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6532495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45
- 出版时间:2016-01-01
- 条形码:9787565324956 ; 978-7-5653-2495-6
本书特色
卞建林主编的《中国诉讼法判解(第9卷)》是关于刑事诉讼问题的论文集,共分大案聚焦,法官释法,以案析理,域外案例摘录,实证研究,热点争鸣六个部分,本期大案聚焦关注的是聂树斌强奸杀人案,随着内蒙古呼格案的昭雪,在法律界一直备受质疑的聂树斌案重回视野,陈光中,何家弘等法律名家学者对聂树斌案接下来应该做的事发表了看法。其他各个部分围绕各自主题论述了相关问题。
内容简介
《中国诉讼法判解(第9卷)》主要内容包括主编絮语(大案聚焦之聂树斌强奸杀人案)、(法官释法)、(法官释法)、(以案析理)、(域外案例摘录)、(实证研究)、(热点争鸣)等。直面刑事错案,案例分析,实证研究,新法解读。
目录
大案聚焦之聂树斌强奸杀人案
聂树斌案五大疑点已撕裂原证据证明体系,理应重新公正审判
根据现有证据,应当宣告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是否无辜不能由复查程序说了算
聂树斌案符合启动再审条件
聂案听证会:没能在电视中说的话
聂树斌案绝不能不再审
法官释法
诈骗故意的认定及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袁小瑞诈骗案
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应受合理限制——郝天麟诉北京紫信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以案析理
证据矛盾无法排除时应做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被告人王甲等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评析
对脱保行为进行实体性制裁之构想
高速公路肇事后逃逸主观故意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认定——以涂某、张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为例评析
被害人是否构成伪证罪——以金某伪证案为视角
再审适用现行规定还是原审时规定——谭某犯盗窃罪一案再审判决评析
警察用枪的合法性及其限度——对庆安枪击事件评析
民事执行回转中对第三人的保护——吴俊荣与深圳富利公司执行异议案分析
建筑物专有权纠纷的适格诉讼主体研究——以张一诉联通武汉分公司案为例
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对诉讼标的识别的释明与处理
检察机关如何对虚假民事诉讼进行监督——以李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
“诉权滥用”如何可能?——评“陆红霞诉江苏省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
域外案例摘录
美国被告人质证权的再完善——评俄亥俄州诉克拉克(Ohiov Clark)案
实证研究
德宏州缅甸人及国籍不明人犯罪实证研究
刑事案件中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与应用
死刑案件中客观性证据审查与运用实证分析——以6件判处死刑的典型案件为样本
死刑案件证据适用的实证分析——以某地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为分析样本
热点争鸣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刍议法律语言证据的几个问题
节选
《中国诉讼法判解(第9卷)》: 三、本案评析 依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在定性上并不存在问题。鉴于时下信用卡诈骗罪多发,而我国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灰色地带”,故笔者希望借本案的评析,对部分因法律的模糊处理而引发的争议予以明晰。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该条第1款是对信用卡诈骗罪四种情形的列举,其中第四种情形就是恶意透支型;第2款进一步对“恶意透支”进行了解释,“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010年5月,*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更新,根据该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归纳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一般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是持卡人,此处的持卡人应当限于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恶意透支的前提是行为人知晓其具有透支的权利,透支使用信用卡本身并无罪过,而是一旦出现银行追缴而拒不偿还的情况,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对于非合法持卡人,如拾得、骗取、盗窃信用卡进行透支的行为,直接就可以认定为相应的诈骗犯罪或盗窃罪。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认定上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填报的材料是否具有虚假内容;持卡人的消费情况是否超出持卡人的实际收入能力;持卡人消费后是否按时还款;持卡人是否具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持卡人是否利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没有按时还款是否具有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况。犯罪客观方面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关于催收的理解,原则上银行催收应传达于持卡人本人。如果持卡人透支以后故意更换住址、电话号码逃避银行催收的,只要银行有确实证据证明进行了催收,如按照信用卡协议上的持卡人地址寄送了催收函,或依照信用卡协议上持卡人所留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发出了催收信息,即可认定催收的效力。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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