23.3万起,生产责任事故34.8万起,传统企业的安全应常抓不懈。 因此,企业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企业管理人员要担当好监督管理职责,时刻绷紧安全经营的弦,增强忧患意识,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因为一旦发生事故,不仅要因过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面临刑罚制裁。 (二)认真学习业务知识 对于不同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了不同的业务要求,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制定了不同的行业规范和安全标准,企业应梳理所有规范,及时更新跟进*新要求,在此基础上开展经营活动。此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签署了很多业务合同,相关人员应掌握业务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清单,依法履行合同条款。 (三)深入加强企业各项制度建设 正所谓“制度如渠,行为如水,渠道怎么设,水就怎么流”,完善健全的制度是企业行稳致远的保证,也是对企业员工的保护。制度之于企业,似法律之于国家,纪律之于政党,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企业草创之初,兵少将寡,“人治”尚可行,规模化后,制度不可或缺。没有必要的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抵触都是企业决策机构和领导的重大过失。制定完善的企业制度后,如不能严格监督企业员工履行,因而发生事故,领导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对违反制度的人严格追究责任,才能保证制度的权威性,保证制度运行顺畅。 (四)切实做好企业人员管理 鉴于员工工作行为产生的后果,一般需要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应切实加强对自身员工的有效管理。对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岗位,要聘请有相应证书、资格和经验的人员上岗,对相关人员要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规范员工业务行为。企业还需要完善逐级工作负责制,明确每位员工的工作内容、责任范围和级别关系,通过科层制管理划定员工责任,形成良好的员工管理体系。 [1] 参见易益典:《论监督过失理论的刑法适用》,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2] 参见骆群:《监督过失责任及其在食品监管渎职罪中的运用》,载《法治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2期。 [3] [日]大塚裕史:《企业家灾害和过失论》,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

作者简介

鲁桂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北京市政协委员。从事审判工作30余年,具有丰富的基层、中、高级法院审判工作经验,先后承担《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等12项省部级司法研究课题,撰写的多篇论文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日报》等期刊、报纸刊发,作为主编编写了《经典案例分类精解》等多部法律专著,在物权、侵权、合同等民商事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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