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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学导论

外国刑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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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32130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67页
  • 出版时间:2010-09-01
  • 条形码:9787509321300 ; 978-7-5093-2130-0

目录

**章 外国刑法概述**节 刑法的含义与种类一、刑法的含义二、刑法的种类第二节 犯罪的含义一、犯罪的定义二、犯罪的本质第三节 刑法的机能一、概述二、刑法的基本机能三、刑法机能的冲突第四节 刑法解释和论证一、刑法涵摄与解释二、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三、刑法论证第二章 外国刑法发展简史**节 古希腊、古罗马的刑法一、刑法思想及相关理论二、古希腊、古罗马的刑法特征第二节 中世纪的刑法一、中世纪的刑法思想二、中世纪欧洲刑法立法第三节 近现代刑法一、启蒙时期的刑法思想与理论发展二、早期客观主义刑法思想三、早期主观主义刑法理论四、近代刑法学派之争五、当代刑法思潮六、近现代刑法立法第三章 罪刑法定原则**节 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一、罪刑法定制度的历史沿革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求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要求第四章 犯罪论的构造**节 大陆法系犯罪论构造的历史一、概述二、犯罪论基本构造的形成历史三、俄罗斯犯罪构成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四、德国犯罪论构造的发展第二节 大陆法系犯罪论构造与英美刑法犯罪论构造的比较一、英美刑法犯罪论的构造二、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之比较第五章 构成要件符合性论**节 构成要件符合性概述一、构成要件符合性理论的沿革二、构成要件的机能三、构成要件的类型四、构成要件要素第二节 行为主体一、行为主体概述二、身份犯三、法人犯罪第三节 实行行为一、行为概述二、实行行为的含义与分类三、不作为犯第四节 因果关系论和客观归属论一、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论二、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论三、客观归属论第五节 构成要件的故意和过失一、构成要件的故意二、构成要件的过失三、构成要件的事实错误第六章 违法性论**节 违法性概述一、违法性概念及其理论沿革二、违法性本质学说三、违法的要素四、可罚的违法性论第二节 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概述二、大陆法系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一般原理三、英美刑法中的辩护事由第三节 法规中的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二、紧急避险三、正当行为第四节 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一、义务冲突二、被害人承诺三、自救行为第七章 责任论**节 责任论概述一、责任的本质二、责任的要素三、英美刑法中的特殊责任制度第二节 责任能力一、责任能力概述二、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三、有关责任能力的分类及其具体类型四、责任能力存在的时期第三节 期待可能性论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二、期待可能性标准三、期待可能性的地位四、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问题五、期待可能性的错误及其处理第四节 违法性意识及其可能性一、违法性意识概说二、违法性意识的学说三、违法性意识的内容四、违法性意识的不可能与期待不可能性第八章 未遂犯论**节 概说一、未遂犯的立法例二、预备犯、阴谋犯三、既遂犯第二节 障害未遂(狭义)……第九章 共犯理论第十章 罪数论第十一章 犯罪的法律后果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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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外国刑法导论》具有如下两个特点:**,注重刑法思想和制度的历史阐述。《外国刑法导论》尝试着以较为明晰、简要的方式,介绍自古希腊、古罗马以来西方刑法思想和立法的发展脉络,以期今后能推动西方刑法史的研究。第二,重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和制度的比较分析。《外国刑法导论》选择性地在若干章节对英美刑法的一些理沦和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将它们和大陆法系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希望有助于我们较为全面、客观地对待和借鉴外国的刑法理沦和制度。

相关资料

(1)基于法益侵害的伦理规范违反说基于法益侵害的伦理规范违反说,是违法性二元论中的通说,它以法益侵害为必要前提,和结果无价值论立足于共同的基础,即在结果无价值的判断基础上,衡量被侵害的法益,并综合考虑行为动机、目的、手段以及其他具体要素,只有当该法益侵害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时,才能认为是实质的违法性。如大塚仁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国家、社会的伦理规定,即以侵害、威胁法益的存在为前提,判断当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具体的国家、社会伦理规范。如在被害人承诺中,即使有承诺,但如果不具备社会的相当性,承诺的动机和目的为社会伦理所不容许时,也是违法的。②西原春夫认为,违法性的实质,首先应当从法益侵害的趣旨中引出,但是,不能完全根据法益侵害及其危险衡量刑罚,而要立足于当时主导的社会伦理秩序,根据一定方法进行无价值的衡量,即应当根据行为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方法和程度,在有法益侵害和危险的场合认定违法性。由于规范是为了保护法益的,所以,没有惹起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的行为,不能认为违反了规范,但有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的时候,也能认为没有规范违反。③佐久问修认为,“被评价为违法的行为,在侵害或威胁作为生命、身体以及财产等社会的利益的‘法益’时,只要违反国家承认的行为规范,就必然具备行为无价值性。”④

作者简介

童德华,1971年4月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1992年毕业子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1999年毕业于湖北省社会科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分配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任教,历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刑事司法学学院讲师(2002年)、副教授(2004年),教授(2009年)。其间,子2005年进入吉林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到意大利比萨大学进行学术访问。主要专著有:《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规范刑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外国刑法原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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