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第三版)
- ISBN:978703023542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85
- 出版时间:2008-12-01
- 条形码:9787030235428 ; 978-7-03-023542-8
本书特色
本书特点:
本书以冲突法为核心构建本书的逻辑结构体系。教材内容不具体深及国际统一实体法,更加贴近国际私法的教学要求。
重视培养实践能力,体现司法考试的要求。大量采用案例、事例、课堂讨论等方式,帮助读者尽快建立起解决国际私法问题的感性认识。
重视知识面的拓展。充分考虑到国际私法教学课时的要求,在力求内容简洁的同时增设补充性阅读材料,帮助读者深入理解相关内容。
重视内容的可读性和趣味性,在语言风格上力求严谨中流露生动,使学习成为一种乐趣而非负担。
内容简介
本教材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为依据,紧密结合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教育部全国高校法学核心课教学基本要求而撰写。教材重视对国际私法原理的阐释,也兼顾理论与司法实务的结合,重点论述了国际私法的主体,冲突法的基本制度,代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商事关系等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本书条理清晰、内容充实、表述简明、形式灵活,适合各类法律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及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士使用,也可兼做涉外法律工作者的参考书。
目录
**章 国际私法概述
**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名称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国际组织
第四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节 法律冲突
第二节 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第四章 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
**节 先决
第二节 识别
第三节 反致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节 法律规避
第六节 外国法的查明
第五章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代理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物权
**节 物权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二节 国有化
第三节 信托
第七章 债权
**节 概述
第二节 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 侵权之债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第四节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 知识产权
**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婚姻与家庭
**节 婚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节 收养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扶养
第十章 继承
**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第二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第四节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第五节 中国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 商事关系
**节 票据
第二节 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特点
第二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
**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仲裁机构
第三节 仲裁协议
第四节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十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
**节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第三节 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与诉讼时效
第五节 国际司法协助
第六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十五章 区际法律问题
**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第三节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与取证
第四节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法院判决执行
第五节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仲裁裁决执行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章 国际私法概述
**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名称
关于国际私法的概念,学者的观点并不统一。但比较多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
事实上,“国际私法”或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PIL),这一名称,在中国来说,完全是舶来品。它在今天,虽已被一些立法和国际立法所普遍采用,但这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和演变过程。而且,至今也还有其他的名称或叫法。所以完全可以说,国际私法“是从书名页起就是有争议的”一个法律学科或法律部门。过去或现在比较普遍使用的名称有以下几种。
一、法则说或法则区别说
由于在历史上,14世纪的意大利国际私法学创始人巴托鲁斯(Bartlus,1314~1357年)从区别“法则”的性质着手判定它们是否可以在域外适用,故当时的国际私法就被称为“法则说”(traite de statuts)。目前我国多译为“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es)。这一名称一直使用到17世纪,流行了约400余年。后来虽相继有荷兰“法则说”学派和法国“法则说”学派的兴起,但它们都遵循了法则区别说的基本理论(即仍认为法律可以从它们的性质上区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并且各有不同的适用规则)。因此,巴托鲁斯也被尊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二、冲突法
1653年,荷兰法学家罗登堡(Chrisian Rodenburg,1618~1668年)在其所著的《关于婚姻的规则或因习惯冲突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一书中,首次适用了“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这一名称。另一位荷兰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胡伯(Huber)也于1684年使用过这一名称。美国国际私法的著名奠基人斯托雷(J·Story)倍加推崇的“近代国际私法之父”、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Sayigny)于1849年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一书,其副标题即为《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实践范围》,目前这一名称仍被广泛适用。
……
作者简介
屈广清,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长。主要社会职务: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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