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2162858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80
- 出版时间:2022-12-01
- 条形码:9787521628586 ; 978-7-5216-2858-6
内容简介
股权投资涉及交易、管理和争议类法律事务。本书围绕股权这一核心要素,从实务的角度解构股权投资和交易所涉及的各类常见、疑难问题,并提供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本书已经融合了《民法典》和《九民纪要》等近期新内容。同时还结合司法判决、交易实务和不同的理论观点等,并利用图表、案例等方式对相关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公司法》改革后,除特殊行业之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原来的实缴制变成认缴制,因此,股东的出资较以前更为灵活。但在出资方式方面则仍然延续了原来的规定。出资完成之后,出资人获得股东的身份,而用于出资的财产则归于公司所有。鉴于出资和增资存在一定的共性,且有时候是相互交织在一起,因此,适用于出资的规则一般也同样对增资行为有效。
目录
概述
一、股权投资筹划
二、股权的本质
(一)股权的内容
(二)股权的法律属性
(三)股权分级制度
(四)优先股
三、股权与类似概念
(一)股权与物权
(二)股权与债权
(三)股权、股份与股东
(四)名股实债
四、股权投资风险管理
(一)风险界定和管理
(二)风险识别
(三)风险评估
(四)风险估值
(五)股权投资法律风险
五、股权投资前的法律尽调
(一)法律尽调的重要性
(二)法律尽调的步骤和内容
(三)跨境股权投资的法律尽调
(四)股权投融资中的反向尽调
(五)有关法律尽调的商业案例
第二章 股东和股权
概述
一、股东与出资
(一)出资方式
(二)出资方式的限制
(三)特殊的出资规定
(四)出资期限
二、股权和股东身份
(一)股东资格及限制
(二)股东身份的确定
(三)隐名股东
(四)控股股东
(五)一致行动人
(六)股东除名及其他
三、其他股权投资主体
(一)国企投资主体身份
(二)外资企业出资
四、结构化股权投资主体
(一)特殊目的载体形式
(二)结构化股权投资主体
(三)股权投资基金
……
第三章 股权投资和转让
第四章 股权投资和定价
第五章 股权投资和融资
第六章 跨境股权投资
第七章 股权投资担保
第八章 股权投资的协议安排
第九章 股权投资和治理
附录
后记
节选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里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公司可以自由决定对外投资行为。这是公司意思自治的具体体现。在2005年修订之前,原公司法(2004年)第12条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010。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尽管公司法规定了对外投资的限制,但是违反该条的对外投资本身是否有效,公司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该条的具体实施存在一定的法律缺陷,债权人的保护可以有多种方式,并且一味地限制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和公司壮大。 同时,公司法将是否对外投资以及对外投资额度的限制交由公司自行决定。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则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此,从实务的角度来看,交易双方需要更加关注公司章程是否规定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额,以避免未遵守此类限制性规定而影响交易的效果。 二是公司可以对外投资,但原则上不得对投资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是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可以合伙企业为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普通的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担任特殊的有限合伙人,并承担有限责任。 同时,根据公司法的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即使公司在合伙企业中担任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也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其投资的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上述公司以及合伙企业的不同法律特征,在实务中,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组合和分层进行股权投融资也是常用的方式。 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是公司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则还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公司承担的此项连带责任不是因为公司的投资行为本身,而是基于公司法对公司作为股东时滥用权利的约束。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还应当注意以下一些特殊的限制性内容,如: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4)失信被执行人禁止投资设立诸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特定行业的企业。 (二)公司投资的产业限制 公司对外投资除应遵循一般的投资及限制规定外,在实务当中,尤其应当关注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行业或者产业限制问题。其具体的措施是建立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的总体处理原则是对禁止准人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人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 目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部委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企业投资市场准人负面清单制度,并定期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的要求对清单所列项目进行更新和调整。这些市场准入和负面清单中又针对不同的主体、投资行为及区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除全国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版)》也对地方上需要设定负面清单的内容作了不同的规定,并强调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的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市场准人性质的负面清单。 尤其还应注意的是,由于这些负面清单会定期调整,因此投资人也同样应当适时跟进,结合更新后的投资负面清单调整投资计划和方案,避免影响投资决策和实施。 ……
作者简介
林立,合伙人律师,执业领域为基础设施投融资、公司投资并购、项目开发和建设、国际工程和跨境投资。曾经和正在为众多的境内和海外的交通、能源类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的投融资、开发、工程建没,以及国际工程和跨境投资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也为各类投资人的合资、股权投资并购、产业投资、资产收购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涉及各类项目金额累计超过千亿元人民币。 林立律师毕业于英国国王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也是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学会会员,并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已经独立写作并出版了《项目融资和PPP实务运作全程指引》《基础没施项目采购及招投标实务指引》等多部中文专著,以及主笔撰写多份专题报告,并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以中、英文发表了多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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