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21年版::
- ISBN:978754296759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15,1067页
- 出版时间:2021-01-01
- 条形码:9787542967596 ; 978-7-5429-6759-6
本书特色
本书是由非常不错会计法规与会计准则专家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编写而成,并由国家非常不错部门组织审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专业工具书。本书收集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出台的的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分为四个部分,部分为综合性会计法规,包括统驭性会计法规、综合性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规定、综合性会计电算化管理规定和会计人员管理规定等方面的法规;第二部分为企业会计相关法规,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及其配套法规、管理会计指引、企业税收政策、企业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法规;第三部分为行政*单位会计法规,包括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政府采购、行政*单位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法规;第四部分为审计相关法规,包括国家审计综合性法规、注会准则及内部审计等方面的法规。
内容简介
本书是由权威会计法规与会计准则专家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编写而成, 并由国家权威部门组织审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专业工具书。本书收集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出台的的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 分为四个部分, **部分为综合性会计法规, 包括统驭性会计法规、综合性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规定、综合性会计电算化管理规定和会计人员管理规定等方面的法规 ; 第二部分为企业会计相关法规, 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及其配套法规、管理会计指引、企业税收政策、企业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法规 ; 第三部分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 包括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法规 ; 第四部分为审计相关法规, 包括国家审计综合性法规、注会准则及内部审计等方面的法规。
目录
**章 统驭性会计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颁布)
第二章 综合性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法规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颁布)
2.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颁布)
3.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三章 综合性会计电算化管理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2019年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年修正)
3.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2019年颁布)
第四章 会计人员管理法规
1.会计人员管理-办法(2018年颁布)
2.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年修订)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8年颁布)
4.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18年颁布)
第二编 企业会计相关法规
第五章 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颁布)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
2.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5.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6.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7.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8.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修订)
9.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10.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
11.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12.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1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修订)
14.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15.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16.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17.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
18.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19.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20.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2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2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
2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
25.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17年修订)
26.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发布)
27.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28.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29.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30.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31.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32.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3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
3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35.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36.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37.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
38.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39.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年颁布)
40.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颁布)
41.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颁布)
42.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2017年颁布)
第六章 管理会计指引体系
1.管理会计基本指引(2016年颁布)
2.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号——战略管理(2017年颁布)
3.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1号——战略地图(2017年颁布)
4.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0号——预算管理(2017年颁布)
5.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1号——滚动预算(2017年颁布)
6.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2号——零基预算(2018年颁布)
7.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3号——弹性预算(2018年颁布)
8.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4号——作业预算(2018年颁布)
9.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0号——成本管理(2017年颁布)
10.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1号——目标成本法(2017年颁布)
11.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2号——标准成本法(2017年颁布)
12.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3号——变动成本法(2017年颁布)
13.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4号——作业成本法(2017年颁布)
14.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0号——营运管理(2017年颁布)
15.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1号——本量利分析(2017年颁布)
……
第三编 行政事业单位法规汇编
第四编 审计相关法规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21年版 )》: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等措施,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评价体系 1.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2.会计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2.充分体现会计工作职业特点。注重对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引导会计人员全面掌握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熟练运用会计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切实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论文不作为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制定《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4.向优秀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倾斜。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扎根基层。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断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安全性、公平性和规范性。助理会计师的考试日期、考试频次等管理权限,根据报考人数增长趋势等因素逐步下放,探索实行常态化考试、一年多考。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2.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高水平会计人员担任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实行动态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可按规定成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界定参加评审的人员范围,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客观公正。 3.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对于自主评审的单位,评审结果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 1.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会计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探索建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同或相近科目互认互免等衔接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会计人员负担,探索建立会计与审计、经济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 2.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使用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会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到相应会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 3.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实现会计人员知识更新、能力提升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要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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