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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第五版)(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第五版)(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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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26916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96
  • 出版时间:2023-04-01
  • 条形码:9787300269160 ; 978-7-300-26916-0

内容简介

本书从基本原理入手,系统分析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各项制度内容。就劳动法而言,作者在详细阐述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国家、用人单位和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职责。并详尽阐述了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条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劳动法的子系统。就社会保障法而言,作者根据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划分标准,详细阐述了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优抚法、社会福利法的内容,并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出现的问题与对策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目录

**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
**节 劳动法的概念与劳动、劳动者的含义
一、劳动法的概念
二、劳动法中的行为——“劳动”的含义
三、劳动法中的行为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第二节 劳动法的地位、作用和意义
一、劳动法的地位
二、劳动法的作用
三、劳动法的意义
第三节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二、确认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资格,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
三、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适度的干预相结合
四、体现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五、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
第四节 我国的劳动法的制定和体系
一、新中国成立以后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劳动立法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劳动法》制定前的劳动立法
三、我国《劳动法》的立法过程
四、保障民生的现行立法
五、我国劳动法律体系
案例与事例
一、欧洲三国的劳动法改革
二、僧人与寺庙之间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三、高某与高校是劳动关系吗

第二章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节 劳动法立法目的的意义
一、立法目的的意义
二、劳动法立法目的的意义
第二节 我国劳动法立法目的的内容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确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案例与事例
一、解雇保护的域外法例
二、解雇工人不能任性
三、解雇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三、劳动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节 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
一、劳动法对主体调整的原则
二、劳动法对主体调整的范围
三、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排除及利弊
案例与事例
一、高管和股东应否纳入劳动法调整
二、Uber公司与司机是劳动关系吗
三、劳动法不调整的四类关系
四、快递员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
**节 劳动就业概述
一、劳动就业的含义和要素
二、劳动就业的形式
第二节 劳动就业的法律原则
一、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二、劳动就业的市场原则
三、平等就业原则
四、男女就业权利平等原则
第三节 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原则
一、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原则的含义
二、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的内容
三、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保障
第四节 禁止使用童工
……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
第六章 劳动条件法
第七章 劳动保护法
第八章 劳动争议处理法
第九章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理
第十章 社会保险法(上)
第十一章 社会保险法(下)
第十二章 社会救济法
第十三章 社会优抚法
第十四章 社会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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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第五版)》:  (3)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社会保障是社会按照一定时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对生存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予以物质帮助。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得不到保证,就要危及他们的生存,以致影响社会的安定。社会保障使社会成员具有安全感,人们可以在社会心理上保持平衡,从而没有后顾之忧地在安定的社会环境中生存并从事创造性的劳动。  (4)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者的劳动,社会保障法调整的内容则是社会保障机构应当给予被保障人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待遇。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对劳动者在遇到生、老、病、伤、残、死、失业等困难,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福利,是为全体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和举办各种福利事业的总称,包括一般的社会福利、职工福利和特殊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那些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不能维持*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制度。社会救济由社会救济、救灾救济和扶贫救济三部分制度构成。社会优抚是国家对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作出贡献和牺牲的人员及其家属在物质上给予优待和抚恤的制度。社会优抚制度是伴随着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军队的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的。社会优抚包括社会优待、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  (5)劳动法律关系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而社会保障关系中的一些项目则并不要求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当人们的基本生活状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他们就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成员在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上带有较大的机会均等和利益均享的特征。凡是生存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都可以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而且每个社会成员从社会保障中获得的物质帮助是基本均等的。  3.劳动法与合同法  劳动法与合同法的联系仅看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的地位就能明白。我国《合同法》在将先前并存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合而为一时,并未将《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这又突出了劳动法与合同法的区别。  在合同的成立上,《合同法》以大量的条文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规则和要件,《劳动法》则几乎没有涉及。《劳动法》在第19条中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要件,但并未对什么是书面形式作出界定。《合同法》第10条也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第11条对书面形式作了具体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一规定扩大了“书面形式”的原有含义,且并不完全适用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仅用于《合同法》第32条规定的情况,即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而不能扩大至《合同法》第33条中以签订确认书来订立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的书面合同。  在合同的内容中,《劳动法》由其保护弱者的性质决定,体现出更为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在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不能够真正地说,他们之间的协议是他们意志自由交流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的一方会受到极大的压制,就像真的受到了强迫一样,为了维护这种平等,社会可以进行干预。”《劳动法》第19、20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条款及限定内容,并在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上实行国家强制标准。《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一般条款,并且明确其内容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但《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可以弥补《劳动法》的缺陷。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格式化的劳动合同文本是一种普遍现象,由此生发的对劳动者不利的后果却在《劳动法》中找不到相应的补救。《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规定了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原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在合同的解除上,《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种情况,其*大的特点在于这些情况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而劳动合同的解除则不同,《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区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了不同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特别的理由,而用人单位则必须依照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在《劳动法》中找到直接的法律根据才行。即使是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另行安排工作或者进行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在劳动者具有“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时,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另外,工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利用自己的职权向劳动者提供帮助,对用人单位行为进行制约。  ……

作者简介

  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主任。中国劳动保障监察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社会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纲要重点支撑课题首席专家。  主要研究领域: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商法学。出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等著作数十部,公开发表《论社会法责任与裁判的特殊性》《社会保险立法的时机、模式与难点》等论文数百篇。获中国人民大学教学评比一等奖、优秀教材二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优秀教师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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