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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种职务犯罪相关规定与问题解答

88种职务犯罪相关规定与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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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7405948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06
  • 出版时间:2019-01-01
  • 条形码:9787517405948 ; 978-7-5174-0594-8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梳理了监察委员会管辖的88种职务犯罪相关的刑法条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近300个,有针对性地设置与职务犯罪相关的问答102个,涵盖立案、追诉、定罪、量刑等环节中的众多疑点难点问题,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监察法》的重要参考用书。

目录

上篇 88种职务犯罪相关规定 1.贪污罪 《刑法》涉及条文 相关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节录) 3.*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4.*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5.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 6.*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7.*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8.*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9.*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10.*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11.*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节录) 12.*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13.*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 14.*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款**项规定的批复 2.受贿罪 《刑法》涉及条文 相关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节录) 3.*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节录) 4.*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5.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 6.*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 …… 下篇 88种职务犯罪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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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什么是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认定  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贪污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认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罪中“其他较重情节”认定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贪污罪中“其他严重情节”认定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罪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认定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罪既遂、未遂认定  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已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  “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贪污罪中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  什么是受贿罪?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受贿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受贿罪中的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受贿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罪中“其他较重情节”的认定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一)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四)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情形  以下情形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  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涉及股票受贿案件的认定  在办理涉及股票的受贿案件时,应当注意:(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股票,没有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的,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二)行为人支付股本金而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由于不是无偿收受请托人财物,不以受贿罪论处。(三)股票已上市且已升值,行为人仅支付股本金,其“购买”股票时的实际价格与股本金的差价部分应认定为受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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