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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338-2018代替HJ 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 338-2018代替HJ 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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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13511165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0
  • 出版时间:2018-06-01
  • 条形码:9781351116565

内容简介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整治、防范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风险,保障饮用水安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338-20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338-20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定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件制作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编制的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338-20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338-20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抢先发售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抢先发售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增加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的技术要求;
  ——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步骤的要求;
  ——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件制作的技术要求;
  ——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界的技术要求;
  ——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编制的要求。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338-20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之日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338-20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C~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338-20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由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338-20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338-20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2018年3月9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338-20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338-20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6 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7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8 其他特殊情形水源地的划分要求
9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界要求
10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件制作要求
附录A(资料性附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技术要求
附录B(规范性附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
附录C(资料性附录)二维水质模型基本方程及求解
附录D(资料性附录)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概念模型
附录E(资料性附录)地下水溶质运移数值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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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338-20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3.5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指依据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外,为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而划定,需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的区域。  3.6  风险源  可能向饮用水水源地释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恶化的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规模化畜禽养殖等点源;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流动源;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无固定污染排放点的分散式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水等非点源。  3.7  潮汐河段  指河口地区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  3.8  潜水  指地表以下**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9  承压水  指充满两个连续稳定隔水层之间含水层中的地下水。  3.10  孔隙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松散沉积物颗粒间孔隙中的地下水。  3.11  裂隙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岩石裂隙中的地下水。  3.12  岩溶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岩溶化岩层中的地下水。  3.13  傍河取水井  指布置在河流冲积层中的水源井,在抽水时不仅直接吸取含水层中的水,而且可以使河水经过含水层进入井中,这种水井实际上是一种地下水和地表水联合开发的形式。  4 总则  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与管理  4.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开采井周边及相邻的地表区域。  4.1.2 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和规划)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存在以下情况之~的,应增设准保护区:  (1)因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区域点源、非点源污染影响导致现状水质超标的,或水质虽未超标,但主要污染物浓度呈上升趋势的水源;  (2)湖库型水源;  (3)流域上游风险源密集,密度大于0.5个/k1112的水源;  (4)流域上游社会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存在潜在风险的水源。  此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也应划为准保护区。  4.1.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供水规划;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4.1.4 在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划分中,应优先考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并与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相衔接;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应协调两地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的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资源量。  4.1.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应作为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纳入地方环境管理体系中,若不能满足保护区规定的水质要求时,应及时扩大保护区范围,加强污染治理。  4.1.6 应对现有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评价和筛选;对于因污染已达不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且经技术、经济论证证明饮用水功能难以恢复的水源地,应有计划地选址建设新水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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