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62036449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27
- 出版时间:2010-06-01
- 条形码:9787562036449 ; 978-7-5620-3644-9
内容简介
一、国际法的课程性质与特点,国际法,旧称万国法,是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国际常设法院在1927年“荷花号”案的判决中明确表明,“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约束国家的法律规则来自国家在条约或在获得普遍接受为明示法律规则表现出来的自由意志,这些规则调整着它们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共同的目的。”
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彼此又互相关联。按照教育部新修订的专业目录,国际法作为二级学科,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因此,当国际法称“国际公法”时,旨在区别于国际私法。
国际法律关系是国际关系的法律化。近年来,随着国际关系内涵与外延的不断丰富,国际法的调整范围也迅速扩大。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处于持续创新与发展的过程中。可见,国际法具有实践性与理论性并重、传统性与现代性兼顾、静态性与动态性结合的学科特点。
二、国际法的学术地位及作用与价值
作为维护国际正常秩序与促进各国正常交往的重要手段,不断演进的国际法在规范国家行为、解决国际争端、促进共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巨大而独特的作用。因此,世界各主要国家都非常重视国际法理论人才与实践人才的培养,常常将是否具有国际法知识作为能否从事国际事务的主要任职内容,并适时努力向国际社会推荐本国优秀国际法人才。
我国历来遵守和维护国际法准则,倡导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愿意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国际法朝着有利于构建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和谐世界”的方向前进。大力普及国际法知识、积极推动国际法研究、不断加强国际法人才的培养,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国际法素养,形成广主体、多层次的国际法认知,推动构建和谐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目录
**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法的演变
第四节 国际法的编纂
第五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六节 中国与国际法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三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的地位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节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第二节 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第三节 关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节 国家的概念与类型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节 国籍
第二节 外交保护
第三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第五节 难民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国际法律责任
**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
第二节 国家责任
第三节 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后果的国际损害责任
第四节 国际组织责任
第七章 领土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领土取得与变更
第三节 内水制度
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制度
第八章 海洋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内海海域
第三节 领海、群岛国和毗连区
第四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
第六节 大陆架
第七节 公海
第八节 国际海底区域
第九章 空间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
**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及国际环境法律责任
第三节 大气环境的国际法保护
第四节 海洋环境的国际法保护
第五节 自然资源的国际法保护
第六节 危险物质与废物的管理和越境转移的国际法规制
第十一章 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节 人权与国际人权保护
第二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条约体系
第三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机制
第四节 中国在国际人权保护方面的立场和实践
第十二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节 外交关系法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第十三章 条约法
**节 概说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
第四节 条约的修订
第十四章 国际组织法
**节 国际组织概述
第二节 国际组织制度
第三节 联合国体系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五章 国际刑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犯罪
第三节 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
第四节 国际刑事法院
第十六章 国际争端解决
**节 概述
第二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第四节 联合国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五节 中国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七章 战争与国际人道法
**节 战争与战争法
第二节 战争的开始与结束
第三节 国际人道法
第四节 战时中立制度
第五节 战争犯罪及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终止与无效
节选
《国际法》内容简介:一、国际法的课程性质与特点,国际法,旧称万国法,是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国际常设法院在1927年“荷花号”案的判决中明确表明,“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约束国家的法律规则来自国家在条约或在获得普遍接受为明示法律规则表现出来的自由意志,这些规则调整着它们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共同的目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彼此又互相关联。按照教育部新修订的专业目录,国际法作为二级学科,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因此,当国际法称“国际公法”时,旨在区别于国际私法。国际法律关系是国际关系的法律化。近年来,随着国际关系内涵与外延的不断丰富,国际法的调整范围也迅速扩大。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处于持续创新与发展的过程中。可见,国际法具有实践性与理论性并重、传统性与现代性兼顾、静态性与动态性结合的学科特点。二、国际法的学术地位及作用与价值作为维护国际正常秩序与促进各国正常交往的重要手段,不断演进的国际法在规范国家行为、解决国际争端、促进共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巨大而独特的作用。因此,世界各主要国家都非常重视国际法理论人才与实践人才的培养,常常将是否具有国际法知识作为能否从事国际事务的主要任职内容,并适时努力向国际社会推荐本国优秀国际法人才。我国历来遵守和维护国际法准则,倡导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愿意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国际法朝着有利于构建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和谐世界”的方向前进。大力普及国际法知识、积极推动国际法研究、不断加强国际法人才的培养,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国际法素养,形成广主体、多层次的国际法认知,推动构建和谐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相关资料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甚至现在由于国际法常常遭到粗暴地违反和破坏,也不断引起人们对国际法法律性质的怀疑。“国际法否定论”的各种观点,有的带有明显的片面性,有的是先入为主地用国内法标准来衡量国际法的结果,因而是错误的。近两个世纪以来,国际法一直作为国际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而不断发展,国际法的约束力为各国所公认,在实践中,国际法基本上得到了各国的遵守。即使在国际法遭到破坏的少数情况下,有关国家也并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设法证明根据国际法其行为的合法性。而且正如不能因为有强盗而否定国内法的效力一样,也不能因为有侵略行为而否定国际法的效力。更值得注意的是,自20世纪初,国际社会中有关“制裁”的规则逐渐发展,这使得现代国际法的效力和国内法近似,即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以对违反者实行某种制裁作为保证的。国际法之所以对国家具有约束力,国际法学者从法理上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理论:①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国际法的效力来自“约定必须遵守”的国际习惯法,而“约定必须遵守”的效·力又来自于所谓的“*高规范”或“原始规范”。②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国家的“共同意志”。③折衷法学派介于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之间,他们认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共同意志都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④新现实主义学派中的权利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政治支配着国际法,而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因此,国家间的“势力均衡”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也就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新现实主义学派中的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受国际政治支配,但国际法有自身的性质、特点和作用。国际法绝不等同于国际政治,也不能将国际法和国家权力或国家外交政策等同起来。对此,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来源于各国体现于其所缔结的条约之中的意志,但这种意志不是各缔约国的共同意志,而是各国意志在“求同存异”基础上的一种协调或协议。这种观点与国际社会的现实比较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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