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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译注

《商君书》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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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210263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91
  • 出版时间:2022-08-01
  • 条形码:9787100210263 ; 978-7-100-21026-3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法律专业者商鞅,约生于公元前390年,卒于公元前338年。据《史记·商君列传》所载,商鞅原是卫国诸庶孽公子,故有“卫鞅”“公孙鞅”之称。其后人秦相秦孝公变法,因功而封于商之地,号为“商君”,故又有“商鞅”之名,反映其变法思想的《商君书》的书名,即基此而来。  商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军事家,也是战国中期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家思想出现于春秋后期,以郑国子产为代表。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派则形成于战国中期,其中又以变法于秦的商鞅为代表,刘劭《人物志·流业》即云:“建法立制,强国富人(兵),是谓法家,管仲、商鞅是也。”法家作为一个学派,其学说特点,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有中肯的评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名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汉书·艺文志》亦云:“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然若析言之,则其主张又因人而异。如法家创始人李悝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道法兼具的法家人物慎到以讲“势”为主,吸收道家思想,把道的理论与势、法结合在一起,给势、法以理论的论证;由“术治”走向“独断”的早期法家人物申不害以言“术”为主,兼论法、势,受道家的影响,发展了人君南面之术;法家的奠基者和实践者商鞅则重“法”,提倡耕战和以法治国,强调重罚;战国末期的韩非子批判地吸收了法家各派的思想,形成了以“法”为核心,“法”“势”三位一体的系统完备的法治主义理论体系,成为法家学派的典型代表。在战国时期法家学派的发展中,商鞅以在秦推行变法卓有成效而成为法家学派重要的奠基者和实践者。

内容简介

《商君书》又称《商君》《商子》,出自商鞅及其后学,是战国时期流传下来的法家重要典籍,是先秦时期中国政治哲学的经典著作,也是记录中华法系法治思想的代表性著述之一。《〈商君书〉译注》是一部集注解、原文翻译、内容评述为一体的著述作品。注解与原文翻译,汲取了中华书局出版的蒋礼鸿《商君书锥指》、石磊《商君书》译注等资料。内容评述是本书推陈出新的部分,既关照了先秦的时代语境,同时又结合了现代话语,试图在古与今、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中探讨商鞅政治法治思想的普遍性,求得对历史的理解,以史为镜鉴。

目录

更法**
脱故习所闻之稳,定利民爱民之法
垦令第二
抑商促农,管控日常
农战第三
壹而官爵得位,壹而民心归农
去强第四
循法定强弱,重刑彰利民
说民第五
以法胜民,以刑慑民,以战导民
算地第六
以地养民,以术治民
开塞第七
以民之情,轻罪重刑
壹言第八
壹国务,抟民力,务耕战
错法第九
爵禄以功,任力不唯德
战法第十
战法本于政,民服听上
立本第十一
法为治军之本
兵守第十二
盛力守城,三军无患
靳令第十三
忌虚言伪词,倡务实治国
修权第十四
法度昌明,以法治权
徕民第十五
招徕民众,强大秦国
刑约第十六(亡)
赏刑第十七
明赏、明刑、明教,天下治
画策第十八
以法制民,法必行,令必从
境内第十九
以军功论爵禄
弱民第二十
弱民强国,不以善治,须以法治
御盗第二十一(亡)
外内第二十二
边利归于兵,市利归于农
君臣第二十三
以法导民,言行事三中法
禁使第二十四
势数为赏罚之道,法令为清明之要
慎法第二十五
以贤治国,不若以法治国
定分第二十六
以法置官,法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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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商鞅在论战中提出了作为新礼制、法令开创者的素质问题。时势在变,变革者就要根据情况的变化,敢于创新,创新制度、法度适应时代的变化。同时还需要有预见性。在新东西未萌芽之时,洞悉社会发展的趋势,提出新的方案。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变法者要勇敢,要不惧世俗的议论、嘲笑。商鞅力谏秦孝公,决定做的事情就不要犹犹豫豫,不要顾忌天下之议。高人之所以称之为高人,其见解思虑总是不同于凡夫俗子,有超越世俗之见之处。高人见微知著,发常人之未发,是先知先觉者。变法者就需要变革者的气度和精神。商鞅认为“疑行无成,疑事无功”,要敢于变革。体现了变法者生气勃勃、勇于进取的精神。这是一种决心,也是一种信念,这种决心和信念是关系到变法成败的关键。变法牵涉到利益的调整,涉及利害与权力的变化,如果没有这种精神,变法就无法突破传统习俗。反对变法的保守派的思想具有比较明显的特征:首先是强调稳定性。遵循古礼,遵循旧的法令,社会会稳定,不会有改变带来的大的动荡性。甘龙、杜挚反对变法,他们认为,没有利益的*大化就不适合去冒险。甘龙反对变法,主要从因循带来的安稳心理出发。他说:“因民而教者,不劳而功成;据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因循旧规治民,不劳而成,根据旧法进行社会治理,官吏驾轻就熟,百姓也安适。规则的变动肯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按照旧有法则、规矩行事没有风险。实际上规则的变化带来的是旧的秩序的打破,是社会利益的重新调整。甘龙只是从稳定带来心理上的安稳舒适感来看问题,从治理的便宜性来看问题。针对甘龙所言,公孙鞅一针见血地指出,甘龙的看法,是“世俗之言也”。在公孙鞅眼中,世俗之人,是“安于故习”“溺于所闻”,是为旧习所束缚,为沉湎于一己之见的人。这样的人适宜于遵守成法,是不能和他们探讨变革旧法的事情的。其次,他们强调遵循旧礼与法条的易操作性。从官吏到民众对熟悉的东西容易掌握。突出表现在对不劳而成的强调,对驾轻就熟的崇尚。杜挚反对变法,主要从稳妥,但求无过的心态出发,认为没有百倍的利益,没有十倍的功效,不要随意变法。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他说:“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就是说遵照古代的礼没错。商鞅和甘龙、杜挚的论战中,我们还可以看出,他们对法的作用有不同看法。商鞅提出,“知者作法,愚者制焉”。法是用来调节社会生活的规范,有智慧的人,创立新法,而愚笨之人受制于法,人被法所役使,成为法的奴隶。这里表面说的是法的制定与法的实施的问题,但实际上还涉及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捆绑人的手脚还是说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商鞅认为,应该根据时事的变化立法。商鞅根据历史的经验指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在古代,礼和法都是用来调节社会生活的,是社会生活的规范,都带有强制性的特点。商鞅认为夏商周三代能够称王,春秋五霸,齐桓公、晋文公、楚庄王、宋襄公和秦穆公之所以能够称霸,关键在于他们都能够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实行不同的礼、法。商鞅认为不同时期社会生活的规范是不同的。“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伏羲、神农时代教化民众,不使用刑罚,黄帝、尧舜时代使用刑罚,但是却不过分,到了周文王、周武王时代顺应时事变化,建立了系统的礼制治理体系,促进了国家的繁荣。商鞅变法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反古易礼”同“法古循礼”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社会治理思路。《更法》体现了社会治理,法治变革中的根本问题,究竟是继续坚持传统的,而且诸侯国大都在普遍使用的礼治模式,还是根据时代的变化,采取积极的变革,采用新的法治模式?这一问题概括起来就是“反古易礼”还是“法古循礼”。周代的礼治是建立在宗法血缘关系基础上的社会治理模式。礼治秩序是根基于宗族内部的嫡庶之分。嫡长子在宗族事务、政治社会事务等方面有主宰的权力。血缘关系是社会治理的基础,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了政治、社会伦理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周天子高高在上,诸侯各国听从天子的调遣,服从周天子的统治。维护这种统治秩序的是礼。礼首先是国家的制度,是礼制,它规定了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到庶人的责任和义务。礼同时又体现为个人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的行为礼仪,在敬天、祀地、人际交往、诸侯国之间往来等方面的礼仪。礼制和礼仪中的精神体现在《礼记》之中,这些一起构成了礼治文化的精华。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工具的改进,铁制农具的使用,诸侯、卿大夫的权力上升,而周天子的权力随之衰微。随着周天子权力的衰落,以周天子为权力核心的礼治秩序被破坏,宗法血缘社会逐步演变为新的地域政治社会,以血缘为基础的人才选拔制度受到以能力为核心的人才选拔的挑战。利益的调整促使社会秩序、社会权力结构的新调整。秦孝公、商鞅的变法就是处于权力、利益调整阶段,历史的必然性在社会政治法律领域的体现。“法古循礼”代表了守旧势力,企图维护传统的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旧秩序;“反古易礼”代表了变革派,代表了随着时代发展变化产生的新生势力,企图改变原有的秩序,建立新的政治经济秩序的势力。

作者简介

张亲霞,河南灵宝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西安外国语大学教授,学科带头人,硕士生导师。曾在西北大学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主要从事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研究,出版专著《韩非子与中国传统政治艺术》《先秦儒家王权思想的历史演变》等。在中国(也包括加拿大和韩国)哲学社会科学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科研课题,共计12项。兼任中国伦理学会理事和中国实学研究会理事,以及陕西省哲学学会常务理事和孔子学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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