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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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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1306485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45
  • 出版时间:2010-06-01
  • 条形码:9787313064851 ; 978-7-313-06485-1

内容简介

法院判决作为司法权运行的*后成果,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载体和结果,是司法活动的实录和缩影。将法院的典型案例整理、公开,这不仅是展示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载体,也为社会大众及专业人士了解法律、研究法律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更为重要的是,案例的公开为司法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创造了可能。
本书收录了2005年以来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并根据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刑事等不同的法律部门进行整理。同时,每个案例前编写“案例点睛”,阐述判决的依据以及对后案的参考价值,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官的判决理念和思路。

目录

民事审判案例
商事审判案例
知识产权审判案例
行政审判案例
刑事审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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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裁判案例精选》:法院判决作为司法权运行的*后成果,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载体和结果,是司法活动的实录和缩影。将法院的典型案例整理、公开,这不仅是展示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载体,也为社会大众及专业人士了解法律、研究法律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更为重要的是,案例的公开为司法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创造了可能。《裁判案例精选》收录了2005年以来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并根据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刑事等不同的法律部门进行整理。同时,每个案例前编写“案例点睛”,阐述判决的依据以及对后案的参考价值,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官的判决理念和思路。

相关资料

陈某某认为,其于2003年12月1日、10日以每股3.85元分两次向中介方即上海S公司购得上海Z公司的股票4万股,同时支付1.5%的佣金,共计支付给上海S公司156310元。但上海Z公司对陈某某的股东地位和权利一直不予承认。据此,陈某某向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①确认陈某某持有的上海Z公司的4万股股票享有相应的股东地位和权利;②要求补发2003年至2007年各年度的红利和送配股及股权托管手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首先需要对系争股票属于哪种类型和上海Z公司发行时采用的股票类型是否合法作出正确认定。现已查明,系争股票发行时没有记载上海Z公司股东即上海N公司的企业名称,故系争股票应认定为无记名股票。由于股票作为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故系争股票所对应的应是上海N公司持有的上海Z公司股份,其股份性质为上海Z公司的法人股。鉴于无论是1999年12月25日修正和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我国《公司法》(以下分别简称为1999年公司法和现行《公司法》)均明文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见1999年公司法**百三十三条、现行公司法**百三十条第二款),故上海Z公司向法人股东即上海N公司签发无记名股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系争股票因发行行为违法而不具有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法定功能。其次,我国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须严格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如现行公司法**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而1999年公司法**百四十四条也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本案中上海N公司与张某某之间的股份转让是在法定场所外进行的,陈某某也是在不具有证券承销资质的上海S公司购买股票,因此,显然上述两次股份转让方式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何况基于上海N公司向张某某发出终止协议告知书和张某某事后办理部分退股手续的事实,即使上述**次转让可以认定有效,该股权转让协议也已被撤销,张某某无权再依据该股权转让协议主张成为上海Z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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