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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法律解释)(2018年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法律解释)(2018年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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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399187
  • 装帧:55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80
  • 出版时间:2018-12-01
  • 条形码:9787509399187 ; 978-7-5093-9918-7

内容简介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了方便读者学习和查阅刑法、刑事诉讼法,本书将很新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立法解释的标准文本合为一册。本书不但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收录了相关的立法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等。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五十八条、**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
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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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法律解释 2018年*新修订)》:   **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专业出版机构,也是中国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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