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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法律问题研究-以山西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为例

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法律问题研究-以山西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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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107037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66
  • 出版时间:2014-10-01
  • 条形码:9787100107037 ; 978-7-100-10703-7

本书特色

    这是一本解决矿业发展中的核心难题——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的法学专著。通过对我国矿产资源取得制度进行历史考察,对各国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对我国矿业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法律分析,结合我国山西省煤炭资源的实例,提出对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改革的理论构想和《矿产资源法》修改的可行性建议。全书观点新颖、视角独特,对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完善和矿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的价值。

内容简介

    1.本书是在教育部课题《矿产资源战略若干问题研究》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该课题获得国土资源部的鉴定证明和国务院参事、国土资源部原总工程师张洪涛的高度认可。     2. 本书提出矿产资源制度市场化的改革,面临的核心问题是落实《宪法》《物权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矿产资源归国家(全民)所有的原则,理清国家是矿产资源所有者政府是管理者的关系,明确国家参与的是初次分配政府参与的是二次分配,解决矿产资源收益和分配中以税费替代国家(全民)所有者收益的问题。     3. 本书提出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是《矿产资源法》修改完善的核心问题之一,作者在论证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同时,针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改进行了探讨,以期为《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帮助。

目录

序言 **章 我国矿产资源取得方式的变迁 **节矿产资源无偿取得时期 一、我国古代的矿产资源取得制度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矿产资源取得制度 三、《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前的矿产资源取得制度 四、小结 第二节 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时期 一、矿产资源无偿取得的矿业制度与改革开放 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时期主要法律制度解析 三、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时期的国家收益权问题 四、小结 第二章 我国矿产资源有偿取得(使用)的实践——以山西煤炭资源为例 **节 山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与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必要性 一、山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必要性 二、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必要性 第二节 山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与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概况 一、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改革 二、煤炭资源整合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三、煤炭资源整合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区别和联系 四、煤炭资源整合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成效 第三节 山西省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与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存在的问题 一、煤炭资源有偿使用中的问题 二、社会反响问题 三、煤炭资源整合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节 收益与分配层面的问题 一、以资源税费替代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收益的问题 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收益的缺失与国民分配不公的问题 第二节 法律制度层面的问题 一、与《宪法》相悖的问题 二、相关法律概念不清的问题 三、与市场经济体制脱节的问题 第四章 对我国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 **节 对国家、政府身份认识和矿产资源特征认识存在偏差 一、没有区分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者身份和政府的矿产资源管理者身份 二、对矿产资源在自然资源中的特殊性认识不足 三、忽视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权 第二节 现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脱离了我国的现实国情 一、缺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正确理解,盲目照搬外国的做法 二、对矿产资源的价值和价格认识不足 第三节 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构建的失当 一、忽视了矿产资源收益权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 二、没有体现国家在国民经济中的矿产资源民事主体身份 三、将采矿权这种行政许可权叠加成民事物权 四、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后的物权属性不清 第五章 国外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节 世界矿业立法的三次革命 一、**次矿业立法革命 二、第二次矿业立法革命 三、第三次矿业立法革命 四、三次矿业立法革命对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的启示 第二节 美国的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 一、美国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的沿革 二、美国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及主要税费法律制度 第三节 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 一、澳大利亚的矿业权管理制度 二、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 三、澳大利亚矿业税费制度 四、澳大利亚矿业权二级市场的特点 第四节 国外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应当借鉴的制度 二、借鉴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六章 改革我国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法律制度的理论设想 **节 改革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实现资源管理向资产管理的转变 一、资源变资产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二、资源变资产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三、完善并有效执行矿产资源有偿取得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改革矿产资源一级市场法律制度,实现国家所有权收益 一、国家可以有偿出让矿(藏)产资源所有权 二、国家通过一级市场出让矿产资源是实现收益权的主要方式 三、国家要区分公益性和商业性矿产资源 第三节 改革矿产资源二级市场法律制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一、我国矿产资源二级市场形同虚设 二、通过资产变资本构建矿产资源二级市场 第四节 政府对矿产资源市场的责任及监管 一、政府对矿产资源一级市场的责任和监管 二、政府对矿产资源二级市场的责任和监管 三、政府对矿产资源采矿权流转的监管 第七章 围绕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的《矿产资源法》修改建议 **节 《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核心问题 一、矿业发展的市场化改革问题 二、矿产资源的物权属性问题 三、矿产资源收益收取制度问题 四、矿业市场主体地位平等问题 五、矿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由\"组织管理\"向\"监督管理\"的转变问题 第二节 围绕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修改《矿产资源法》的具体建议 一、关于《矿产资源法》名称和宗旨的修改建议 二、关于矿藏资源物权属性的修改建议 三、关于国家矿藏资源所有者收益权的修改建议 四、关于矿业发展市场化改革的修改建议 五、关于矿业市场主体地位的修改建议 六、关于矿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转变的修改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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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大为,山西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能源法;发表论文4篇;参与国家级、省级研究项目3项。王继军,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山西省法学学科带头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山西省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山西省煤炭工业协会特别顾问等多项职务。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矿产资源法。目前已出版著作8部;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政法论坛》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70余篇;主持研究项目36项,其中国家级研究项目6项;获各类学术奖30余项。王彬,山西大学法学院教师,团委书记。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参与研究国家级课题3项,其他课题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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