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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房屋登记

不动产登记: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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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1610791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19
  • 出版时间:2018-01-01
  • 条形码:9787116107915 ; 978-7-116-10791-5

内容简介

  《不动产登记:房屋登记/高等职业教育国土资源调查与管理专业“十三五”规划教材(国土资源行业)》介绍了不动产房屋登记的相关知识,全书共分10个单元。  在认识房屋登记单元中从房屋登记的特点、作用、原则、法律依据等方面介绍了房屋登记的一般知识,又从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程序两个方面介绍了不动产登记的过程。后面几个单元是根据不同的房屋登记种类以案例的形式进行房屋登记的实际操作介绍,可以帮助学员尽快区分种类繁多的登记情景和掌握对它们的操作要求。  《不动产登记:房屋登记/高等职业教育国土资源调查与管理专业“十三五”规划教材(国土资源行业)》可以作为高职高专院校不动产登记管理专业和其他相关专业的教材,也可以作为社会培训机构参考资料。

目录

前言

单元一 认识房屋登记
事由一 房屋登记的概念、作用
一、房屋登记的含义
二、房屋登记的作用
三、房屋登记的法律依据
四、房屋登记的特点
五、房屋登记的原则
六、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
事由二 不动产登记簿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概念
二、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
三、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立
四、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
五、不动产登记簿的基本单位
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
事由三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
一、不动产登记程序
二、其他要求
三、房屋登记的种类
附件1-3-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附件1-3-2 A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附件1-3-2 B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附件1-3-3 不动产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
附件1-3-4 承诺函
附件1-3-5 不动产登记审批表
附件1-3-6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附件1-3-7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附件1-3-8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附件1-3-9 不予登记告知书
附件1-3-10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附件1-3-11 交回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通知书(以天津市为例)
附件1-3-12 协助执行告知书
附件1-3-13 更正登记通知书
附件1-3-14 更正登记告知书
附件1-3-15 不予撤回登记申请通知书
附件1-3-16 核准注销通知书

单元二 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含义
二、业主共有部分的首次登记
事由一 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事由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登记概述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流程
附件2-1-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样例)
附件2-1-2 授权委托书(样例)
附件2-1-3 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询问表(样例)
附件2-1-4 不动产登记领证通知书(收件收据)(样例)
附件2-1-5 实地查看表(样例)
附件2-1-6 不动产登记审批表(样例)
附件2-1-7 不动产登记簿(样例)
附件2-2-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样例)
附件2-2-2 不动产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样例)
附件2-2-3 不动产登记审批表(样例)
附件2-2-4 不动产登记簿(样例)
附件2-2-5 不动产权证书(样例)

单元三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程序
事由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事由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集体建设用地上转移登记与国有土地上的转移登记的区别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流程
附件3-1-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样例)
附件3-1-2 房屋转移登记询问表
附件3-1-3 不动产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样例)
附件3-1-4 不动产登记审批表(样例)
附件3-1-5 不动产登记簿(样例)
附件3-1-6 不动产权证书(单一版)(样例)
附件3-2-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样例)
附件3-2-2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样例)
……

单元四 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单元五 房屋抵押权登记
单元六 *高额抵押权登记
单元七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单元八 房屋预告登记
单元九 房屋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单元十 房屋查封登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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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不动产登记:房屋登记/高等职业教育国土资源调查与管理专业“十三五”规划教材(国土资源行业)》:  六、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1.国家级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国务院确定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颁发证书。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本地区土地、房屋、林地、海域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如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是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分局、涉农区县不动产登记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等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具体承担不动产登记事务(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登记经办机构):  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海域使用权登记,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保密单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不包括军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房改购房转移登记),市人民政府所属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地登记,不能分别办理的跨区县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外产、代管产房地登记以及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确定的其他登记事务。  2)天津市区不动产登记分局以及涉农区县不动产登记分局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分别负责受理行政辖区范围内除本条第1)、第4)项规定以外的各类不动产登记。  3)滨海新区规国局负责受理滨海新区行政辖区范围内除本条第1)项规定以外的各类不动产登记。  4)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除本条第1)、第3)项规定以外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除本条第1)项规定以外的各类不动产登记。  3.跨区域的不动产登记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跨区域不动产登记办理完毕后,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内部管理机制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与不动产登记风险相适宜的内部管理机制。  1)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依据登记程序和管理需要合理设置登记岗位。不动产登记的审核人员(含受理、审核、审批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2)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宜建立不动产登记风险管理制度,设置登记质量管理岗位负责登记质量检查、监督和登记风险评估、控制工作。  3)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会审制度,会审管辖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重大疑难事项。  4)不动产登记机构宜根据相关业务规则,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相互冲突的业务进行限制或者提醒,以降低登记风险。  5)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通过以下方式对登记业务中发现的已失效的查封登记和异议登记进行有效管理:查封登记或者异议登记失效后,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解除相应的控制或者提醒,注明相应的法律依据。  6)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场所建设。登记场所包括登记办件大厅及档案存放技术用房,二者应当相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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