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五版)
- ISBN:978756420429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28
- 出版时间:2009-07-01
- 条形码:9787564204297 ; 978-7-5642-0429-7
目录
节选
《国际商法》内容主要包括:前言,绪论,**章 商事组织法,**节 概述,第二节 公司法,第三节 合伙法,本章小结,参考读本,思考题,案例分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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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履行明示和默示义务原则按照《通则》第5.1.2条,可据之确定当事人默示义务的因素包括:(1)合同的性质与目的;(2)各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和惯例;(3)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4)合理性。2.合作原则无论国内或国际商事交易,一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只有靠对方当事人的合作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如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尽运输义务就离不开托运人提供货物。根据《通则》第5.1.3条和很多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如果一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时,有正当理由期待对方当事人合作,则对方当事人即应予以合作。后者在应予以合作时如果未合作而导致前者不能履行其义务的,后者不仅不能指控前者违约,反而需对前者承担违约责任。(二)获得特定结果或尽*大努力义务的合同履行规则依据《通则》第5.1.4(1)条,若某国际商事合同将一方当事人义务规定为获得某一特定结果,则该方当事人有义务通过履行获得此特定结果。如国际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方的义务为建成一座能开工的工厂,则承包方即必须向发包方交付这样的工厂。有些国际商事合同只规定某方当事人在做某事时应尽力而为,如某一国际销售代理合同并未规定代理人要取得多少销售数量的结果,而只是要求:“代理人应尽*大努力在约定的销售区内扩大产品的销售。”按照《通则》第5.1.4(2)条,义务方应履行一个与其具有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在相同情况下应尽的义务。考虑到某些国际商事合同对获得特定结果或尽*大努力义务约定的模糊性,《通则》第5.1.5条规定,在作此类识别时,除考虑其他因素外,还应考虑以下情况:(1)合同中明确规定义务的方式;(2)合同的价格及合同的其他条款;(3)获得预期结果时通常所涉及的风险程度;(4)另一方当事人影响义务履行的能力。一般而言,合同中明确规定义务的方式很详尽具体并且当事人不需对方合作即能完成的义务应是获得特定结果的义务,如加工100套童装的义务;收费很高并和实现某种结果挂钩的义务也多为获得特定结果的义务;风险较大取得特定结果可能性定数较小的义务通常应是尽*大努力义务,如大多数的诉讼代理义务;很大程度上受对方影响局限的义务一般也是尽*大努力义务,如受对方派出人员水平限制的技术培训义务等。(三)有关事项未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规则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各国一般规定,只要不违反本国的强行法,当事人应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质量、价格、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履行其义务。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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