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分
精英的浮沉-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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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44362542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18
- 出版时间:2015-12-01
- 条形码:9787544362542 ; 978-7-5443-6254-2
本书特色
青年法学才俊及专栏作家邓学平、林海、俞飞、孙伟锋等对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著名企业家管金生、牟其中等28 个经典成败案例进行剖析。《法治周末》组织专门团队,重新梳理并添加三个内容: 一,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等法律专家对相关案例做了精彩的访谈分析。 二,邀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院长助理田飞龙博士对每个案例做了精彩的“法治点评”。 三,书中收录了法制日报与中国青年报联合发布分析企业界犯罪深层次原因的《2014 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另外,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冯兴元先生为本书撰写的序言,极富价值,可以说是对处于经济大变革时代的我国法制建设的一种理性思考。
内容简介
改革开放的这三十年,是奇迹迭起的时代,是流星群飞的岁月。每一个失败都是始料未及的,是细思极恐的,更是运之所向的。这是谁的错误?是个人?命运?还是时代?这本书以专业的大家解读和严谨的科学研究方法,带我们从更高的角度抽离失败的精髓,抓住成功的捷径。
目录
节选
《精英的浮沉—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记载了28位中国企业家精英商海沉浮、犯罪翻船的故事。这种企业家教训故事集的主旨之一大概在于通过提供有关中国企业家犯罪教训的范例,来使得中国企业家引以为戒,由此为中国企业家群体的健康生存与发展提供正能量。不过,这种案例极容易使人对中国企业家群体留下一种负面的印象。我们在看到犯罪企业家本身可能存在的问题时,也要让政府和社会各界了解,众多企业家犯罪的成因很可能与政府法规政策这种“天条”有罪有关,甚至与不当司法或者贪赃枉法有关。在28位企业家犯罪故事中,其实部分企业家是否真的就犯了相应的罪行,也还是有争议的。比如顾雏军案就是如此。 我们需要以平衡的心态观察中国企业家,既要避免只看到企业家的正面形象,也要防止只注意其负面因素。我们需要对照政府、企业家阶层和其他社会各界的“人的形象”和行为来评判企业家的“人的形象”和行为,从而既避免盲目高视企业家,又防范片面贬抑企业家。对于企业家的犯罪,既要看到“天条”和代表“天条者”的可能不足,也要看到企业家个人行为的可能不足。 企业家的界定与特点 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来对企业家进行不同的定义。从功能视角看,大致可以把企业家划分为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和柯兹纳意义上的企业家。 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可以称为“创新企业家”,是指实现新组合者,推动发展者,或创新者。熊彼特认为,存在五种新组合:一是采用了一种新产品,二是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相当于新技术或者新工序),三是开拓了新市场,四是掠夺或控制原材料或半制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五是实现任何一种工业的新的组织。按照熊彼特的观点,企业家是经济发展的带头人,是能够实现生产要素的新组合的创新者,是创新的主体。而新组合的实现过程,也是旧组合的破坏过程。因此,熊彼特把这一过程称作为“创造性的破坏”。 柯兹纳意义上的企业家可以称为“套利企业家”。根据柯兹纳的观点,在市场过程中,企业家对由于人们的无知而存在的未被利用的利润机会抱有警觉,先于他人发现这种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套利机会,于是投入资源、采取行动,以实现这种套利。这种未被利用的利润机会也体现为市场供求的不协调和不匹配。这种套利过程并不能使得买卖双方一步到位地发现*低的买价和*高的售价。但是,企业家的行动促进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买卖各方都能从企业家的行动中学习,从而减少各方的无知,也使他们自己的行动实现更好的调适。每一次买卖都会比此前的买卖更少无知,取得更好的调适。比如,买者比此前更知道在哪里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买到他们的商品,卖者比此前更知道在哪里可以更高的价格卖出他们的商品。这种市场过程既是竞争过程,也是企业家过程,呈现一种开放试错的态势,这种态势指向市场参与者的各种供求取得两两协调的状态。 “创新企业家”和“套利企业家”两者的作用非常重要。“创新企业家”推动经济发展,“套利企业家”推动经济增长。有经济增长不一定有经济发展。有经济发展必然包含经济增长。只有实现了新组合,才意味着经济发展。如果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情况下只是通过增加投入成比例地扩大产出,那么这只意味着实现了经济增长。 本书中的28位企业家均可以归类到“创新企业家”和“套利企业家”的类别。“创新企业家”和“套利企业家”两者的涵义也有重合之处。比如在本书28位中国企业家中,牟其中1989年在国内组织了500车皮商品运送许多生活资料到苏联,换回4架飞机,从中净赚近1亿元,就属于典型的“创新企业家”,因为他所实现的新组合涉及开拓了新市场。但是很显然,牟其中也是“套利企业家”,他因为对市场中未被利用的机会保持警觉,发现并利用了这种机会,实现了利润。 当然,上述“创新企业家”和“套利企业家”的概念,主要是从功能视角来看企业家的。根据熊彼特和柯兹纳的观点,无论是“创新企业家”还是“套利企业家”,他们所拥有的就是意志和行动。其他资源均可以从外部取得,包括资本。企业家从资本家(资本的拥有者)借入资金。如果企业家投入自有资金,则可视为向自己借入资金。这时企业家集企业家与资本家的功能于一身。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使用广义而含混的企业家概念,把企业主或者经理族统称为企业家。但是严格意义上,从中文的惯例来看,企业家作为“家”,则需要满足严格的要求。可以对照“经济学者”和“经济学家”即可理解这一点。从事经济学研究者均为经济学者,但成为经济学家者则属于翘楚。同样,并不是所有从事“创新”或者“套利”者能够称得上是个“家”,唯有翘楚者才称得上企业家。在中文的语境里,企业家严格意义上大概需要有如下特点:以诚立本,敢冒风险(不一定是资金风险),能有承当,经营上取得较大的成功,有较大的影响力。本书所涵括的28位企业家,除了 “以诚立本”这一特点之外,总体上符合其他特点。 但是,这里也不能简单认为本书中的这些企业家不是“以诚立本”。在这些企业家中,如果涉及“天条”有罪,那么有关企业家做出规避行为或者采取铤而走险的行动,可能恰恰是“以诚立本”的体现:他们可能对于自己内心所认定的“正义”诚心而待。比如我国的企业税负实际上很重,如果民营企业不进行合理避税甚至违背“天条”做些偷漏税,很多不得不退出关门倒闭。试想一下,如果中国采取保加利亚那样的单一税模式,即个人所得税和各种经营所得税均按照10%的税率征以单一税,那么企业家为什么要去偷漏税呢?可以认为,这些犯罪企业家,许多是“以诚立本”的,否则往往做不了这么大。当然做大的企业,不一定就“以诚立本”。此外,这些企业家中也不乏道德典范。比如著名企业家孙大午,无论是在过去从事“非法集资”的时候,还是在当前,都堪称“以诚立本”的典范。 改革开放之前挣钱几乎就是罪 中国的商业传统源远流长。中国历史记载*早的商人可能是舜。他也应该是历史记载*早的“套利企业家”。《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在历山耕过田,在雷泽打过鱼,在黄河岸边做过陶器,在寿丘做过各种家用器物,在负夏跑过买卖。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民营企业是在清末民初才不断涌现的。*初官办企业、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企业较多,后来则出现很多民办企业。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张謇在“设厂自救”的浪潮中筹办的大生纱厂,属于中国**家现代意义的企业,而且采取股份制,属于官商合办;1897年夏瑞芳等人创办了商务印书馆;1901年张元济投资商务印书馆;1903年成立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民办。但是,民国期间,随着此起彼伏出现的军阀混战、抗日战争和内战,民营企业家阶层饱经战乱的磨难。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经过公私合营和国有化,我国的商人阶层几乎绝灭。“文革”结束时,个私经济已丧失了合法地位,个体私营经济形式几乎消失殆尽。据统计,到1978年,当时全国个体劳动者只有14万人,全国的私营企业数字为零。 在计划经济时代,差不多挣钱就是犯罪。个私经济活动被罪恶化。个体经济很容易被视作“资本主义的尾巴”而被割掉,或者定性为“投机倒把罪”。按照这个逻辑,古代的舜大概也可以按“投机倒把罪”定罪。在那个时代,个体经济倒还没有根绝,只是非法生存,苟延残喘。 本书28位企业家之一、“傻子瓜子”品牌创始人年广久*初就是非法生存。此君可谓*具传奇色彩,号称“中国**商贩”。他生于1937年,1949年以后靠摆小摊为生,经历各种运动的风风雨雨。1963年他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65年摆水果摊,1966年因卖板栗被关二十多天,1972年跟邻居熊师傅学会炒瓜子手艺,转向经营瓜子,1976年就凭卖瓜子赚取上百万元。也就是说,他在“文革”结束之际,尚未开始改革开放的时候,就已经是百万元户。这可能在中国属于绝无仅有的事例。 年广久曾经三次因为经济问题被抓,其实都是因为“投机倒把”。他*后一次即1989年以经济问题被抓,按流氓罪被羁押,实际上仍然是因为“投机倒把”,*终因为邓小平1992年在讲话中提到其大名,再加上其经济犯罪本来就不成立而被提前释放。按照统计年鉴的数据,如果把1978年的消费物价指数值确定为100,到2014年的指数值就达到606.7。我们暂且把1976年的消费物价指数等同于1978年,那么按照统计数据来推算,年广久在1976年挣得了相当于2014年600多万元的利润。不过,在他的事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消费物价指数这种统计数据是多么荒诞不经。1976年,估计1万元在芜湖市区边缘可以盖一栋小楼房,但到了2014年底,芜湖市住房均价大概为1平方米5829元。也就是说,1976年的1万元大概可以在芜湖市区边缘买1.7平方米的楼房面积。 对商业、利润或者利息的仇视或者反感,实际上属于一种古代或者前现代现象。无论是古代东方还是西方国家,早期对商业、利润或者利息持否定或者保留态度者更多,持完全肯定态度者少。我国古代以农耕为本,有着重农轻商的传统。商人赚取利润的投机行为常常被视为有悖道德。亚里士多德认为,收取利息不仅不恰当而且还违背了自然法则。他觉得,收取利息的做法也极其让人厌恶,而且这种厌恶是完全正当的,因为获利直接来自货币本身,而非货币所换取某物品的产出。亚里士多德看到,正如每个动物都会生出跟其相似的后代一样,“利息也是货币生出来的货币”。他觉得,这尤其违背自然法则。柏拉图认为偿付利息对社会安定构成威胁,建议禁止放贷。基督教教义原来反对对兄弟们放贷收息,但不禁止对外邦人如此行事。究其根由,古代人倚重熟人社会,而熟人社会强调礼尚往来。商业活动则嵌入于社会关系当中,商人处于社会阶梯的较低位置,未取得平等、自主的地位。随着市场的拓展和大社会即匿名社会的形成,商业活动越来越去嵌入化,人情交换日益让位于商业交换,商人和企业家的地位越来越平等化、自主化,市场交换越来越立基于货币上的成本收益计算,对货币的时间价值也越来越认同。企业家精神的发挥空间越大,对资本的需求就越大。没有对资本的付费,就很难取得足够的资本。通过人情交换或者自我积累所提供的资本数量毕竟是有限的。而企业家去创新或者套利,去实现市场机会,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企业家利润作为其激励。因此,市场半径越大,货币经济越发达,企业家精神发挥的空间越大,人们对商业、利润或者利息的认同也越大。 ……
作者简介
《法治周末》是法制日报主办的全国性政经周报。自创刊以来,《法治周末》以法治和人文为本,用专业的角度关注、解析社会*新动向。其在舆论界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本书由法治周末主编肖黎明、宋学鹏、阮加文等合力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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