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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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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823381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53
  • 出版时间:2016-11-01
  • 条形码:9787568233811 ; 978-7-5682-3381-1

内容简介

  近年来,全球经济增速放缓、有效需求不足,从而导致各国的外贸需求下降,全球贸易量出现萎缩。但是我国经济依然稳步发展,我国企业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国际商事交易不论在其交易对象还是交易方式上都有了很大发展,规范国际交易行为的国际商法已经成为当代世界的热点问题。如何建立一个安全、公平的国际商务法律环境,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已经成为关乎今后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国际商法》根据高等院校国际贸易/国际商务专业系列教材研讨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编写要点的精神,制定了“国际商法”课程新的教材写作大纲。在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的国际贸易/国际商务专业系列教材编委会的组织下,完成了《国际商法》的编写工作。编者力图为国际贸易/国际商务专业学生提供一本课程体系合理、学科理论深入、教学内容充实、支撑材料新颖、涉及范围宽广、叙述简明扼要、条理清晰、案例丰富,适合国际贸易和国际商务专业本科国际商法教学需要的教材。  《国际商法》不但适合国际商务、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法学等专业本科生或研究生使用,也可供从事国际贸易法律实务或国际商法科学研究的人员如警察、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一切对此有兴趣的人阅读。

目录

第1章 国际商法导论
学习目标
导人案例
1.1 国际商法的内涵
1.1.1 国际商法的概念
1.1.2 国际商法的主体和调整对象
1.1.3 国际商法的特征
1.1.4 国际商法的渊源
1.1.5 国际商法的内容与地位
1.1.6 国际商法的历史
1.2 世界各种法律体系及其特征
1.2.1 大陆法系
1.2.2 普通法系
1.2.3 中国涉外法律制度概述
1.3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商法统一化
1.3.1 经济全球化
1.3.2 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
1.3.3 国际商法的统一化
本章案例
本章小结
本章习题

第2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学习目标
导入案例
2.1 代理法概述
2.1.1 代理的概念
2.1.2 代理权的产生
2.1.3 无权代理
2.1.4 代理关系的终止
2.2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2.2.1 代理人的义务
2.2.2 本人的义务
2.3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2.3.1 大陆法
2.3.2 普通法
2.4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2.4.1 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2.4.2 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2.5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2.5.1 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
2.5.2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本章案例
本章小结
本章习题

第3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学习目标
导人案例
3.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概述
3.1.1 《通则》的制定
3.1.2 《通则》的基本原则
3.2 合同的订立
3.2.1 要约
3.2.2 承诺
3.2.3 合同的订立
3.3 合同的效力
3.3.1 除外事项
3.3.2 错误
3.3.3 欺诈、胁迫及重大失衡
3.4 合同的内容
3.4.1 明示义务与默示义务
3.4.2 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义务
3.4.3 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与尽*大努力的义务
3.4.4 履行质量的确定
……
第4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5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6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7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8章 国际电子商务法
第9章 国际支付结算法
第10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11章 国际投资法
第12章 国际税法
第13章 国际金融法
第14章 国际商事管制法
第15章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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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国际商法》:  2.4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根据各国代理制度的一般原则,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即退居合同之外,他对第三人不负个人责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代理人对本人也不承担责任。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本人和第三人通常分处两国,他们对彼此的资信状况的掌握完全依赖于代理人的信用以及业务能力。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特殊的代理制度,在该代理制度下,代理人被赋予了特殊的责任,或者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或者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现分述如下:2.4.1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主要为出口保理人。这种出口保理人向出口商提供一套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全额的风险担保、催付货款、进行财务管理及融通资金等综合性的代理服务。  为完全收取货款而选择此种代理的出口商,在与外国进口商订立买卖合同前,必须先与保理人联系,将准备与之订约的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告知代理人,在得到保理人认可并订立保理协议后,方可在协议规定的限度内与进口商订立正式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口商应按合同规定提交货物,并向代理人提交发票、汇票及提单等有关凭证,再由保理人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代理人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如果进口商不按时付款或者拒付,保理人应负责追偿和索赔,并负责按保理协议规定的时间向出口商支付赔款。但是,作为本人的出口商因自己违反买卖合同而遭受进口商的拒付或延迟支付,保理人对出口商是不负责的。  对于这种代理,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商法典》、《瑞士债务法典》以及《意大利民法典》都有专门的规定,且既可以适用直接代理,也可以适用间接代理。普通法系国家虽然没有这方面的成文法,但判例法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规则。早期的英国法院判例认为,出口保理人的责任是**位的责任,就是说卖方(即本人)在要求买方(即第三人)付款之前,就可以对代理人起诉要求代理人付款。但19世纪以后的判例修改了这一规则,认为出口代理人的责任是第二位的责任,即只有当买方无力支付货款或因类似的原因致使本人不能收回货款时,出口保理人才有赔偿本人的义务。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许多国家已设立了由政府经营的出口信贷保险机构,专门办理承担国外买主无清偿能力的保险业务,出口保理人的作用已逐步由这种机构所取代。2.4.2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主要有保付代理人、保兑银行、运输代理人以及保险代理人。  (一)保付代理人  保付代理人的业务是代表国外的买方(本人),向本国的卖方(第三人)订货,并在国外买方的订单上加上保付代理人自己的保证,由他担保国外的买方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买方、保付代理人和本国卖方三者之间存在着两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方面是保付代理人与国外委托他购货的买方之间的代理关系,另一方面是保付代理人与本国市场上的卖方的关系。保付代理人的特殊性表现在:无论是他自己作为买方替国外顾客购货,还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国外买方订货且加上自己的保证,他都必须对本国的卖方(第三人)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如果国外的买方不履行合同或拒付货款,保付代理人负责向本国的卖方支付货款。如果在合同履行前,国外的买方(本人)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保付商行仍须对本国卖方(第三人)支付货款。但在这种情况下,其在付清货款后,有权要求国外买方偿还他所付的货款,在适当情况下,还可要求赔偿损失。采用这种方法对于减少国际商事交往中供货人在出口货物中的潜在风险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保兑银行  保兑银行是应开证行的请求,对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经常采用开立信用证的方式支付货款,但其中的一些卖方当事人对国外的某些开立的信用证的中小银行不放心,于是便通过买方,要求该开证行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取得其他银行的保兑。该信用证一经保兑,出口商便获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议付、付款的双重保证,从而加强了自己的收汇安全。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当开证行授权另一银行对其开出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以保兑,而后者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予以保兑,此项保兑构成保兑银行的一项担保,即他对该信用证的受益人承担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付款或承兑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并于到期时付款的义务。在该法律关系中,开证银行是委托人(本人),保兑银行是代理人,卖方是受益人(第三人)。保兑银行作为代理行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上加上了自己的保证。即受益人不必向开证行要求付款,等开证行拒付后再找保兑行,而是可以首先向保兑行要求付款或议付。保兑行议付后,即使开证行无力拒付或者破产,它也不能向受益的第三人追索。  (三)运输代理人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是根据客户的委托,为客户的利益而办理货运业务,并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或向货主收取代理费的中介,而货运代理人自己不是承运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特别是集装箱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使用,货运代理逐步突破了传统观念。根据一些国家运输行业的惯例,运输代理人对于由他为客户(被代理人)安排的海上或航空运输费用,须向轮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如果客户未装运货物致使轮船空仓航行,代理人须支付空船费。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可以要求客户给予赔偿,且当客户拖欠代理人的佣金、手续费或其他报酬时,代理人对其所占有的客户的货物享有留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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