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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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0932130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67页
- 出版时间:2010-09-01
- 条形码:9787509321300 ; 978-7-5093-2130-0
目录
节选
《外国刑法导论》具有如下两个特点:**,注重刑法思想和制度的历史阐述。《外国刑法导论》尝试着以较为明晰、简要的方式,介绍自古希腊、古罗马以来西方刑法思想和立法的发展脉络,以期今后能推动西方刑法史的研究。第二,重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和制度的比较分析。《外国刑法导论》选择性地在若干章节对英美刑法的一些理沦和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将它们和大陆法系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希望有助于我们较为全面、客观地对待和借鉴外国的刑法理沦和制度。
相关资料
(1)基于法益侵害的伦理规范违反说基于法益侵害的伦理规范违反说,是违法性二元论中的通说,它以法益侵害为必要前提,和结果无价值论立足于共同的基础,即在结果无价值的判断基础上,衡量被侵害的法益,并综合考虑行为动机、目的、手段以及其他具体要素,只有当该法益侵害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时,才能认为是实质的违法性。如大塚仁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国家、社会的伦理规定,即以侵害、威胁法益的存在为前提,判断当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具体的国家、社会伦理规范。如在被害人承诺中,即使有承诺,但如果不具备社会的相当性,承诺的动机和目的为社会伦理所不容许时,也是违法的。②西原春夫认为,违法性的实质,首先应当从法益侵害的趣旨中引出,但是,不能完全根据法益侵害及其危险衡量刑罚,而要立足于当时主导的社会伦理秩序,根据一定方法进行无价值的衡量,即应当根据行为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方法和程度,在有法益侵害和危险的场合认定违法性。由于规范是为了保护法益的,所以,没有惹起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的行为,不能认为违反了规范,但有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的时候,也能认为没有规范违反。③佐久问修认为,“被评价为违法的行为,在侵害或威胁作为生命、身体以及财产等社会的利益的‘法益’时,只要违反国家承认的行为规范,就必然具备行为无价值性。”④
作者简介
童德华,1971年4月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1992年毕业子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1999年毕业于湖北省社会科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分配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任教,历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刑事司法学学院讲师(2002年)、副教授(2004年),教授(2009年)。其间,子2005年进入吉林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到意大利比萨大学进行学术访问。主要专著有:《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规范刑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外国刑法原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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