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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2971-2018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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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155170413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5
  • 出版时间:2019-03-01
  • 条形码:9781551704135

内容简介

本标规程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内容,统一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方式。规程共分10章7个附录,7个附录均为规范性附录。本规程中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能,不代替任何参建方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职责。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规定
5 监督实施

6 监督抽查
6.1 质量监督抽查
6.2 安全监督抽查

7 监督检验
7.1 检验规则
7.2 检验结论

8 质量缺欠、缺陷和质量与安全事故
8.1 质量缺欠
8.2 质量缺陷
8.3 质量事故
8.4 安全事故

9 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调查处理
10 监督档案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2 具体要求
附录A(资料性附录)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备案表
附录B(规范性附录)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复查细则
附录C(规范性附录)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附录D(规范性附录)质量核备内容
附录E(资料性附录)质量与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
附录F(资料性附录)工程质量缺欠分类表
附录G(规范性附录)监督档案管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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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规程DB21/T 2971-2018》:  5.6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  5.6.1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内容见附录C。  5.6.2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5.7质量核备  5.7.1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项目法人质量核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质量核备内容见附录D。  5.7.2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法人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当项目法人对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结论有不同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5.7.3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在质量核备过程中发现较大质量问题和遗留问题,应责成项目法人作出说明,并向验收主持单位反映。  5.8监督意见  5.8.1质量监督检查后,质量监督人员应与参建单位交换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法人发送质量与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录E。  5.8.2质量与安全监督督构应督促项目法人整改,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5.8.3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按职责权限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参建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  6监督抽查  6.1质量监督抽查  6.1.1上级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对下级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项目进行监督抽查,应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明确抽查覆盖率和抽查频次。  6.1.2质量监督抽查采用综合评价法,对受检项目进行检查评分。  质量监督抽查形式包括:  a)工程现场检查。  b)听取参建单位汇报。  c)查阅工程资料。  d)对检查工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6.1.3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监督检查项目结论出具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对市、县(市、区)监督检查结论形成质量监督抽查报告。  6.1.4检查组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述报告后,应组成调查组对涉及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终检结论由省级调查组复查后出具,终检结论为*终结果。  6.2安全监督抽查  6.2.1各级监督机构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计划,并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抽查工作。  6.2.2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由各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监督抽查采用综合评价法,对受检项目进行检查评分。  6.2.3安全监督抽查采取现场检查与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抽查应符合DB21/T 2922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抽查内容见附录B。  7监督检验  7.1检验规则  7.1.1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受监项目的工期、工程量等具体情况,制定监督抽样检测计划,对受监项目进行质量检测。  7.1.2监督检测机构应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具有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检测专业资质。  7.1.3监督检测机构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并不得与受检单位存在利益关联。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专业性较强的检测项目可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检测。  7.1.4质量监督单位委托检测的取样、检测、试验过程应留存影像资料。  7.2检验结论  7.2.1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质量监督检测结果通知项目法人;对质量监督检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单位应书面通知项目法人组织整改处理或进行复核,并将处理结果抄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7.2.2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把质量检验结果作为核备工程质量等级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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