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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2251138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56
  • 出版时间:2022-11-01
  • 条形码:9787522511382 ; 978-7-5225-1138-2

内容简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愈发复杂化的特点。现行法所确立的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有许多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进一步细化和合理化的问题,比如劳动关系建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规则,劳动关系存续时的单方调岗合理性认定规则,劳动关系解除时的小微企业解雇保

目录

**章 劳动关系建立规则: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第二章 劳动关系存续规则:单方调岗合理性及判定标准

第三章 劳动关系解除规则:劳资双方权益的保护与平衡
**节 小微企业解雇保护豁免制度
第二节 失业保险与经济补偿双重改革法律问题

第四章 企业经营方式转变时的劳动关系处理规则
**节 企业并购中劳动者权益保护规则
第二节 企业劳务外包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五章 特殊劳动者权益保护规则
**节 超龄就业法律关系的性质及调整机制
第二节 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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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一)健全企业并购中劳动合同承继制度  企业并购行为属于商事行为,主要涉及商事关系,由《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进行调整,但是企业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其不仅仅是一个营利性组织,更肩负着企业社会责任,用人单位的组织结构及法人人格的变动必然导致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健全企业并购中劳动合同承继制度不仅关乎并购企业的利益,也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1.扩大劳动合同承继制度适用范围  **,规定资产收购时的劳动合同承继制度。《劳动合同法》第34条并不穷尽列举企业并购的所有类型,这使得企业在进行资产收购时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承继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发生变动应当特殊对待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的变动具有影响雇佣需求变化机能,用人单位整体或部分变动均会影响劳动关系的效力①。对于劳动合同承继制度的范围,国外相关立法均认为即使用人单位的一个部门发生转移变动,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承继制度。德国《民法典》第631条规定工厂整体或者是部分进行转让的,都需要承继劳动合同。英国《企业转让(雇佣保护)条例》中规定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事业移转、营业移转、部分事业移转、部分的营业移转,企业进行资产收购虽然没有导致企业的法律主体人格发生变化,但是使企业被资产收购部门的劳动关系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劳动者的去留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企业进行资产收购后,随企业资产一同转移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往往受到侵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资产收购时劳动合同应当承继至收购企业,因此在企业进行资产收购时,收购企业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该资产密切联系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用人单位出于对自身经营发展的考量而进行资产收购,是用人单位的自主商事行为,该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不应由劳动者来承担。因此根据资产收购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借鉴境外劳动合同承继制度的立法经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4条应当明确将企业资产收购适用于劳动合同承继制度,即在企业资产收购,收购企业在承继收购的经营资产时,同时承继与该经营资产有密切联系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避免劳动者因企业的自主行为而面临失业的风险,全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劳动合同承继制度应包括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覆盖较大规模的职工,并具有强制力和替代效力,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内容将直接适用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劳动条件,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并购中,劳动合同的承继制度也应当包括集体合同。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规定并购完成后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集体合同仍然有效,并自动承继至新用人单位与被移转的劳动者之间,只是各国和地区根据本国和地区立法价值取向和基本国情对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的范围和时间做出不同的规定。《欧盟并购劳动保护指令》规定,雇主转让完成后,在原集体合同终止、到期或订立了新的集体合同之前原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将继续适用于新的雇主和雇员,并规定*短不少于1年的期限。欧洲大多数国家在承继集体劳动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对集体合同的适用期限和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德国《民法典》第613条第1款规定,原团体协约将约束新企业主和受雇人,且新企业主在转移后1年内不得作出不利于雇员的变更①。我国台湾地区《团体协约法》规定因并购而消灭的公司于工会签订的团体协约将转移至存续公司或受让公司。  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我国在劳动立法中应当将集体合同纳入概括承继制度的范围,具体内容为:一是集体合同的承继问题。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原集体合同的效力不因并购中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动而无效,我国劳动立法明确规定并购后新设或存续的用人单位作为继受者明确劳动关系的延续,因此对于集体合同承继制度,也应当明确承继后的集体合同仍然有效;其次,新用人单位与因并购行为转移的劳动者受原集体合同约束。当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相较于原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更不利于劳动者,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继续适用集体合同,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生效,同时新用人单位享有原用人单位在集体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后,在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时,新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新的集体合同,原集体合同将持续有效,以避免用人单位不作为,从而规避集体合同的承继制度。二是集体合同的竞合。当并购后的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签订了集体合同,又承继了集体合同,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便存在两份集体合同,若两份集体合同的劳动标准不同,则会存在差别待遇的问题。本文认为若劳动者更希望适用新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时,则可以通过协商将集体合同内容变更与新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相同,原集体合同将不再适用,若劳动者认为原集体合同更有利于自身权益,则继续适用原集体合同。劳动者是自身权益的*佳判断者,将选择权赋予劳动者是对劳动者真实意愿的尊重,同时承继原集体合同是新用人单位的义务,无论劳动者选择哪份集体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并未加重其负担,也减少了因此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三是集体合同的变更。《集体合同规定》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作出变更或解除。根据集体合同承继规则,企业的并购行为虽然不会导致集体劳动关系的无效,但是用人单位的变化,使劳动者履行集体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集体合同承继制度保障了企业并购中集体合同效力的承继,但是该制度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与被移转的劳动者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集体合同的内容作出变更以适应用人单位并购后的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当然对于集体合同变更的结果法律必须予以保护,以避免用人单位通过变更集体合同的合法方式,降低集体合同的劳动标准。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企业并购中不得对集体合同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变更,但对于集体合同变更的保护也应当是有期限的,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新企业主不得在转移后1年内作出不利于雇员的变更,结合我国的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的规定,法律对集体合同的变更保护应当在企业并购完成后的1年内为宜。

作者简介

  段晓红,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长期从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和财税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编劳动法相关书籍1本,参编教材3部,合作撰写著作3部,发表论文十余篇。曾获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合)一项,三等奖一项,获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合)一项。兼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广西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西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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