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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八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物权法(第八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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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29538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80
  • 出版时间:2021-07-01
  • 条形码:9787300295381 ; 978-7-300-29538-1

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近期新颁布的司法解释进行全面修订。杨立新教授不仅是学界非常不错,更是全程参与了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也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重要成员及分编牵头人。 全书基本按照物权法的结构设计,对物权法的内容做了全景式的阐述,为读者提供了全面、系统的物权法理论和知识。

目录

**章 物权法概述
**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概述
**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第三章 物权变动
**节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第三节 动产交付

第四章 所有权
**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第五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专有权
第三节 共有权
第四节 管理权

第六章 相邻关系
**节 相邻关系概述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基本种类
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七章 共有权
**节 共有权概述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准共有

第八章 用益物权及特许物权
**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特许物权概述
第三节 特许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

第九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六节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章 地上权
**节 地上权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 分层地上权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一章 居住权与地役权
**节 居住权
第二节 地役权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
**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第十三章 抵押权
**节 抵押权与抵押财产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和登记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特殊抵押
第五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四章 质权
**节 质权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十五章 留置权
**节 留置权概述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节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第十六章 非典型担保物权
**节 优先权
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
第三节 让与担保
第四节 后让与担保
第五节 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产生的担保物权

第十七章 占有
**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成立和分类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第五节 准占有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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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物权法(第八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物权法律关系内容  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物权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有的义务。  (一)权利  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就是权利人对物权客体的支配。物权是绝对权,是对物权客体的绝对支配,权利人行使物权,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和强制。《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因此,物权的权利是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绝对权。  物权权利的特点是:**,物权权利的行使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从物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范围看,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权利人的权利无须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第二,物权的权利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物权的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是并没有相对应的义务;同时,义务人对权利人承担一定的义务,却不因此而享有权利。第三,物权权利具有排他性。物权在遭受损害时,权利人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和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第四,物权权利具有公开性。物权只有通过公示方式使第三人知道,才能够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由于物权的公开性,物权对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确立了不得侵害该权利的义务,从而起到行为规则的作用。  (二)义务  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就是对物权客体的不得侵犯。这种义务的特点是:**,物权义务是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义务,不依当事人约定而改变。第二,物权义务是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而不是物权权利人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对应,通常是一个主体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但是在物权法律关系中,义务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第三,物权义务是不作为义务。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必实施积极的行为,只需消极不作为,不侵害权利人的权利,就是履行了义务。因此,物权义务是消极义务,而不是积极义务。第四,物权义务人履行义务并不是为了实现义务人自己的自身利益,而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第五,物权义务具有法律强制力。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不作为义务,这是强制性的,义务人如果不履行其不作为义务而侵害物权权利人的权利,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物权法律关系客体  (一)物权客体的概念  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物,是指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其本身是不断发展的。在罗马法,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土地。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尤其是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物的范围有了极大的发展,使动产较之于不动产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在当代,物的范围十分广泛,因为任何物在法律上都具有自己的归属,即使是无主物*终也会找到其归属。因此,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无论是自然物还是劳动产品,无论是流通物还是限制流通物,都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二)物权客体的特征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单一物、独立物、有体物、特定物。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物权客体的这些特征也都有了新的变化。  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单一物  物的单一性,是指物在形态上能够单独地、个别地存在。单一物是相对于集合物而言的。集合物包括:事实上的集合物,即物件集合,是指出于当事人的意思和经济上的目的,多数单一物或合成物被集合成一体,例如图书馆中的全部书籍;法律上的集合物,即集合财产,是指多数物和权利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体,如夫妻共同财产。而单一物分为人为的单一物(如一栋房屋)与天然的单一物(如树木、牛马等)。  单一物可以单独设立物权。传统民法认为集合物难以设立独立的物权。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物和权利都进入了交易领域,而以集合物作为交易的对象,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使交易更为简洁、方便和迅速,例如失踪人的财产、企业财产或者营业财产都可以作为一个整体的财产而为交易或者抵押。因此,集合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  物的独立性,是指物在物理上、观念上或者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的属性。传统民法认为,物必须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才能够成为独立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独立物的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一个物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固然可以作为独立物而存在,但是,如果不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也可以交易上的观念和法律的规定作为标准,来确定某物的独立性。例如,在交易观念上,一块土地的某一部分可以通过确定四至的方法予以特定化,成为独立物;在法律上,通过登记的方法,可以将分割的数块土地公示于众,使之特定化而成为独立物。  ……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兰州大学民法典研究院名誉院长,****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兼任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总论、物权法、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参加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工作,是全程参与《民法典》立法工作的主要立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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