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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告罪原论: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

亲告罪原论: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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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0086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189
  • 出版时间:2008-05-01
  • 条形码:9787510200861 ; 978-7-5102-0086-1

本书特色

亲告罪属于法定的犯罪二元分类之一种,其作为犯罪独立存在的依据究竟是什么,何以在工业文明发达的西方国家设置较多而我国立法寥寥,扩大亲告罪的立法范围是否可以还击“渺无人迹的现代刑法”的质疑,在犯罪态势呈两极分化的今天,亲告罪可以成为向非犯罪化的过渡手段吗 有学者指出,只有在理论刑法学、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三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子系统的基础上建构刑法学体系,才能使刑法学具有批判意识和理性精神,才能为刑法学的发展开辟道路。 因此,本文力图从理论、立法、司法层面建立亲告罪研究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并且围绕亲告罪的本原问题、犯罪论问题、司法改革问题、价值论问题、制度论问题五大方面阐述。本文运用法理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及历史分析法,通过对构建亲告罪制度相关内容的论述,从理论上较为宏观地确立了亲告罪研究的理论体系。

内容简介

本书从理论、立法、司法层面建立亲告罪研究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并且围绕亲告罪的本原问题、犯罪论问题、司法改革问题、价值论问题、制度论问题五大方面阐述。

目录

绪论
第1章 亲告罪本体论
1.1 亲告罪溯源
1.1.1 初民社会刑事纷争
1.1.2 犯罪内涵的明确
1.1.3 公法私法分野
1.1.4 公法私法化与被害人权利的复归
1.2 刑事纷争之解决范式
1.2.1 私力救济与国家追诉
1.2.2 刑事纷争解决与刑罚制度变革
1.2.3 纷争解决方式变革与告诉乃论
1.2.4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发展

第2章 亲告罪的犯罪论问题
2.1 被害人告诉与违法阻却
2.1.1 亲告罪立法的理论基础~
2.1.2 被害人不告诉与被害人承诺(允诺)
2.1.3 被害人不告诉与被害人谅解(宽宥)
2.2 被害人告诉与可罚性
2.2.1 可罚性在犯罪论中的地位
2.2.2 被害人告诉与可罚性阻却事由
2.2.3 告诉权行使与刑罚消灭事由
2.3 被害人告诉的刑法意义
2.3.1 亲告罪与犯罪阻却
2.3.2 亲告罪与刑事责任
2.3.3 告诉乃论与事实上的非犯罪化事由

第3章 亲告罪的非刑罚化处理
3.1 非刑罚化的理论基础
3.1.1 刑罚的正当性质疑
3.1.2 报应刑与目的刑检讨
3.1.3 非刑罚化趋势探析
3.2 恢复正义理念及司法
3.2.1 以被告人为中心的传统司法观念的追溯:报应正检讨
3.2.2 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现代司法观念的发展:恢复正缘起
3.2.3 以亲告罪为主体的轻微犯罪解决范式:恢复式正义探讨
3.3 替代刑罚思想——刑事和解
3.3.1 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3.3.2 刑事和解理论的缘起
3.3.3 在亲告罪中构建刑事和解

第4章 亲告罪的价值探寻
4.1 亲告罪的法理价值:自由
4.1.1 刑法规范的自由价值的解读
4.1.2 刑法规范与自由价值的实现
4.1.3 亲告罪立法——刑法规范自由价值的彰显
4.2 亲告罪的刑法价值:谦抑
4.2.1 刑法的谦抑性内涵
4.2.2 刑法的谦抑价值实现是法治的内在要求
4.2.3 刑法的谦抑性价值在亲告罪中的体现
4.3 亲告罪的刑事政策价值
4.3.1 轻罪刑事政策的适用
4.3.2 亲告罪的“轻轻”价值
4.3.3 亲告罪的“事实上的非犯罪化”价值

第5章 亲告罪的制度论
5.1 亲告罪立法比较
5.1.1 国外亲告罪立法技术概况
5.1.2 部分国家与地区亲告罪立法内容:罪名与种类
5.1.3 部分国家与地区有关告诉权的立法:告诉权与告诉权人
5.2 亲告罪的立法设计
5.2.1 亲告罪范围的划定
5.2.2 有关亲告罪告诉权的完善
5.2.3 亲告罪中被害人补偿机制
5.3 亲告罪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5.3.1 《刑法》第98条的立法完善
5.3.2 侵占罪的告诉才处理问题
5.3.3 亲属相盗的可罚性与亲告罪关系
5.3.4 关于亲告罪的首服(自首)问题
参考文献
拈一朵微笑的花(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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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其次,将一些案情复杂、情节严重的、不易举证的亲告罪规定为公诉亲告罪,由被害人的告诉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从理论上看,对于公诉亲告罪,一些复杂的亲告罪案件被害人仍可通过公诉的方式依靠追诉机关进行权利救济,对于被害人而言,启动公诉程序追诉犯罪,可以节制检察官滥用不起诉,使案件顺利进入审判程序,被告人能直接交付审判,及强化被害人在审判中参与诉讼进行的影响,较之自诉制度,更能维护被害人借由诉讼程序满足正义需求。从实践上看,对于刑事公诉案件与刑事自诉案件的划分,被害人的举证能力大小也是标准之一,基本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划入了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内。因此,对亲告罪的追诉方式应区别对待,将案情复杂、被害人举证困难的亲告罪纳人公诉亲告罪是符合司法实际的。当然,这种立法模式虽然有利于被害人法律诉求的实现,避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一种不利地位,但从根本上讲,这种立法却有悖于亲告罪立法的要旨,即基于加害方与被害方两方面的利益平衡,赋予被害人刑罚发动与否的决定权。如果亲告罪适用公诉程序。公安机关立案后,为了侦查的方便,往往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失去和解的机会,并且,如果被害人追诉被告人的意愿发生改变,要求撤诉也无从实现。 因此,我们认为,解决方案有两个:一是严格控制公诉亲告罪范围。一方面将极少数案情复杂、情节严重的、被害人不易举证的亲告罪纳入公诉亲告罪,并规定对于公诉亲告案件采取公诉自诉并行制,如果被害人不愿意走公诉程序告诉也可选择自诉程序告诉;反之,如果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在举证不力或告诉受限时,被害人也可以再向公诉机关控告,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另一方面将部分案情简单、举证难度不大,且涉及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追诉机关不便介入的亲告罪纳入自诉亲告罪,但属于自诉亲告罪则被害人绝对不能采用公诉程序告诉。 ……

作者简介

罗欣,女,生于七十年代,祖籍湖南。先后获武汉大学哲学学士、刑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现就职于*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在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发表各类文章近二百篇,其中在《法学评论》、《人民检察》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参加编撰图书多部,曾获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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