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30807353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00
- 出版时间:2010-02-01
- 条形码:9787308073530 ; 978-7-308-07353-0
内容简介
《酒店法律与法规》共分八章,主要包括酒店法概述,酒店企业法律制度,酒店经营中涉及的合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酒店与雇员,酒店管理法律制度,酒店财税法律制度,酒店争议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等章节。
《酒店法律与法规》可作为酒店管理专业和旅游管理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酒店从业人员的培训教材。对各级酒店相关的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来说,这也是一本重要参考价值的工具书。
目录
**节 酒店业与酒店立法概况
第二节 酒店法律关系
第二章 酒店企业法律制度
**节 酒店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 酒店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章 酒店经营中涉及的合同法律制度
**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附随义务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第五章 酒店劳动法律制度
**节 我国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
第三节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资制度
第四节 劳动安全卫生与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六节 劳动争议处理
第六章 酒店管理法律制度
**节 酒店的治安管理
第二节 酒店的消防管理
第三节 酒店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节 酒店星级评定制度
第七章 酒店财税法律制度
**节 价格法概述
第二节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节 政府的价格调控行为
第四节 旅游饭店业价格行为规则
第五节 税法概述
第六节 流转税法
第七节 所得税法
第八章 酒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节 酒店纠纷的协商与调解
第二节 酒店纠纷的仲裁
第三节 酒店纠纷的诉讼
附录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节选
(一)重整的概念及特征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 重整程序实质上是破产预防程序,有别于破产清算程序。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申请主体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的批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对重整予以批准并予以公告。 3.重整期间及其效力 (1)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2)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如果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3)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位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对收益分配及股权转让的限制。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所持有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为了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的一种解决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四)和解的启动 1.和解申请的提出 (1)申请人。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其他任何利害关系人均不得提出和解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这是各国破产法一致的规则。和解能否开始,债务人所提出的和解方案以及清偿办法的担保起着决定性作用。 (2)申请提出的时间。《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3)申请的条件。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时,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应提供和解条件。和解条件包括: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方法和期限、担保和解协议执行的措施等。 2.人民法院对和解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这种和解申请的审查重点是债务人是否具有和解原因。《企业破产法》对和解原因作了概述。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3.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的议决 在关于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方面,新、旧《破产法》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上是一致的,均为双重要求,即人数要求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同时还要求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4.法院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的认可或否’定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还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可。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经查明无不予认可的法定事由时,应认可和解协议。否则不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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