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公民伦理研究系列的其中一本
其他两本也很可观。常有改良派坚持素质说,以为素质高了,,制度自然会演变。却不知如何着手,这套书值得给他们参考。
- ISBN:978730308827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它
- 页数:304
- 出版时间:2007-11-01
- 条形码:9787303088270 ; 978-7-303-08827-0
内容简介
本书是借助历史学和社会学材料对交往生活这一主题的哲学省思,构成对它的一种预备性的研究。内容包括交往生活的公共性转变;村社社会与身份制度的历史变迁;宪政、民主与公民;国家与社会之间——重叠交错的中间领域;公民伦理与儒家伦理等。
目录
节选
nbsp; 序
中国近两个世纪的社会发展经历着一种转变——交往生活的
公共性转变。在这种转变中,中国的村社社会基础逐步改变,农
民作为身份的制度痕迹在逐步消失,公民社会及其实践的公共领
域在逐步发育。寻求中国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中的生活规范——
公民伦理的健全发展,是一个有价值、有意义的实践目标。
人们曾习惯于把经历这种转变的发展看作必定要我们远离自
己的精神家园,这种见解今天已经不再令人信服。我们文化传统
的精髓仍然保持它弥久常新的生命力,并且有待我们继续发现它
的价值。但是,中国社会当前仍然在经历交往生活的公共性转变
的阵痛。一个公民社会及其实践领域的发育健全可以从三个方面
来判断:私人交往与公共交往领域的适度界分,法律的可依赖程
度和社会在公共交往领域的确信程度。健全的公民伦理是公民交
往生活的相互有效性要求,是一个政治社会维持公民间的自愿交
往和持久和平的合作与协商所需要的准则和规范储备。作为一种
生活的或普遍实践的伦理,健全的公民伦理是一个公民社会及其
实践领域的健全发展的伴随物,它随着这种发展而发育,并促进
着这种发展。在这样一种公共交往生活伦理基础上,公共交往将
被习惯地视为不同于私人交往的领域,法律的可依赖程度将比较
高,对公共交往行为的公信将可以期待。中国的伦理传统,尤其
是儒家伦理传统,是否能经受住这种阵痛,取决于它是否能容纳
一种私人交往和公共交往领域适度界分、在公共交往领域中重视
法律的可依赖性,并基于此而形成社会公信的公民政治伦理文化,
成为对它自身的必要补充,与它共同生长为一种新的伦理文化传
统,并同时在私人交往领域中保持它的影响人心的文化生命力。
对于儒家学说这一有续久生命活力的传统,我们或许有理由期待
这样一种发展。
这三本小书是对于这一主题的一种尝试性的探讨。但它们不
构成一种体系性的系列。每本书的主要撰稿人都在独立地阐述自
己对这一主题的系统思考。但是它们之间又有所分工。《交往生活
的公共性转变》是借助历史学和社会学材料对这一主题的哲学省
思,构成对它的一种预备性的研究。同样基于对历史的、社会的
材料的省察,《公共生活与公民伦理》着重从理论上探讨一种适合
中国的这种发展的健全公民伦理的内含。它构成整个系列的主体
部分;《公民伦理教育的基础与方法》将对一种健全公民伦理的理
解引申到教育的方面,探讨一个逐步成熟的公民社会怎样能够使
这种伦理成为它的成员和新一代的成员的生活观念,以及怎样能
够通过这种教育鼓励他们去发展和追求各自的、更高的生活价值。
这个系列研究仍然仅仅是初步思考的结果。它所述引的材料
远不够充分,它的观察和所形成的判断与观点都具有尝试性。在
把它呈献给学界同事和读者时,我们唯一希望的是关心这一主题
的同事和读者对它提出批评意见,以期引出对这个主题的更冷静、
更清晰的探索与思考,因为这对于中国的今天与未来是重要的和
有益的。
四、先有共和国民,还是先有共和宪政
在政治哲学的思考上,立宪派提出的真正有意义的核心论点是,
不能够坐等国民程度自然提高,国民的程度是在君主立宪的实践中提
高的。而且,国民的程度越提高,君主就越将成为“虚君”,国家就
越可以回到国民的掌握之中。君主立宪制下的国会的活动亦然。杨度
指出,各国国会在初期都是不完美的,经过几次磨练,议会或许经过
一连串解散,才会逐步变得有秩序,人民也才会逐渐知道怎样才能矫
正政府。人民也只有在参政过程中才能提高公共心,要使人民有公共
心和参政热情,就要开国会,实行立宪。①张謇认为,国会是使国民
演进的制度,如果不开国会,国民的程度永无增进的可能,对多数国
民,需要一面施以教育,一面以政治来化育,而不是坐等国民程度整
齐划一。②
但是,在梁启超看来,如果国民、政党、议会的活动尚不能达到
必须具备的*基本的(尽管这并不意味完善的)程度,不仅开共和政
制,而且开君宪政制,都会将一种本来很好的政制败坏。所以,与其
在不具备*基本的条件下草率开宪政,不如先使精英们将注意力放在
培育国民以到达基本的程度这件事,于国家和民族更为有益。
这看起来是一个无解的问题:先有基本合格的国民,尔后有民主
宪政,还是相反?这场讨论所提出的事实上是民主政治中的一个永恒
的话题,也许,还是一个永无完备答案的话题。就民主制度本身需要
人们理解它的那些程序性安排的含义和尊重这些安排的规则而言,梁
启超是对的,民主制度的习惯需要培养。基本的事实是,在20世纪
初的清末社会,社会还没有基本的准备:农民还束缚在身份制度中,
工商界还在初步的发展中,还没有产生对宪政的强烈要求,中国人在
过去的历史中没有发育的社会公共生活,因此也没有过民主的政治生
活所需要的尊重共同的契约、尊重规则的习惯,社会启蒙思想刚在发
生,就面临着拯救国家与民族于危亡的历史境遇,对个人权利、自由
的尊重,对个性和独立人格的尊重,都让位于服从救亡的使命,而没
有获得足够的历史空间来展开。辛亥革命是一个勇敢的建立共和宪政
的尝试,但它所实行的共和宪政缺乏充分的社会准备。正因为这样,
袁世凯才抓住时机从革命派手中窃走了革命的果实,并随后无情地嘲
弄了共和宪政。也因为这样,在袁世凯之后,共和宪政成了地方强人
轮换控制政治的装饰品,再也没有恢复它作为一个初生的宪政政体的
生气,并*后结束于国民党的党治政治中。
这些社会的准备需要从基层社会中逐步发生的改变来实现,需要
知识精英们将这些改变做深入的讨论,提炼健全的、能为普通民众理
解和接受的观念,再影响到基层社会的组织结构。这些社会的准备需
要制度性的改变这一点,其实是梁启超和立宪派甚至革命派之间的共
同点。既然国民过民主制度的生活习惯需要培养,那么就需要一个帮
助他们培养这种习惯的环境。作为帮助实现多数人治理的制度,创造
这样的环境并促使人们在此环境中养成习惯正是民主制度本身的问
题。如果这些思想首先着眼于社会基层生活性质和交往关系结构的发
展,就是更为真实的见解。梁启超与立宪派关于国民程度与宪政之关
系的讨论是20世纪初叶中国政治思想史上宪政观念的一次重要的启
蒙课程,甚至至今都还有意义。
第四节 士绅与乡村自治
一、半自治的乡村保甲户籍管理制度
中国自商周以来,在乡村基层一直沿袭着不同形式的里甲、保甲
户籍管理与维护基层治安的制度,这种制度具有半官府管制半自治的
双重性质。历代王朝设立此类制度的目的,一是为了对乡村基层实行
网格化的有效控制,二也是为了减少由国家支付薪俸的官吏的数目。
采取这种制度形式,国家在乡村基层可以不设官吏,以地方人士实行
自治式的治理,官吏可以不下乡,民治也不出乡,国家节省了县级以
下的财政投入,又能够从乡村有效征收到税赋和徭役。这是一种出于
王朝政治目的的以民治民策略。①所以,这种制度得以沿袭数千年而
不辍。
这种制度也使乡村基层社会有了半自治的性质。所谓半自治,是
说它不是充分的自治。它要由国家来授权,由国家来指派一些人代表
国家来治理,而不是由基层地方的人们代表他们自己来治理。自治社
会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民主的自治,即由社会全体有资格的公民共同
就重要的公共事务作出决定的自治。另一种是强人的或地方精英的自
治,中国过去时代和西方中世纪的采邑庄园的自治属于这一类。人们
常说的“天高皇帝远”,就是指在王权不及的地方,由强人或精英们
统治一方。这在中国漫长的封建时代是普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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