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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卷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第二版-(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变更与转让.时效.管辖)

合同卷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第二版-(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变更与转让.时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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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39157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516
  • 出版时间:2018-01-01
  • 条形码:9787509391570 ; 978-7-5093-9157-0

本书特色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笔者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对全书所有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由于《民法总则》通过后并没有废止《民法通则》,待民法典分编内容进行系统整合,编纂工作完成后再予以废止;《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在《民法通则》废止之前,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等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完成前,《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的规定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因此,在进行修订时,不是简单地将法律规定的条文进行替换,而是保留《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并根据《民法总则》制定的原则、依据以及背景,重点突出《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相关内容修改、补充的比较,重点突出《民法总则》所修改、补充条文涉及内容的理解,重点突出《民法总则》修改、补充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的把握,以便于读者全面对全书所涉及《民法总则》相关内容的整体理解和把握。

内容简介

  本丛书突破了传统法律案例类图书的“要点提示、案情、法院审判、裁判要旨、评析”等写作模式;在编写体例上,采取了【裁判规则】、【规则理解】、【拓展适用】、【典型案例】的体例。【指导性案例】 以*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个别*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裁判规则】 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后形成的并为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理解与适用】以超*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法律拓展】 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全面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目录

  **章合同订立规则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正确区分)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 1规则2(签章行为与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盖章与签字一样可以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 18规则3(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限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无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的行为,对方当事人亦未遭受损失,应认定未发生缔约过失 / 37规则4(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提供一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不明的责任 / 53规则5(缔约过失责任的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64规则6(格式合同效力的确定)格式合同的条款只有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才能被宣告无效 / 75第二章合同效力规则7(签章行为与合同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盖章,具有使合同相对人了解交易对方的身份状况,从而确信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 91规则8(合同欺诈的认定)当事人所持合同文本内容不同,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 106规则9(合同撤销权)当事人未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以对方当事人欺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予支持 / 128规则10(债权人撤销权与第三人侵害债权)债务人恶意低价与他人置换股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74条行使撤销权 / 141规则11(合同欺诈与可撤销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法定代表人虚构身份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受让方的信任,使受让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系可撤销合同 / 16规则12(备案合同)备案合同未变更或取代合同的约定条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构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 182第三章合同解释规则13(文义解释)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文义解释 / 207规则14(目的解释)对合同约定不明条款进行目的解释,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 / 219规则15(合同解释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合同词语的理解产生分歧的,应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解释 / 237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转让规则16(合同变更的认定)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协议条款修改,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同意 / 254规则17(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双方在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 / 268规则18(债权的让与)债权人转让权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 288规则19(债权转让后的效力)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即丧失向债务人主张该权利的资格 / 310规则20(债务转让)债权人对债务转移承诺书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转移协议书上签章的,应认定债权人未同意债务转让 / 331规则21(孳息的变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 349第五章诉讼时效、管辖规则22(诉讼时效)商业秘密权利人在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前并不知晓权利被侵犯,此后对泄露商业秘密人提起民事诉讼,应认定未超过诉讼时效 / 371规则23(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 386规则24(合同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协议,已经超出时效的,依法不予保护 / 406规则25(《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海峡两岸长期隔绝历史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不能行使请求权,属《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 421规则26(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按日累计的违约金属于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不能按违约时间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 434规则27(补充协议与约定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虽然又在其他地方签订补充协议,但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仍具有约束力 / 449规则28(转让合同与协议管辖)多次转让的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未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之前合同对管辖权的约定,可以认定之前合同中解决纠纷的约定继续有效 / 460第六章其他规则29(代位权)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与次债务人签订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470规则30(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适用法律的选择规则)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在协议选择适用法律时,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顺序作出的强制性规定 / 487规则31(不当得利)金融企业违反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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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江必新,男,汉族,1956年9月出生,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法制史硕士,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现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教授。1999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5年获中国行政法学“杰出贡献奖”、2016年获第二届“金平法学成就奖”。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200余篇。
  何东宁,男,湖南慈利人,法律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合著有:《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民商审判疑难问题解析与典型案例指导》《新民事诉讼法配套规则适用指引》《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等三十部著作。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
  朱婧,女,湖南湘乡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著有《公司并购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房地产卷。参与撰写《*高人民法院审理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高人民法院矿产资源案件审判思路与裁判方法》《*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裁判标准》等书。在《政治与法律》《人民司法》《判解研究》以及《立案工作指导》《审判监督指导》《执行工作指导》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江必新,男,汉族,1956年9月出生,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法制史硕士,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博士。现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教授。1999年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5年获中国行政法学“杰出贡献奖”、2016年获第二届“金平法学成就奖”。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200余篇。何东宁,男,湖南慈利人,法律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合著有:《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民商审判疑难问题解析与典型案例指导》《新民事诉讼法配套规则适用指引》《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等三十部著作。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朱婧,女,湖南湘乡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著有《公司并购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房地产卷。参与撰写《*高人民法院审理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高人民法院矿产资源案件审判思路与裁判方法》《*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裁判标准》等书。在《政治与法律》《人民司法》《判解研究》以及《立案工作指导》《审判监督指导》《执行工作指导》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唐艳,女,湖南省株洲人,法学硕士。合著《*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法律”适应》被收入湖南师范大学2005年研究生优秀论文集,曾在《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肖芳,女,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合著《*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婚姻家庭卷)(物权卷),参与撰写《侵权责任法审判前沿问题与案例指导》《民事诉讼制度专题实证研究》《诉讼费用制度专题实证研究》,先后在《法律适用》《检察日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十多篇,多篇论文曾获全国性法学学术论坛征文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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