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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家族组织的公法职能-以明清两代为中心的考察

传统中国家族组织的公法职能-以明清两代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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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2072133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81
  • 出版时间:2016-12-01
  • 条形码:9787562072133 ; 978-7-5620-7213-3

本书特色

本文探讨了家族组织的公法职能。在导论部分,主要厘清了一系列的概念,阐述了家族、宗族、家族组织、宗族组织等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及本文对这些概念的使用说明。*章为传统中国家族组织的形态与职能,第二章为传统中国家族组织公法职能的社会基础与权力来源,第三章为传统中国家族组织主要公法职能,第四章为传统中国家族组织公法职能的历史实效,第五章为传统中国家族组织公法职能的现代思考。

内容简介

《传统中国家族组织的公法职能:以明清两代为中心的考察》探讨了家族组织的公法职能。在导论部分,主要厘清了一系列的概念,阐述了家族、宗族、家族组织、宗族组织等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及本文对这些概念的使用说明。**章为传统中国家族组织的形态与职能,第二章为传统中国家族组织公法职能的社会基础与权力来源,第三章为传统中国家族组织主要公法职能,第四章为传统中国家族组织公法职能的历史实效,第五章为传统中国家族组织公法职能的现代思考。

目录

总序序一序二自序摘要Abstract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状态 三、我的思路与方法 四、相关概念厘清**章 传统中国家族组织的形态与职能 **节 传统中国家族组织的起源与演进 一、传统中国家族组织演进以宋代为转折点 二、宋代以前的家族组织 三、宋代以后的家族组织 第二节 传统中国家族的组织形态与习惯要素 一、传统家族组织的一般形态 二、明清祠堂宗族制组织形态 三、家族组织的形态要素 第三节 传统中国家族组织的属性 一、家族组织是法人组织 二、家族组织公法属性的成因第二章 传统中国家族组织公法职能的社会基础与权力来源 **节 公法职能的社会基础 一、小农经济与国家管控的局限 二、家国同构与国家管控的局限 三、地域差异与国家法制的局限 四、群体本位与乡民的公权依赖 第二节 公法职能的权力来源 一、传统中国家族组织权力的内生来源 二、传统中国家族组织权力的外部来源第三章 传统中国家族组织的主要公法职能 **节 家族组织公法职能之一:内部自治 一、敬宗崇祖教化族众 二、经营族产义庄 扶危救困 第二节 家族组织公法职能之二:奉命治理 一、国家授权的家法族规制定 二、国家委托的户口管理和赋役督促 三、国家委托的基层治安维护 四、国家授权的家族理讼解纷第四章 传统中国家族组织公法职能的历史实效 **节 家族组织公法职能的积极作用 一、弥补国家基层管理力局限,维护乡村社会秩序 二、有限制约国家权力,维系血缘社会自治 三、配合人伦教化与风俗维系的王朝事业 第二节 家族组织公法职能的消极作用 一、抑制民事立法、阻碍法制统一 二、助长宗族专制、压抑族众权利 三、抑制族众诉讼意识第五章 传统中国家族组织公法职能的现代思考 **节 传统优秀家族文化的继承与发扬 一、国家大统一的“单一社会秩序”观念改造 二、宗族组织参与构造的多元秩序 三、继承与发扬传统家族文化的有限合理性 第二节 构建多元的法律与秩序格局 一、血缘性质的家族组织在社会管理上的特殊作用 二、复萌的宗族组织发挥正能量的理性思考 第三节 家族组织复萌对中国当代乡村社会治理的影响 一、新中国前期家族组织式微时乡村治理 二、家族组织复萌对当代乡村治理引起的思考参考文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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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志明 男,1974年4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2010年12月被聘任为副教授,2013年12月获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传统家族文化及基层社会治理。现在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执教,期间主持两项课题:①2015年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传统中国家族组织自治职能研究——以明清两代为中心的考察》,结项证书号:结·2014130(资助3万元);②2016年湖北省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中青年理论家培育计划申报课题《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渗透“家的文化”研究》,项目编号16ZD075(资助5万元)。在《江汉论坛》《理论月刊》《江苏警官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代表作有《论中国古代婚约制度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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