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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百罪疑难问题精析

刑法百罪疑难问题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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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3656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656
  • 出版时间:2022-12-01
  • 条形码:9787510936562 ; 978-7-5109-3656-2

内容简介

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快速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功能作用得到了充分施展,刑法的罪名结构和罪刑关系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刑法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新变化*终要体现在具体罪名的适用上,哪些罪名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哪些罪名在适用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成为刑事法学法律界日益关注的问题。 《刑法百罪疑难问题精析》一书就是适应刑事犯罪发案率不均衡但刑事司法需要精准的发展趋势而推出的新成果。本书的作者是撰写《刑法罪名精释》的原班人马,故在编写体例和内容阐述方面与《刑法罪名精释》一脉相承,但内容较《刑法罪名精释》更为丰富。 **,司法大数据精心筛选,结合发案率进行收录。本书按照483个罪名在实践中的发案率,通过司法大数据精心挑选出100个罪名,发案率不多的罪名和没有疑难、争议问题的罪名,一般不予收选。 第二,兼顾罪名增减变化,体现一定前瞻性。由于罪名的发案率并非一成不变,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作者对入选罪名进行动态把握,以确保罪名选择与司法实践保持良性互动,避免脱节。 第三,全面介述所选罪名,着重讨论疑难、复杂、争议问题。本书力求做到对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进行尽可能深入的研究,力图在海量的刑法著述中突出其专业性、学术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特色。

目录

上册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失火罪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五、交通肇事罪:
六、危险驾驶罪
七、重大责任事故罪
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九、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十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十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十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十四、伪造货币罪
十五、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十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十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十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十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二十、洗钱罪
二十一、集资诈骗罪
二十二、贷款诈骗罪
二十三、票据诈骗罪
二十四、信用卡诈骗罪
二十五、保险诈骗罪
二十六、逃税罪
二十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二十八、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十九、合同诈骗罪
三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三十一、非法经营罪
三十二、强迫交易罪
三十三、故意杀人罪
三十四、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十五、故意伤害罪
三十六、强奸罪
三十七、强制猥亵、侮辱罪
三十八、猥亵儿童罪
三十九、非法拘禁罪
四十、绑架罪
四十一、拐卖妇女、儿童罪
四十二、诽谤罪
四十三、刑讯逼供罪
四十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十五、重婚罪
四十六、抢劫罪
四十七、盗窃罪
四十八、诈骗罪

下册
四十九、抢夺罪
五十、侵占罪
五十一、职务侵占罪
五十二、挪用资金罪
五十三、敲诈勒索罪
五十四、故意毁坏财物罪
五十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五十六、妨害公务罪
五十七、招摇撞骗罪
五十八、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五十九、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六十、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六十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六十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六十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六十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六十五、聚众斗殴罪
六十六、寻衅滋事罪
六十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六十八、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六十九、赌博罪
七十、开设赌场罪
七十一、伪证罪
七十二、虚假诉讼罪
七十三、窝藏、包庇罪
七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七十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七十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七十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七十八、医疗事故罪
七十九、非法行医罪
八十、污染环境罪
八十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八十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八十三、非法狩猎罪
八十四、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八十五、非法采矿罪
八十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八十七、非法持有毒品罪
八十八、容留他人吸毒罪
八十九、组织卖淫罪
九十、强迫卖淫罪
九十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九十二、贪污罪
九十三、挪用公款罪
九十四、受贿罪
九十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九十六、行贿罪
九十七、单位行贿罪
九十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九十九、滥用职权罪
一百、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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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刑法百罪疑难问题精析(上册)》:  4.如何把握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失火罪与以火灾形式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某些相似之处,如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过失;严重后果都是由于火灾造成的;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也都是公共安全。但是两者仍然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失火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的范围比重大责任事故罪要大;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正常的生产、作业安全,具体包括对从事生产、作业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失火罪的主体;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作业和人员。(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失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重大责任事故罪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中,与生产、作业无关的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不能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行为人是否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酿成火灾事故的,*终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也是二者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区别。虽然火灾发生在生产、作业场所,但发生的原因不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作业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例如,某铸造车间的工人在工间休息时吸烟,将烟头随手扔到窗外,结果引燃一工棚,并烧毁了几间厂房,造成近百万元的财产损失。这一重大事故虽然是由工厂的工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的,并且也是发生在上班期间,但由于它是发生在工间休息时,而又与生产、作业无关,不是有关生产安全的责任事故,因而,不能定本罪,只能定失火罪。但是,如果生产、作业的安全要求高,对休息时的行为也有安全要求和规定,如休息时在工作场所严禁吸烟,行为人违反在工作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则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此时,休息时间属于行为人生产、作业整体的组成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在生产、作业中”。因此,如果火灾事故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活动密切相关,且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了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而引起的,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反之,则构成失火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犯罪,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非只要违反了安全管理的规定,引发了重大事故,就都应当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只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村民用火要注意安全,乡规民约往往都有规定,某村民不注意用火安全,导致火灾烧毁了多间村民住宅,并致多人受伤。由于该村民的行为系在日常生活中违反乡规民约有关生活安全方面的规范,导致火灾等后果发生,并非发生在生产、作业中,因而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

作者简介

  胡云腾,*高人民法院大法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学博士、教授。    万春,*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大检察官,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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