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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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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30029680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02
  • 出版时间:2021-09-01
  • 条形码:9787300296807 ; 978-7-300-29680-7

内容简介

  《法律职业伦理(新编21世纪高等开放教育系列教材,新编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教材·法律类)》立足于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要求,把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相结合,注重实务操作,详细介绍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监察官、法律顾问等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注重与法律、法规、行为规范中相关内容的衔接与解释,通过搭建结构合理、具有内在逻辑、简明清晰的法学知识体系,力求达到概念简单明确、体系合理严谨、知识要点新颖全面,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  《法律职业伦理(新编21世纪高等开放教育系列教材,新编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教材·法律类)》依照“原理先行、实务跟进、案例同步、实训到位”的原则,全面创新教材体系。

目录

**章
法律职业伦理概述
**节 法律职业伦理基础知识 002
第二节 法律职业伦理基本准则 011
第三节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016
第二章
法官职业伦理
**节 法官职业伦理概述 025
第二节 法官职业伦理规范 030
第三节 法官职业责任 043
第三章
检察官职业伦理
**节 检察官职业伦理概述 053
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 058
第三节 检察官职业责任 066
第四章
律师职业伦理
**节 律师职业伦理概述 080
第二节 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087
第三节 律师职业责任 133
第五章
公证员职业伦理
**节 公证员职业伦理概述 154
第二节 公证员职业伦理规范 163
第三节 公证职业责任 172
第六章
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伦理
**节 监察官职业伦理 185
第二节 仲裁员职业伦理 192
第三节 法律顾问职业伦理 197
参考文献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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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二、法律职业理论概述(一)法律职业在我国,法律职业在不同的语境下又被称为法律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工作者等。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指出,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意见》明确要求,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八部法律作出修改,将法定的法律职业范围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综合国内外的学者的观点,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实践,我国法律职业分为核心法律职业和非核心法律职业两类。核心法律职业包括以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法律类)为代表,具备深厚法律知识背景,在法律实施核心层面独立存在的职业。非核心法律职业包括从事法学研究、法律教育、法律制定、刑事侦查、治安行政、法律执行、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助理等法律工作的人员。(二)职业伦理职业伦理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职业产生的历史,有职业的产生就存在职业伦理的要求。《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对职业伦理的定义是“在职业范围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的总和。职业伦理是调节职业集团内部人们之间关系以及职业集团与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行为准则,是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该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特殊的约束力。”职业伦理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职业的多样性决定了职业伦理同样具有多样性的特征,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职业伦理要求。职业伦理是一般社会道德或阶级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任何一种职业伦理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一定社会阶级的道德要求,并受其影响和制约。职业伦理一般包括职业伦理意识、职业伦理行为和职业伦理规则三个层次。职业伦理意识是人们对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的认识,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职业伦理行为是职业伦理意识在个体职业行为上的外在体现。职业伦理规则是约定俗成或者通过一定的规范形式表现的职业意识、行为准则或者标准。职业伦理规则是在职业伦理意识和职业伦理行为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职业伦理的规范化形式。职业伦理一般会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态度、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较为具体的要求,不仅要靠主体自觉履行,某种情况更是具有约束性,这是职业伦理区别于一般伦理规则的重要特征。(三)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在履行职务及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伦理在制度层面上主要表现为规范法律职业行为的伦理规范,既包括相关权威组织确立的职业法律准则也包括一般的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等。法律职业伦理通常高于一般的职业道德标准,总体上说,忠诚、为民、法治、廉洁等是所有法律职业的共同的伦理原则,公平正义是法律职业伦理共同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追求。同时,不同的法律职业之间,由于具体职责不同,其伦理意识、伦理行为和伦理规则存在一定的差异,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规范中可看到不同法律职业有不同道德规范。 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是三个易混淆的概念。法律伦理包括整个法律现象中的道德问题,不仅包括具体法律中的道德问题,比如刑法、婚姻法等之中的道德问题,还包括司法实践中的道德问题,比如在立法、司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道德问题。法律职业伦理主要研究法律职业工作者在职务活动中的道德准则、标准和规范,法律伦理的范围远大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范围。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的差异主要是体现在“伦理”与“道德”的差异上。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提出共同的道德要求,是对于每一个法律职业者而言的,具有群体性、外在性、客观性、普遍性、他律性;而法律职业道德则主要是指法律职业者个体的职业道德修养,具有个体性、内在性、主观性、特殊性、自律性。另一方面,作为法律职业活动的重要保障,法律职业伦理是一种外在机制,它依靠规则的导引和纪律的强制保证法律职业活动的有效展开;法律职业道德则是一种内在机制,依靠法律职业者对法律职业伦理及其他约束机制的认同和内化,通过自我约束即自律保证法律职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作者简介

王琳,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法学系,副教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法学专业的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主持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一项、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两项;主持河北省社会科学等厅级项目五项。主编法学教材《劳动合同法》,参与编写教材《证据法学》、《计算机网络法律与知识产权专题》等教材,河北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三层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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