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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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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21624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40
  • 出版时间:2021-10-01
  • 条形码:9787521621624 ; 978-7-5216-2162-4

本书特色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专业性、示范性、实用性

内容简介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非常不错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本书以劳动合同法为中心,收录了公报案例。

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

案例1因职业病退出劳动岗位但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仍应享有职工福利待遇

案例2普通劳动者需实际参加劳动才能获得工资等待遇

第二条【适用范围】

案例3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劳动者可向其经营者追索劳动报酬等

案例4合伙人律师不属于所在律所的劳动者

案例5官某与某业委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案

相关案例索引

1 某饮食中心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2 某金属回收公司与某资源和社保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第三条【基本原则】

案例6用人单位变相辞退员工的认定与处理

案例7入职时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案例8人事主管因自身的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主张双倍工资

相关案例索引

1 某公司与杨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 某公司与马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四条【规章制度】

案例9集体合同上签字能否代替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10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考勤制度

案例11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

案例12规章制度未公示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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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 冯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3 某公司与曾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案例13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案例14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等同于确立劳动关系

案例15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时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例16承揽人不得以长期接受委托为由主张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案例17澳吉尔公司与曾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18李某与漫咖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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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卢某与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案例19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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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20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加班有约定的从约定

案例21工作任务包干责任制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案例22周某与某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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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某与某饮用水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 俞某与某建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案例23公司规章制度中载明的薪酬保密条款能否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

案例24单位“临时工”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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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玻璃制品公司与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25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26某公司与蔡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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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梁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

案例27劳动合同真实性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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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某投资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案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案例28入职登记原则上不能免除签订书面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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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某与某法律顾问事务所劳动争议纠纷案

2 孙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3 翟某与某油田公司第二来油厂劳动争议纠纷案

4 用人单位以签订其他协议方式掩盖劳动关系,仍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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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十九条【试用期】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9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考核中的程序性权利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案例30事业单位聘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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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医院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案例31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不以泄露商业秘密为条件

案例32劳动者应按约履行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33刘某与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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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2 某公司与方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案例34普通员工亦可成为竞业限制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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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李某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

案例35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约定的效力

案例36张某某与某某汽车部件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

案例37劳动者伪造入职材料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38杨某某与某矿业公司劳动保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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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某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劳动合同纠纷案

2 郑某与某公司劳动保险纠纷案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

案例39用人单位违反*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应予补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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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车公司与薛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2 报刊发行公司与胡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第三十条【劳动报酬】

案例40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加付赔偿金

案例41安甲、兰某与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第三十一条【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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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计某与某酒店劳动合同纠纷案

2 范某与某网络通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案例42用人单位改变内部组织架构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案例43某药房公司与文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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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海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44劳动合同解除后,不能因用人单位单方面的意志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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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45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后无法撤回

案例46某旅游酒店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47用人单位不因约定不缴社会保险费而免责

案例48竞聘中高管任期届满未能再聘的,应按原约定岗位待遇执行

案例49劳动者主张推定解雇经济补偿金应以用人单位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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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 某油气工程技术服务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3 刘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50劳动者因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无法完成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51用人单位依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判断

案例52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53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应履行如实说明的义务

案例54席某与某数字信息技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55农业银行与郭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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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陶瓷公司与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 彭某与某公司劳务纠纷案

3 王某与某街道办事处劳动合同纠纷案

4 陆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5 王某与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案例56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制度障碍拒绝员工休病假

案例57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后签订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

案例5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

案例59吴某与搏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60因对劳动合同变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61彭某与某实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62用人单位未安排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系违法

案例63魏某与某电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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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 某公司与朱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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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某与某食品饮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 杜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案例64某公司与吴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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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 王某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案例65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享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66田某某与某人才公司、某测绘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例67包某与某中心血站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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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某与顺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 已达退休年龄后从事临时性劳务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案例68劳动者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69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案例70王某与某煤矿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71某科技公司与文某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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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某与某学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 梅某与某酒店劳动合同纠纷案

3 某公司与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4 黄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案例72李某与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例73李某等七人与某混凝土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案例74某物业公司与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案例75用工形式不能作为拒付赔偿金的理由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案例76蔡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第五章特别规定

**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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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某与某公司集体合同纠纷案

2 某公司与于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

案例77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并承担未缴纳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劳动者因工受伤产生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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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劳务公司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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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某某通信技术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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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 黄某与某外包服务公司、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案例78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案例79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违反法律的单位予以改正

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第七十八条【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缺乏**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例80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归责

案例81劳动者找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问题

案例82劳动合同到期但未续签满一年的,员工不能要求单位支付未续签期间内两倍工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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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能以企业注册名称与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不符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存在

2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案例83魏某与某保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例84劳动者为参加职业技能考试而请假未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认定为旷工

案例85刘某某与某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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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公司与居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 陈某与某疾控中心劳动争议纠纷案

第八十八条【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案例86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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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第九十五条【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七条【过渡性条款】

案例87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二倍赔偿金的起算时间

第九十八条【施行时间】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附录2

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续订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变更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参考文本)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申请书(参考文本)

工伤认定申请表

劳动合同争议起诉状(参考文本)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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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条【立法宗旨】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案例1 因职业病退出劳动岗位但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仍应享有职工福利待遇[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2008)资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胡某系被告某单位职工,因患职业病,2007年5月10日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四级。2008年1月1日接到被告的通知,原告于当日退出了工作岗位。被告自2008年2月至4月发给了本单位职工福利共计4500元,“五一”发给单位每位职工劳动文娱活动费500元,被告在发放上述费用时没有将原告列入本单位名册内。被告辩称:1原告诉称被告2008年2月至4月发给职工福利费理由不足,该福利费实际上是被告按年初既定总体经营方案执行的在岗职工工资和岗位效益资金。2原告称应补发给其2008年“五一”劳动节文娱活动费理由不能成立。为了激发在岗职工的劳动积极性,被告组织邀请在岗职工开展一次文娱活动,本次活动仅限于在岗职工,非在岗职工不在邀请之列。按照县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书内容:被告已一次性支付了原告伤残补助金不足部分,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原告交纳了各种保险,既然原告退出工作岗位,就意味着不再参加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不用承担企业生产的劳动风险。 法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2月至4月发放的福利4500元,证实为被告发放给在岗职工的工资及奖金。奖金应属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属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不属单位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范围。故本院对原告这一诉请不予支持。原告作为劳动者与被告保留着劳动关系,在被告组织“五一”活动时享有参加的权利,故被告发给参与这一活动在岗职工费用原告也应享有,这也应视为劳动者福利待遇。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500元“五一”活动费用。 综上所述,因患职业病而退出岗位的劳动者,只要其与用人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就能够平等地得到员工福利,该福利不应当以实际参加劳动为前提。当然,对于专门针对在岗职工发放的岗位资金,已退出岗位的劳动者不应享有。 案例2普通劳动者需实际参加劳动才能获得工资等待遇[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民终字第781号] 何某原为某轴承事业部总经理。2004年年底,某轴承事业部与某集团公司合资成立L公司,何某所在的某轴承事业部被整体划归L公司,何某被聘为行政**负责人。2005年3月何某与L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6月14日,何某因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2005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2月13日,某分局作出了解除何某取保候审的决定,但何某一直未回单位上班。2005年10月24日,L公司下发人劳解字(2005)006号文件,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何某遂起诉要求L公司支付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何某诉称:没有上班是因为公司不给安置工作造成的,我本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L公司辩称:1何某在取保候审后就没有到单位上班,并在单位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劳动部门办理了失业手续。2何某在2005年就知道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其在2007年1月才提出劳动仲裁已超仲裁时效。 法院认为,L公司在何某取保候审期间对何某作出的《关于解除何某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及《关于解除李某等八位同志劳动合同的通知》均未书面送达何某本人,何某主张权利之日并未超过仲裁时效。L公司主张何某已在劳动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证明何某在2005年12月就知道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由于L公司在诉讼期间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有效证据证明是何某本人办理的,因此,L公司称本案已超仲裁时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何某主张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L轴承公司应补发工资及补交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等费用,由于何某在解除取保候审以后并未在L公司上班,现何某要求补发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普通的劳动关系中,工资和其他劳动福利是以劳动实际发生为前提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虽然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劳动义务,其要求的工资和福利不可能被法院所支持。劳动者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 ● 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1条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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