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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3089692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24
- 出版时间:2023-11-01
- 条形码:9787513089692 ; 978-7-5130-8969-2
本书特色
1、本书研究主题新颖,关注当下热门的车联网数据问题,拟探究车联网数据的法律治理体系,具有较强的时代性特点及现实价值。 2、本书具有较强的市场价值,目前市面上以此为主题的图书几乎没有。 3、本书专业性较强,读者定位明确。
内容简介
车联网数据作为车联网产业发展的基础,已然成为智能交通建设的关键性要素乃至战略性资源。为持续加大车联网数据的制度供给,规范车联网产业发展,加速交通强国战略、汽车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等系列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车联网数据的法律治理理应在数据治理体系中获得独立的地位。本书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指导精神在汽车领域的具体理论探究。通过车联网数据的全方位治理研究,为车联网全产业链提供制度建设依据,推动车联网数据治理领域的立法进程,并为车联网数据治理专门立法提供立法建议。
目录
**章 车联网数据的现实意涵与治理坐标
**节 车联网技术解构
一、车联网体系架构之“感知层”
二、车联网体系架构之“网络层”
三、车联网体系架构之“应用层”
第二节 从客观事实到法律事实——车联网数据法律界定
一、车联网事实数据的概念界定
二、车联网事实数据的生成机理
三、车联网事实数据类型化分析
四、车联网数据之从“作为事实的数据”到“法律保护客体”
第三节 车联网数据治理困境
一、法律治理对象模糊——事实数据向法律数据匹配障碍
二、法律治理框架松散——车联网数据法律治理专门立法实践滞后
三、法律治理范式不足——车联网数据治理范式未自成体系
四、法律治理方法缺失——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二元共治融合不够
第二章 车联网数据源头治理之“个人信息论”
**节 车联网个人信息权利客体
一、车联网个人信息事实形态
二、车联网个人信息的客体界定
三、车联网个人信息不同存在状态及区分意义
第二节 车联网个人信息权利归属
一、车联网个人信息拥有主体
二、车联网个人信息采集主体
三、不同车联网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协调
第三节 车联网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
一、知情同意权
二、查阅权、复制权
三、撤销权、删除权
四、车联网个人信息权的限制
第三章 车联网数据产权治理之“数据产权论”
**节 车联网可产权化数据分层界定
一、“原生数据”之车联网数据的规模化集合
二、“衍生数据”之车联网数据产品
三、“智能数据”之车联网智能生成物
第二节 低级智能图式下车联网企业数据的产权化
一、车联网企业数据的法律定性争论
二、车联网企业数据法律保护模式诘问及评价
三、车联网企业数据的权利保护路径
第三节 强智能图景下车联网智能数据财产定性与权利归属
一、车联网智能数据财产属性定位
二、车联网智能数据的权利归属
三、车联网智能数据的权利保护及限制
第四章 车联网数据跨境治理之“数据安全论”
**节 数据主权主张下车联网数据跨境治理政策动态
一、数据跨境流动中的数据主权考量
二、数据跨境的主权利益冲突
三、数据主权下车联网数据跨境治理的必要性分析
第二节 数据安全语境下车联网数据保护客体形态
一、数据分类分级的基础概念:“重要数据”
二、独立于重要数据的“核心数据”
三、重要数据范畴下定量“个人信息”和定性“个人信息”
第三节 车联网跨境数据的分类分级治理思路
一、车联网跨境重要数据的重点治理
二、车联网跨境核心数据的严格治理
三、车联网跨境个人信息的精准治理
第五章 车联网数据规则治理之“体系构造论”
**节 车联网数据法律治理原则
一、公权与私权协调保护原则
二、安全与效率兼顾原则
三、数据保护与数据共享相平衡原则
第二节 车联网数据法律治理理据
一、哈丁“公地悲剧”理论对车联网数据赋权的检视
二、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对车联网数据治理的启示
三、“卡-梅框架”财产-责任规则下车联网数据权利配置方式
四、“诺兰模型”对数据未来治理的启示
第三节 车联网数据法律治理框架
一、协同治理的法律治理模式
二、多元参与的法律治理主体
三、多维分层的法律治理对象
四、二元共治的法律治理方式
第四节 车联网数据法律治理的制度安排
一、车联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二、车联网数据产权保护制度
三、车联网数据跨境监管制度
四、车联网数据协调保护制度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节 车联网技术解构
一、车联网体系架构之“感知层”
二、车联网体系架构之“网络层”
三、车联网体系架构之“应用层”
第二节 从客观事实到法律事实——车联网数据法律界定
一、车联网事实数据的概念界定
二、车联网事实数据的生成机理
三、车联网事实数据类型化分析
四、车联网数据之从“作为事实的数据”到“法律保护客体”
第三节 车联网数据治理困境
一、法律治理对象模糊——事实数据向法律数据匹配障碍
二、法律治理框架松散——车联网数据法律治理专门立法实践滞后
三、法律治理范式不足——车联网数据治理范式未自成体系
四、法律治理方法缺失——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二元共治融合不够
第二章 车联网数据源头治理之“个人信息论”
**节 车联网个人信息权利客体
一、车联网个人信息事实形态
二、车联网个人信息的客体界定
三、车联网个人信息不同存在状态及区分意义
第二节 车联网个人信息权利归属
一、车联网个人信息拥有主体
二、车联网个人信息采集主体
三、不同车联网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协调
第三节 车联网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
一、知情同意权
二、查阅权、复制权
三、撤销权、删除权
四、车联网个人信息权的限制
第三章 车联网数据产权治理之“数据产权论”
**节 车联网可产权化数据分层界定
一、“原生数据”之车联网数据的规模化集合
二、“衍生数据”之车联网数据产品
三、“智能数据”之车联网智能生成物
第二节 低级智能图式下车联网企业数据的产权化
一、车联网企业数据的法律定性争论
二、车联网企业数据法律保护模式诘问及评价
三、车联网企业数据的权利保护路径
第三节 强智能图景下车联网智能数据财产定性与权利归属
一、车联网智能数据财产属性定位
二、车联网智能数据的权利归属
三、车联网智能数据的权利保护及限制
第四章 车联网数据跨境治理之“数据安全论”
**节 数据主权主张下车联网数据跨境治理政策动态
一、数据跨境流动中的数据主权考量
二、数据跨境的主权利益冲突
三、数据主权下车联网数据跨境治理的必要性分析
第二节 数据安全语境下车联网数据保护客体形态
一、数据分类分级的基础概念:“重要数据”
二、独立于重要数据的“核心数据”
三、重要数据范畴下定量“个人信息”和定性“个人信息”
第三节 车联网跨境数据的分类分级治理思路
一、车联网跨境重要数据的重点治理
二、车联网跨境核心数据的严格治理
三、车联网跨境个人信息的精准治理
第五章 车联网数据规则治理之“体系构造论”
**节 车联网数据法律治理原则
一、公权与私权协调保护原则
二、安全与效率兼顾原则
三、数据保护与数据共享相平衡原则
第二节 车联网数据法律治理理据
一、哈丁“公地悲剧”理论对车联网数据赋权的检视
二、霍菲尔德“权利分析”理论对车联网数据治理的启示
三、“卡-梅框架”财产-责任规则下车联网数据权利配置方式
四、“诺兰模型”对数据未来治理的启示
第三节 车联网数据法律治理框架
一、协同治理的法律治理模式
二、多元参与的法律治理主体
三、多维分层的法律治理对象
四、二元共治的法律治理方式
第四节 车联网数据法律治理的制度安排
一、车联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二、车联网数据产权保护制度
三、车联网数据跨境监管制度
四、车联网数据协调保护制度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展开全部
作者简介
肖翰,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人员。兼任武汉市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专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数篇,参与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等的项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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