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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422410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367
  • 出版时间:2016-06-01
  • 条形码:9787564224103 ; 978-7-5642-2410-3

内容简介

本书介绍了商事组织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票据法、国际贸易结算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电子商务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内容。

目录

前言
绪论

**章 商事组织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
第三节 合伙法
本章小结
参考读本
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第四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第六节 违约的救济措施
本章小结
参考读本
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第五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本章小结
参考读本
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询的成立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第六节 国际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第七节 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措施和保全货物
本章小结
参考读本
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第二节 提单运输
第三节 租船运输合同
第四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和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五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本章小结
参考读本
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运保险合同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第四节 陆上与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本章小结
参考读本
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七章 票据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节 概述
第二节 票据的出立
第三节 票据的转让与流通
第四节 持票人的权利与责任
第五节 票据的提示、承兑与付款
第六节 票据的拒付与追索
第七节 关于票据的其他规定
本章小结
参考读本
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八章 国际贸易结算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节 概述
第二节 托收结算中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凭信用证结算中的法律关系
本章小结
参考读本
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九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
第三节 其他国际技术贸易合同
第四节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限制性条款及其法律规定
第五节 与国际技术贸易相关的国际立法
本章小结
参考读本
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十章 国际电子商务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电子商务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第三节 《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与《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第五节 《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 国际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
本章小结
参考读本
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十一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节 概述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欧洲联盟产品责任统一法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
第五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本章小结
参考读本
思考题
案例分析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员和仲裁庭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承认与执行
本章小结
参考读本
思考题
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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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国际商法(第七版)》:  第二节 公司法  除具体内容上的差异外,各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的事项范围上的规定大体相似,即主要包括公司的设立、权能范围、组织、经营、改组、合并、清算、终止及外国公司等问题。  在上述诸事项方面,各国对不同类型的公司所作的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  一、公司的类型  在传统上,很多国家将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公司分成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类。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股东所持有的股本被划分成均等份额,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的公司。这种公司又被细分为股份转让受限制的公司(或非公开上市公司)和股份转让不受限制的公司(或公开上市公司)两个类别。有限责任公司则是指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筹集资本,股本亦不分为均等份额,且各股东的责任只以其出资额为限的商事组织。  研究公司法的学者们指出,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转让受限制的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以现代化为目标的日本《2005年公司法》干脆不再保留有限责任公司的形态,将有限责任公司划人股份转让受限制的封闭性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类型。欧洲的丹麦等国也在酝酿进行这种现代化的改革。①  此外,某些资本主义国家还承认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等公司的组织形式。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其特征是:可以不拥有注册资本;账目不受外界查检;股东有权直接参加管理;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在负无限连带责任这一点上,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合伙组织中的合伙人是完全相同的,但是,很多国家都承认无限责任公司为法人而不承认合伙组织为法人,因此,无限责任公司在宣告破产或解散前,其债权人只能对公司起诉而不能向股东个人起诉。正是由于其具有法人地位,加上其设立和解散的手续简单等优点,某些几乎不可能负债的行业如律师、会计师等领域中仍然存在无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是由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联合组织成立的公司,其中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的无限清偿责任,但他们享有代表和管理公司的权力,而只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但他们无权代表和管理公司。两合公司这种商事组织仅见于大陆法系国家,它很类似于英美法系中的有限合伙,但与后者不同的是它具有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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