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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公法论丛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运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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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208361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21
  • 出版时间:2018-07-01
  • 条形码:9787562083610 ; 978-7-5620-8361-0

内容简介

如何科学、规范的运用模糊语词,并建构起一整套的模糊语词运用规则与立法语言审查程序成为立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本书所欲解决的问题。为此,本书通过对中西方理论研究成果和立法实践的比较研究,提出“模糊语词运用规则”以及立法语言审查程序,从而为提升我国立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供助力。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运用概述、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现实境遇、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多视角分析、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域外经验比较、 我国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规则化建构等。

目录

绪论
一、模糊语词对法治的贡献
二、学说的碰撞与发展
(一)西方法学界的深思
(二)中国学者的理论继受与创新
三、本书的研究思路
四、本书的研究方法
五、本书的主要观点

**章 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运用概述
一、模糊语词的概念界定
(一)模糊语词的概念界分
(二)模糊语词的对应概念:明确语词
(三)模糊语词的相似概念辨析
二、模糊语词的内在结构
(一)三值逻辑:模糊语词表达结构的逻辑预设
(二)“符号+处理”结构:模糊语词的表达结构
(三)通过模糊语词实现的法律系统整合
三、模糊语词的法律功能
(一)实现立法的抽象化
(二)保持规则的弹性
(三)提升法律文本的技术性
(四)创设自治空间
(五)弥补成文法的语用缺陷
四、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类型化考察
(一)包容性模糊语词:以“母亲”为例
(二)可计量性模糊语词:以“公共利益”为例
(三)程度性模糊语词:以“情节严重”为例

第二章 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现实境遇
一、模糊语词运用的立法优势
(一)立法技术的胜利
(二)面向未来的立法便利
(三)降低立法的成本
二、模糊语词运用引发的法律难题
(一)哈特遗留的理论难题
(二)立法者的规范化障碍
(三)司法的适用难题
三、模糊语词运用的法治危机
(一)从语词模糊转向规则模糊
(二)规范主义之殇
(三)词典定义的缺陷

第三章 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多视角分析
一、模糊语词运用的哲学分析
(一)哲学的语言转向与法律科学的任务
(二)模糊语词运用的诠释学解析
(三)“连锁推理悖论”下的模糊语词运用解析
二、模糊语词运用的经济分析
(一)模糊语词运用的经济学原理
(二)明确型立法方案的经济分析
(三)改进方案的经济分析
(四)经济分析的启示:立法技术与法律的模糊性
三、模糊语词运用的语言学分析
(一)模糊语词运用的语言学原理
(二)模糊语词运用的语义场理论解读
(三)模糊语词运用的言语行为理论解读
四、模糊语词运用的心理学分析
(一)模糊语词运用的认知心理学实验
(二)模糊语词的心理认知与语用选择

第四章 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域外经验比较
一、英美简明语言运动与法律起草
(一)简明语言运动的兴起
(二)简明语言运动的立法诉求
(三)法律起草与语言的简明化
二、美国立法实践中模糊语词运用难题的消解
(一)模糊语词运用的规则指向
(二)模糊语词运用的逻辑指向与关联性规则
(三)模糊语词运用的量化指向及模糊度规则
三、韩国程序性审查与立法语词运用
(一)韩国“语言审查”的目的
(二)韩国“语言审查程序”的立法实践
四、域外经验对我国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启示
(一)尊重模糊语词的技术性特征
(二)遵守日常语言的运用习惯
(三)强化模糊语词运用的规范性与开放性
(四)重视立法语言的程序化审查

第五章 我国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运用的规则化建构
一、模糊语词运用的语言学规则
(一)防止偏见规则
(二)平白意义规则
(三)关联规则
二、模糊语词运用的实质性规则
(一)有效补充规则
(二)功能约束规则
(三)容忍规则
三、规则之保障:立法语言审查程序
(一)我国立法语言审查程序的设置理据
(二)我国立法语言审查程序的主体
(三)我国立法语言审查程序的具体建构

结语
参考文献
一、中文参考书目
二、国内论文类
三、外文译著类
四、外文著作与论文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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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运用研究》:  (一)模糊语词的概念界分  通常认为,人类语言本身具有明确性与模糊性两种基本属性。明确性显现的是人们交流的目的和有益的信号传递,而模糊性则是源自于人脑的独立性,它反映了不同的人在事物认知、语言指涉上的不一致性。通说认为,模糊性是指人类对认知对象的客观类属以及存在样态的不确定。在日常生活中,语言的模糊性衍生了某些具有专属模糊性特征的语词,例如:冷热、高矮、胖瘦等。这类语词在人们的日常交往中使用频率较高,并伴随着语境的变化指代不同的内容,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需要附带肢体性动作来表达语词的真实意图。固然,模糊语词所带来的语言活力增进了人们日常传情达意的“准确度”——这并非一种学说断想,而是在假设明确性语词有限的情况下,以人际沟通为目的,模糊语词所带来的交流便利——但是,日常语言的复杂性使得模糊语词也伴有虚假表达的成分在内。受此影响,为了清晰地、言简意赅的体现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法律领域(尤其是在立法方面)中的模糊语词运用,不仅需要减少对语境与肢体动作的依赖,同时也需要剔除模糊语词表达中的虚假成分。对于法律领域而言,这一立法要求是极高的,却是必须追求的。因此,如何将模糊语词的日常表达有选择地适用于法律领域,就成为立法机关必须克服的难题。  在多数情况下,法律领域中“模糊语词”的概念界定遵循着日常语言的表达习惯。按照Sainsbury教授的理解,模糊语词的存在导致了临界状态的出现。并且,在临界状态与事实探寻之间,人们无法明确地捕捉到该模糊语词的正当用法。在此意义上,模糊语词的概念界定是与事物的临界状态具有密切关系的符号言说。不仅如此,该模糊语词的用法决定着它的意义(或者说“概念界定”)。这种关于“模糊语词”的概念界分显然受维特根斯坦“意义即用法”的语言哲学的影响。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语言运用与规则制定之间具有某种“达意”性关联,也就是法律规则的明确表达与模糊表达的问题。他将这种关联阐释为:规则的明确表达消除了极端的模糊,但规则在达到明确表达的情况下,仍是存在极端模糊的。法学界较为认同维特根斯坦的这一哲学论断,同时也强调,维特根斯坦“意义即用法”的语言哲学为立法的语言运用创设了某种规则。为了具象化地展现该规则的作用方式,维特根斯坦运用数理逻辑进行了说明。首先,小学生会按照逐次“加2”的方式进行计数练习。这时,“加2”清晰地表达出一种数理要求,但吊诡之处在于,在1000之后学生们却开始逐次“加4”,以“1004、1008、1012……”的方式呈现出来。由此可以发现,前述例证并不能确定地得出语词意义与使用的必然关联性。维特根斯坦为此宣称:语词意义与使用之间并不存在某种特殊的媒介,以保证语词意义的唯一性。一种新的用法的出现往往是由人们的现实需求为基础的,达到人们所预想的目的才构成了语词的正当意义。  维特根斯坦对“模糊语词”的解读或许适用于日常语言领域,但对于法律领域而言,法律文本(包含模糊语词的运用范围)是社会成员共同商谈的结果,彰显的是社会成员对日常沟通方式的一致观点。因此,“意义即用法”的反对论者认为,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概念界定并非依照其用法而定的,相反,某一独特用法的出现甚至可能导致模糊语词本身边界发生变化。具言之,人们对于“强奸”的通常观点是男性对女性性自由的侵犯,但也有学者呼吁将女性侵犯男性性自由也划人“强奸”的意义范围之内。显然,在此我们将强奸的“意义”视为强奸的“语义”。而且用法的扩张明显影响了“强奸”的语义边界。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说“强奸”的语义是模糊的——它至多在立法上是不完善的,而在语义上是有歧义的(下文将论述模糊语词与歧义性语词的区别)——事实上,法律并未将女性侵犯男性性自由的行为规定为“强奸”。倘若上述“强奸”用法的扩张无法证明“意义即用法”在法律领域内的失败,那么,我们不妨将男性侵犯男性性自由,或者女性侵犯女性性自由的情况也划归在内。显然,就“强奸罪”的文本表达与立法目的来看,“强奸”用法的扩张与法律意义之间并未形成正相关的关系,维特根斯坦“意义即用法”的哲学论断在模糊语词的概念界定上被证伪了。  ……

作者简介

  张玉洁,河北石家庄人,法学博士,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教师。2017年入选广州大学新进“优秀青年博士”培养计划。曾在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访学,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立法学。本硕博分别毕业于石家庄学院法律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在《法律科学》《东方法学》《行政法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公开发表30余篇论文,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多项。获“山东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二等奖、“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优秀论文奖、“中华硕博英才奖”等奖励1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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