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9】刑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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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21625141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08
- 出版时间:2022-04-01
- 条形码:9787521625141 ; 978-7-5216-2514-1
本书特色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1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处罚法》等新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规则、新旧法衔接处理难点,为新法的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刑事案例一。内容包含犯罪与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罪数形态、量刑、自首与立功、假释、刑事证据、程序及其他等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1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参考书。
目录
一、犯罪
(一)犯罪和刑事责任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蔡某娥故意杀人案
2关于主观明知故意的认定
——刘某某、吴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3侵犯客体不同导致认定罪名的不同
——顾某赌博案
4刑法上因果关系中断的认定
——廖某华过失致人死亡、李某秋交通肇事案
5行为与后果间不具有唯一排他性因果关系情形下故意伤害罪之认定
——贾某子、康某妮故意伤害案
6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
——邱某某故意伤害案
7事先有重大过错时正当防卫的认定
——向某华故意杀人案
8对防卫行为性质的判断应综合考量
——那某根故意伤害案
9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行为内容的区分
——黄某某盗窃案
10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认定
——赵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11借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胡某军诈骗案
12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司法认定
——杨某等非法经营案
13“因公”滥用职权行为的定性与刑罚必要性的考量
——罗某利滥用职权案
14金融不良资产不能作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王某诈骗案
(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5非法经营行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汤某波、何某英、黄某辉非法经营案
16销售伪劣产品罪既未遂认定规则
——谭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17共同犯罪中从犯、犯罪中止的认定
——黄某伦等故意伤害案
(三)共同犯罪
18共同犯罪的认定
——钟某、黄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吴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19承继共犯的认定
——柴某某、杨某某、江某某盗窃案
20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中团伙成员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
——胡某某等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21“套路贷”犯罪的定性、罪数区分及共犯认定
——张某等诈骗、寻衅滋事案
22电信诈骗共同犯罪的犯罪金额认定
——董某丛等诈骗案
23非法买卖枪支罪中共犯的认定
——王某林、王某非法买卖枪支案
24司法鉴定报告如何采纳,公司总经理相较公司法人是否构成从犯
——张某萍、杜某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二、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量刑
25仅作“宣告式”认罪表示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余某勇等寻衅滋事案
26当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入罪条件时,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
——刘某交通肇事案
(二)自首和立功
27自首与认罪认罚从宽的界分与衔接
——娄某等违法发放贷款案
28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又犯同种罪行时主动投案的自首认定
——戴某诈骗案
29“电话通知”到案的自动投案认定及自首情节的刑罚裁量
——罗某某危险驾驶案
30在案发地的临近地点等候亦可构成“等待型”自首
——李某程放火案
31自首情节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时间节点辨析
——李某建交通肇事案
32“以自首论”的认定
——林某华非法经营案
33立功的认定
——潘某宽滥伐林木案
(三)数罪并罚
34原审判决遗漏撤销前罪缓刑,再审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时能否加重处罚结果
——施某风诈骗案
35数罪并罚案件中具有立功表现,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杨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
36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曾某滨、曾某之强迫交易案
(四)减刑
37减刑案件中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审查要素与标准
——王某盗窃案
三、刑事证据
38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和运用
——贡某永交通肇事案
39排除合理怀疑之适用
——周某某危险驾驶案
40基本“零口供”时犯罪的认定
——洪某强贩卖毒品案
41血样采集不规范但能够补正和排除合理怀疑可作为证据使用
——陈某危险驾驶案
42危险驾驶罪中存在瑕疵的血液鉴定意见之证明力认定
——鞠某危险驾驶案
43未对原始存储介质数据进行审查的微信聊天记录之证据资格认定
——龙某1猥亵儿童案
44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可靠且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应当予以采信
——祁某1强奸案
四、程序
45未成年人接受社区矫正时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善报到手续的,不予撤销缓刑
——孙某豪刑罚变更案
46执行担保和分期履行在罚金执行程序中的参照适用规则
——曾某贤罚金刑执行案
47侦查期满后解除强制措施且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能视为已撤销案件
——姜某某故意伤害案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节选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蔡某娥故意杀人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4日凌晨,在某村某屯85号二楼,被告人蔡某娥因精神分裂症发作,用一把剪刀捅向其女儿蔡某熙(殁年3岁)腹部,发现其尚有生命特征后,用双手掐住蔡某熙脖子直至确认蔡某熙已无呼吸后松手,被害人蔡某熙因口鼻部及颈部受外力作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腹部被单刃尖刀刺伤致左肾脏破裂出血为其辅助死因。当日8时许,蔡某娥主动报案并在家中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经某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1)蔡某娥医学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蔡某娥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3)蔡某娥目前有受审能力;(4)蔡某娥案发时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另经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蔡某熙的心腔血液中未检出敌敌畏、对硫磷和毒鼠强成分。 【案件焦点】 有精神病的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娥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蔡某娥犯故意杀人罪成立。蔡某娥在案发后主动报警,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蔡某娥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蔡某娥及其辩护人辩称蔡某娥不具有杀人故意,其发病时完全丧失意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蔡某娥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发病,因为受不了女儿的重复话语进而持剪刀插其女儿肚子,后又实施掐脖子等一系列行为,甚至将作案工具剪刀丢到厕所,还洗澡并主动报警等,均表明其尚未完全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故依法应该采信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依法认定蔡某娥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在此情形下,其持剪刀杀害其女儿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其女儿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对蔡某娥重新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因无确凿相反证据推翻现有鉴定,不予支持。综上,决定对蔡某娥适用减轻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提取在案的作案工具剪刀予以没收。 宣判后,蔡某娥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蔡某娥是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量刑。 首先,公诉机关认定蔡某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有:一是尸体检验报告单证实蔡某熙符合口鼻部及颈部受外力作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腹部被单刃尖刀刺伤致左肾脏破裂出血为其辅助死因;二是蔡某娥的有罪供述;三是证人蔡甲、陈某云等人的证言;四是物证作案工具。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蔡某娥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其次,蔡某娥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则是本案的关键。本案中,经过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娥医学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蔡某娥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蔡某娥案发时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过鉴定,蔡某娥在本案中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再次,是否有必要对蔡某娥重新做精神病以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对于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是行为人作案时有无辨认、控制自己的能力,如何评定行为人作案时有无辨认、控制自己的能力,要以证据为依据,不能主观臆断。本案中,作案前,蔡某娥描述的场面清晰,表明其因为女儿的吵闹而导致其心情烦躁;作案时,其对作案的过程描述的也很真实,用被子捂,用剪刀捅,目的是放任杀害他人结果的发生;作案后,还选择了洗手、洗澡,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作案的全过程。蔡某娥对做了什么、为什么要做、捅了被害人什么部位都说得清楚,说明其思路是清晰的。可见,作案时蔡某娥尚具有部分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该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后,关于蔡某娥的量刑问题。一是本案中蔡某娥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作案过程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自首情节。二是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亦是法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三是本案被害人系蔡某娥的未成年女儿,从情感道德角度来说,案情的发生本来就对蔡某娥精神上造成了足够大的打击和摧残,蔡某娥其本身犯罪性质不同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性质,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其量刑为有期徒刑四年,罚当其罪,既能维护法律权威,又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谢剑峰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1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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