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高等院校“十三五”规划教材经济法

普通高等院校“十三五”规划教材经济法

1星价 ¥24.4 (4.9折)
2星价¥24.4 定价¥49.8

温馨提示:5折以下图书主要为出版社尾货,大部分为全新(有塑封/无塑封),个别图书品相8-9成新、切口有划线标记、光盘等附件不全详细品相说明>>

暂无评论
图文详情
  • ISBN:978730250691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79
  • 出版时间:2017-04-01
  • 条形码:9787302506911 ; 978-7-302-50691-1

本书特色

本书体系完整,全面反映了2013年来国家对相关法律修订的成果。在内容安排上突出重难点和实用性,在重难点部分合理设置有关知识背景、知识拓展和案例的插入。为了引导学生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的设置了一些知识拓展和相关链接内容,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相关经济法律规定的理解。本书具有相当的可读性,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锻炼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提高学生对知识的综合应用能力。在内容表述上,力求通过理论和实际案例相结合进行分析阐述,有助于学生更直观的理解经济法律法规的应用。

内容简介

本书作为普通高等院校经管类专业的核心课程经济法的教材,基于我国经济立法的实际,以经济法的理解和应用为重点,简明系统地阐述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规制法和财税法等经济法律法规及其实务问题,基本涵盖了规范我国现实经济关系的很重要、很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目录


**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学习要点


**节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经济法律责任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


**节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公司法


第五节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六节企业破产法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


**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七节违约责任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四章市场行为规制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


**节市场行为规制法概述


第二节反垄断法


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节产品质量法


第五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五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


**节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专利法


第三节商标法


第四节著作权法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六章不动产管理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


**节不动产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土地管理法


第三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七章财税及价格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


**节财税法概述


第二节财政法


第三节税法


第四节价格法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八章金融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


**节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银行法


第三节证券法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九章会计法律制度






学习要点


**节会计法


第二节审计法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十章诉讼法和仲裁法






学习要点


**节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


第三节仲裁法


复习思考题


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111581010121212141727475670707575757882848797100102102108108108109119126135143144148148148149158165169170171171171172177185189189190190190191205213220220222222222223237249249251251251257262262264264264270273277277279〖=〗



展开全部

节选

**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了解经济法的含义、调整对象、特点、基本原则和地位; 2理解法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3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及类型; 4初步形成社会关系被经济法调整即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不履行经济法确定的义务就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逻辑思路; 5初步形成遵法、守法,依法解决经济纠纷的法治理念。 **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含义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一定历史时期特定社会关系的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构成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即经济学中常说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学术界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时间段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观点,因为探讨和考察的角度不同,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从单个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认为经济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有国家颁布的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条文,就有经济法了;另一种观点则是从部门法的角度出发,认为作为部门法划分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且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形成于资本主义社会垄断阶段。 经济法的词源 “经济法”一词首先出现在18世纪中期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学者摩莱里的著作《自然法典》中,其宗旨在于“从根本上消除社会恶习和祸害”,从而促进理想社会的实现。1865年,法国经济学家、政治学家蒲鲁东**次使用了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的途径解决社会生活的矛盾。如果不改组社会,“普遍和解”就无法实现,而构成新社会基础的就是“经济法”。公法因其易于过多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因其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全部结构,都无助于实现“普遍和解”这一目标。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所以,社会组织将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的基础上。 相对于民商法来说,经济法是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因此学术界对经济法概念的界定也不完全统一。但综合来看,不同学者对经济法含义界定的核心观念是一致的,即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的法律规范。所以,从一般意义上看,经济法是指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经济活动诸环节进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经济法就是国家调控社会经济之法。 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合理性 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经济形式。实践证明,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是*为有效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根据价格、供求、竞争等市场信号和自身的生产经营条件,自主决定扩大或减少某种商品的生产和需求,市场自发地调节着资源在社会范围内的分配,实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西方国家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政治上宣扬的“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思想,表现在经济上即为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自由选择。反过来说,市场经济的产生也被视为通过自由竞争自然形成的结果。为保证充分的自由,政府不能干预经济的运行,因为经济运行自有其规则,经济运行的秩序也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守夜人”而存在,干预*少的政府是*好的政府。 在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资本主义经济突破封建社会的藩篱飞速发展了一百多年,之后开始进入低潮期,其原因在于长期的自由放任导致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向垄断市场结构转化,垄断的出现反过来破坏了自由竞争的生存土壤,财富向少数人集中导致人们两极分化,社会矛盾凸显。社会分工的细化使生产社会化更为明显,个体行为看似理性,然而在整个社会生产生活中却是盲目的,个体的“理性”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经济的混乱和失控,市场自发的调控方式有可能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彻底打破了人们对市场无所不能的崇拜。同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苏联在工业化进程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对比之下,人们开始研究市场经济的不足和政府干预的合理性,众多的经济学家不断反思市场的内在缺陷。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市场失灵理论逐渐为大众所接受,国家开始为政府不断添加新的职能,如限制垄断、通过财政税收杠杆抑制贫富分化、价格维稳、促进就业、提高公共福利、提供公共产品培育市场等,这些实践明显修补了市场经济的缺陷,减少了社会矛盾,助长了政府干预无所不能的思潮。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奉行大规模干预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陷入“滞胀”的困境,同时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也暴露出其僵化和低效的致命弱点。 政府对市场进行合理干预,这是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缺少的,政府干预是为了克服纯粹自由市场经济的缺陷而存在的,如何恰当界定两者的势力范围却是一个似乎“永远无法解开”的难题。经济法的产生,就是在政府放弃完全的“守夜人”角色转而对经济运行进行主动的、有目的的调控和引导时出现的。经济法是政府这只“有形之手”的产物,它在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的冲突与磨合中不断演进和发展。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市场主体关系、市场监督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市场主体关系主要解决市场主体的资格、准入、行为方式等,包括国有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市场监督关系重在发挥国家培育有序市场的功能,以便为市场提供公平、安全的交易环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宏观调控关系则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市场运行进行适时适当的调控,以解决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结构、速度、均衡等方面的问题,包括财税法、会计法等法律。 公地的悲剧——社会利益的独立存在 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经济学概念。公共物品是指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物品,它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既包括有形物品,如城市道路、排污工程、公共绿地、免费游乐场所等,也包括无形物品,如国防、安全、秩序、社会稳定等。在市场机制下,每一主体由于个人利益驱动,不会主动参与增加公共产品的行动,反而*大化地使用公共产品。 “公地”制度是英国中古时期的一种土地制度——封建主在自己的领地中划出一片尚未耕种的土地作为牧场,无偿提供给当地的牧民。然而,差不多所有的牧场*终都被废弃了,原因说来并不复杂:由于是无偿放牧,每一个牧民都尽可能地增加了自己的牛羊数量,然而牧场的承载量是一定的,随着牛羊数量无节制的增加,牧场*终因过度放牧而成了不毛之地。 1968年,英国学者加雷特·哈丁所描述的“公地的悲剧”就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分立的典型写照。哈丁设想了一个向一切人开放的牧场,牧场中每个牧羊人的直接利益取决于他所畜养的牲畜数量的多少,当存在过度放牧的问题时,每个牧羊人只承担公用地退化成本的一部分,久而久之,悲剧发生了,牧场草木枯竭,毁灭是必然的结局。作为一个生物学家,哈丁本人只是想借公共牧场来隐喻普遍性的人口过度膨胀问题,但人们却从中发现了生态危机、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并引为经典。 “公地的悲剧”充分表明了社会利益的存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对立和冲突,以及这种对立和冲突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达成的基础,而社会利益不可能通过纯粹的市场经济予以保证。同时,“公地的悲剧”也在提醒着我们,应该通过何种制度设计达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和谐共存、平衡发展。 (资料来源:[美]埃里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M]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二、经济法的特征 基于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解和调整对象的范畴,经济法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法和私法属性兼具 公法与私法是以国家政治生活与市民社会二元论为前提,从现代法治的角度划分的,其划分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并避免国家权力对公民正当权益的侵犯。但在公、私法之间划出一个截然分明的界限是不可能的。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来看,经济法跨越了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形成了公法和私法的交集,这种交集的出现实质上是因为纯粹的市场和纯粹的国家干预都不能对现代复杂经济社会进行有效调整。经济法这种鲜明的特点,突出表现在经济法突出社会利益优先,但又不排斥个体利益,注重利益协调,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较好平衡。 2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在我国,与民法、刑法、行政法其他部门法相比较,经济法没有独立的程序法与之相对应,这是由其调整范围的相对复杂性决定的。正因为经济法跨越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调整的目标、对象、方法不再“纯粹”。经济法介入经济领域的方式有可能是*弱的方式,例如宏观调控引导;有可能是*“暴力”的方式,例如对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因此,经济法程序保障跨越了民法方式、行政方式和刑法方式,是三者的综合体。 3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但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律规范的变动性较大,其主要原因在于经济运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易变性,也是由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 此外,经济法还有一些较为明显的特征,如经济法多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存在,在立法体制上大量采用授权立法等。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平衡协调原则 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体行为运行在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之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进行超越形式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分配,以达到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 2公平、有效竞争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营造一个平等、公平、统一、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使各个市场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通过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维持竞争主体的多元化,恢复和维护充分的自由竞争环境;对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进行有机的协调,形成一种有利于长期均衡的竞争格局。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在经济法调整的每一个具体社会经济关系中,各经济法主体的义务、权利和利益内在相连,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一致,不允许有责无权、有责无利、有利无责、有权无责等现象存在,不允许有纯粹的权利(力)主体和义务(责任)主体存在。 四、我国的经济法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主要是从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基本上是通过行政命令、党政文件等直接干预经济活动,所以经济法规较少。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这为经济法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到1992年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经济立法活动发展迅速。到目前为止,涉及经济法领域的经济活动法律规范基本都建立起来了。而今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经济法律规范也将越来越完善和先进。

作者简介

许汝贞,经济学博士、教授,1994年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资格,律师执业22年。临沂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临沂五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长期从事经济法教学与研究,出版有《经济法》、《旅游政策与法规》等教材;主持或参与7部山东省和临沂市地方法规的制定。 邱运华,法学硕士、兼职执业律师,临沂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民商法主讲教师;赵修芳,法学硕士,兼职执业律师,临沂大学商学院经济法主讲教师。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