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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研究/四大检察文库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研究/四大检察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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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2791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78
  • 出版时间:2022-10-01
  • 条形码:9787510227912 ; 978-7-5102-2791-2

内容简介

  重视理论武装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独特的政治优势,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检察理论研究既是指导检察工作行稳致远的先导性工程,也是推动检察事业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检察人只有始终坚持改革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力推进实践基础上的检察理论和体制机制创新,才能永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生机活力。有感于此,撰写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研究》一书,力图以历史眼光,从比较角度对检察工作进行梳理总结,为读者还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状态。

目录

**章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概述
**节 中华法系御史制度中的监督
一、御史制度是中国检察制度的深厚传统历史文化渊源
二、御史制度的核心在于重视权力外部监督
第二节 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中的监督
一、法国检察机关可以监督侦查权和审判权
二、德国检察机关可以监督侦查权
第三节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中的监督
一、美国检察机关可以制约审判权
二、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检察机关可以制约侦查权
第四节 苏联检察制度中的法律监督
一、苏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高地位
二、苏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全面广泛性
三、苏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一般不具有终局性
四、苏联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独立性
第五节 法律监督是中国检察制度的内在属性

第二章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孕育诞生与发展完善
**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制度中的法律监督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发展历程:根据抗战形势与革命需要在各根据地先行探索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点:并非一种独立和性质单一的职能
第二节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初步成型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借鉴苏联检察制度中的法律监督基本框架和模式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点:服务革命斗争,积极实践一般监督,垂直领导未得到保留
第三节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中断与恢复
一、曲折发展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从被撤销到恢复重建
二、曲折发展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点:法律监督的独立性形成共识,法律监督的内涵有待补充完善
第四节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充实
一、改革开放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得到确立,法律监督职能领域
不断完善拓展
二、改革开放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门性得到广泛认可,同时有限的“一般监督”和一体监督成为其主要实现方式
第五节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强化
一、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从内设机构改革、职能拓展、检察理念更新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强化
二、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点:政治属性更加鲜明,溯源治理功能更加强化,能动检察主导
作用更加突出
……
第三章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章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运行
第五章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支撑
第六章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智能化
第七章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公开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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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1.行政审判存在的突出问题  (1)行政案件审查范围过大。目前,《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诉讼类型进行划分,原告在起诉的时候,不管选择何种诉讼形式,而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完全由法院根据对案情的分析来决定。从表面上来看降低了原告起诉的门槛,但同时也给予了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很大权力。  (2)部分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认定难。《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利害关系”是界定原告资格的标准,也是排除主张他人权利以及侵害公共利益诉讼的依据。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大量案件原告是否是适格主体成为法院审判的重点,例如,城市建设过程中,被征收人因土地被征收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对行政机关就征收后收归国家的土地予以出让、给他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因为其本人已获得安置补偿,与原被征收土地就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应认定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3)有些行政纠纷没有实质解决。《行政诉讼法》中设置了起诉期限制度,法院在审理部分行政案件过程中,因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起诉案件较多,导致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不能进入实体审理,法院不会释明原告与行政机关存在的行政争议谁对谁错,对这些案件的原告而言,行政审判过程变为一道司法程序,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当事人通过诉讼没有解决问题可能会踏人信访之路,进而破坏社会稳定。2.行政诉讼案件中暴露出行政执法违法问题行政检察监督主要针对行政诉讼裁判案件,检察机关在发展过程中,民事行政检察在很长时期内都是捆绑式发展,由于行政裁判监督案件量少,行政诉讼检察监督长期以来没有找到真正的发力点。自“四大检察”格局形成以来,摆脱传统路径依赖的行政检察在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规模上有显著提升。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监督更加注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更注重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因此,分析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暴露出的行政执法问题,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行使法定职权,对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有着重要意义。值得一提的是,当行政机关的执法达到较高的规范化程度时,就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需求而言,势必更侧重于维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的数量自然会下降。①  (1)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对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即行政主体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实现行政执法目标,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②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按照法律程序,不得随意简化程序或不履行法定程序等,然而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轻程序、重实体的思想还依然存在,认为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案件就经得起检验,而由于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导致行政执法案件引发诉讼进而败诉等问题。  (2)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执法适用法律错误是瑕疵行政行为的一种,实质在于行政案件事实与行政法规范不适当的结合。违反法律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结合使行政执法机关完成了社会治理过程,并进而实现了法律上的理性化。③司法实践中,一旦对案件事实适用错误的法律规定,必然产生适用法律错误的行政行为无效、撤销或变更的后果。当然,这里面也存在行政立法领域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问题,而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在法律法规空白的领域,给依法行政带来障碍,使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例如新冠肺炎疫情初期违反防疫规定如何处理的问题。  (3)证据收集不到位。行政执法案件需要围绕证据开展,证据材料由证人证言、文字材料、实物对象或者任何可以呈现于感官的东西组成,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在逻辑上相关,证据载体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的排除性规定。①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行政执法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行政执法机关能否在行政诉讼立于不败之地,证据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存在对该收集的证据不进行收集、不按规定程序收集、不及时收集等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在没有依法全面调查掌握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就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而面临败诉。

作者简介

  傅信平,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河南通许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多年来从事检察理论、法治建设理论研究,先后主持完成*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中共贵州省委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课题等国家、省部级课题10余项,出版《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一贵州司法实务样本》《民事行政公益检察实务案例精义》等著作。出版著作曾入选贵州2021年全省干部教育培训好教材。有多篇论文、理论文章发表在《人民检察》《检察日报》《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贵州蓝皮书:贵州法治发展报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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