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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和平时期的解释与适用(第二版)

国际公法 :和平时期的解释与适用(第二版)

1星价 ¥107.5 (8.4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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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261021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542
  • 出版时间:2022-08-01
  • 条形码:9787302610212 ; 978-7-302-61021-2

本书特色

《国际公法》第二版优化**版的体例,增加了国际环境法内容,更加符合国际公法教学需要,是本科生学习国际公法的优秀教材,同时也是国际法领域研究,广泛探讨的一部学术著作,非常推荐国际公法领域人士研读。 国际公法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以及其在对我国利益有关问题的司法解决方式下所应该发挥的作用。

内容简介

本书是《国际公法》第二版。国际公法这套教材由两本组成。本书介绍与阐释国际公法在和平时期解释与适用的相关问题;下卷集中讨论国际公法在武装冲突中的解释与适用问题。 《国际公法》第二版,努力回答中国在“国际法治”这一理念下,应如何运行,发展,针对国际争端,应如何通过使用国际法作出回应,展示大国的视野和胸怀,如何推进“国际法治”的重大问题。这是本教材区别于其他国际公法教材**的地方。 第二版在**版基础上,做了很大的修订,突出以下特点: (1)坚持国际公法是一门实用的学科,这些内容全部融入在第二版教材中。 (2)第二版秉承了**版的方法论,即坚持国际上**著作共识: 1)提供了决策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先例; 2)使得初学者迅速了解当今国际公法的发展规律和已有规则出现的原因和目的; 3)提供了合理的、有充分事实根据的分析和建议。 (3)第二版兼顾教材讲解与学术研究的双作用,同时也提供为实务工作参考的功能。表现在:每章开始都有供扩展阅读的书目;在实证证据的选择、引用上较为严格,但同时又留下深入考察的余地。书中主要实证内容来自政府、国际组织官方网站或出版物。 (4)第二版优化了**版的体例安排,更加符合国际公法教学需要,同时增加了国际环境法一章的内容。 本书既可作为教科书供学生们学习,也有为研究人士用于讲述、研究的作用,同时也兼顾实务工作参考的功能。读者人群是学者(包括法学专业的学生、教师)和实务工作者。(包括律师、相关部门的官员)

目录

**章历史演进与基本问题


一、 现代国际法的形成


二、 国际社会


三、 中国与国际法


四、 国际法的性质和特征


(一) 国际法的性质


(二) 国际法的特征


(三) 国际法究竟是不是法律


五、 国际法效力的基础


六、 国际法的功能


七、 国际法学界的理论派别


八、 研究方法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


一、 渊源概述


二、 条约


(一) 造法性条约


(二) 造法性条约与其他条约的对比


(三) 建立国际组织的条约


(四) 作为实质渊源的条约集


三、 习惯(法)


(一) 国家实践


(二) 法律确信


1. 含义


2. 法律确信的证明


3. 地方或区域性习惯法


4. 持续反对者


5. 条约和习惯的关系


四、 普遍性法律原则和强行法


(一) 国际法基本原则和“文明国家”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


(二) 规则和原则


(三) 如何确定和适用普遍性法律原则


(四) 衡平法 (Equity)


(五) 普遍性法律原则的特殊性质


(六) 强行法与本节的相关性


五、 司法判例


(一) 当今实践


(二) 司法判例对习惯法发展的影响


(三) 近些年的发展


六、 公法学家的著作


七、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决议以及类似文件


(一)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决议在《联合国宪章》下的地位


(二) 联合国大会决议可以作为国际法规则的证据


(三) “软法”


(四) 安理会的造法行为


八、 “公允及善良”




第三章条约法


一、 概说: 条约的定义和种类


(一) 法律渊源


(二) 条约在当代社会中的广泛应用和重要性


(三) 条约法体系的原则


(四) 习惯法的作用


(五) 条约的定义


(六) 《公约》的适用范围


(七) 《公约》并未穷尽条约法


二、 条约的缔结


(一) 全权证书


(二) 条约的议定


(三) 条约的认证


(四) 签署的效力


三、 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一) 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签字


(二) 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方式


四、 保留


(一) 含义


(二) 基本规则


(三) 对保留的接受


(四) 保留的法律效力


(五) 保留的撤回


(六) 保留与人权条约


五、 条约的生效


(一) 含义


(二) 临时适用


(三) 保存


(四) 登记


六、 条约的解释


(一) 主要规则


(二) 补充解释


(三) 多种语言版本的条约


(四) 实践


1. “领土争端案”


2. “塔地奇案”


七、 条约的适用


(一) 一般规则


(二) 新旧条约同时适用的问题


(三) 第三国


八、 条约的修订


九、 无效条约


(一) 一般规则


(二) 条约无效的理由


1. 国内法


2. 约文错误


3. 欺诈


4. (对官员的)贿赂


5. 对官员的胁迫


6. 武力强迫或武力威胁


7. 国际强行法


(三) 程序


(四) 条约无效的后果


十、 终止与暂停执行条约


(一) 终止和暂停执行的限制条件


(二) 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基本规则(1): 相关条约自身的规定


(三) 终止和暂停执行的基本规则(2): 《公约》所反映的习惯法


1. 规则一


2. 规则二


3. 规则三


4. 规则四


5. 规则五


6. 规则六


(四) 争端解决


(五) 《公约》第五编某些条款的习惯法地位


(六) 条约终止、暂停执行和缔约国退出条约的后果


第四章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关系


一、 学说


(一) 一元论与二元论


(二) 现代二元论


二、 《联合国宪章》和其他渊源中的相关国际法原则


(一) 《联合国宪章》


(二) 其他渊源中的相关原则


三、 国家实践


(一) 导言


1. 国际法进入国内法体系的路径


2. 国内法下的效力等级


3. 个人


4. 国际司法机构适用国内法


5. 国内法院适用国际法


6. 国际和国内判例法与既判力问题


(二) 美国实践


1. 条约


2. 习惯法


3. 美国*高法院对国际法的解释


(三) 英国


1. 条约


2. 习惯法


(四) 法国


1. 条约


2. 习惯法


(五) 俄罗斯


(六) 意大利和德国


(七) 小结


四、 中国实践


(一) 我国法律体系下的相关程序: 《宪法》《缔结条约程序法》与

《立法法》


(二) 条约作为国内法所具有的效力


(三) 条约成为我国法律的方式: 转化与纳入


1. 条约的整体转化


2. 条约条款的转化


(四) 条约的适用


1. 中国政府建立条约执行机制


2. 法院直接适用条约


(五) 香港和澳门


(六) 习惯法


(七) 结论


第五章国际法意义上的人格与承认


一、 国际法上的人格


(一) 含义


(二) 国际人格的标准


(三) 国家


1. 国家的标准


2. 对外交往能力


3. 领土和人口标准: 特殊国家


4. 承认的问题


(四) 国际组织


1. “赔偿案”


2. 欧盟


3. 其他国际组织


二、 国际法上的承认行为


(一) 承认行为的性质


(二) 承认对象的分类


(三) 承认效果的分类


(四) 有关承认效果的两种学说


(五) 不承认、默示承认、过早承认、不再承认


(六) 集体承认


(七) 承认的现实意义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


一、 继承的发生


(一) 国家延续与国家继承


(二) 有关继承的国际法规则的现状


二、 国家继承的基本概念


三、 条约的继承


(一) 涉及边界和领土的条约


(二) 与新独立国家相关的条约


1. 多边条约


2. 双边条约


3. 新独立国家的实践给《公约》造成的问题


(三) 涉及领土合并、割让和分离的条约


1. 合并


2. 割让


3. 分离


(四) 国际人权条约


四、 国家财产和档案的继承


五、 国家债务的继承


六、 其他事项的继承


(一) 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继承


(二) 国籍的继承


第七章政府间国际组织


一、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发展


二、 特定功能性: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基本特质


三、 权力来源、种类及限制


四、 豁免待遇


五、 国际责任


六、 继承问题


七、 国际组织与会员国之间的争端解决


第八章个人与国际人权法


一、 个人与国际法主体资格


(一) 个人


(二) 公司


二、 人权法的发展历程


三、 联合国的人权保护机制


(一) 基本文件


(二) 监督机构


四、 地区性机制


(一) 欧洲机制


(二) 美洲机制


(三) 非洲机制


五、 国际实践中承认的人权


(一) **至三代人权


(二) 人民自决权


1. 定义及法律地位


2. “人民”(people)的含义


3. 自决权的行使


(三) 总结


六、 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


(一) 背景


(二) 导致个人责任的国际罪行


(三) 决定个人责任的法律机制


第九章领土主权的取得与变更


一、 领土主权


(一) 相关概念


1. 主权


2. 两个相关概念


(二) 主权行使中的例外情况


(三) 领土主权的存在形式


(四) 领土的组成部分


(五) 不确定的主权


(六) 剩余主权


(七) 租借以及永久使用


(八) 共管


(九) 权源的概念


(十) 相互竞争的权源


(十一) “没有则不能给付” 原则


二、 领土主权的取得、转移和确定


(一) 时际法


(二) 关键日期


(三) 传统和现代的领土取得方式: 不同的权源


1. 传统方式


2. 现代方式


(四) 条约、“旧有边界不变”原则与国际判决


(五) 发现和象征性兼并


(六) 占领


(七) 时效


(八) 有瑕疵权源的合法化: 默许、承认和禁止反言


(九) 历史性权利 (historic title)


(十) 与领土处置有关的国际程序


(十一) 地图及其他类似证据


(十二) 小结


第十章管辖权


一、 基本概念和原则


(一) 管辖权的概念


(二) 基本原则


(三) 管辖权的种类


二、 民事和刑事管辖权


三、 行使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五个原则


(一) 属地原则


(二) 属人原则


(三) 被动国籍原则


(四) 保护性原则


(五) 普遍管辖权


(六) 以上原则在实践中的局限性


四、 国际性管辖权


五、 域外管辖权


(一) 美国实践


(二) 行使域外刑事管辖权的后果


六、 引渡


第十一章豁免权与其他特权


一、 国家豁免权


(一) 主权平等


(二) 两种基本制度


(三) 两个相关概念


1. 国家行为


2. 不可审判


(四) 商业行为


(五) 国家元首等官员的豁免权


(六) 豁免权与判决的执行


(七) 豁免权的放弃


二、 外交豁免权与特权


(一) 概述


(二) “不可侵犯”原则


(三) 使馆馆舍


1. 馆舍的不可侵犯


2. 使馆的功能


(四) 外交职员


1. 使馆人员分类


2. 使馆馆长


3. 外交代表的派遣与招回


4. 豁免权与特权


5. 与特权相关的义务


(五) 使馆财产


(六) 豁免的放弃


(七) 领事特权


(八) 受国际保护人(Internationally Protected Per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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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贾兵兵 北京大学法学士;(1989) 牛津大学博士;(1995) 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法律官员;(1996-2004) 清华大学(国际法)教授;(2004-) 国际法协会(ILA)会员;(2009-) 洪堡基金会F??W??贝塞尔研究奖金获得者暨基尔大学访问教授;(2010-2011) 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2013-) 海牙国际法学院理事会委员;(2016-) 海牙国际法学院讲师(特别课程);(2016) 纽约大学法学院环球法学教授;(2019) 国际法研究院(IDI)联系院士;(2021-) 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2021) 编辑委员会委员。(包括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SSCI;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SSCI;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SSCI;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SSCI《中国国际法年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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