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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间接故意研究

刑法中的间接故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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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209235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1cm
  • 页数:352页
  • 出版时间:2019-10-01
  • 条形码:9787562092353 ; 978-7-5620-9235-3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七章: **章为“间接故意概述”, 是对本研究的概括与引导。第二章为“间接故意的体系地位”。第三章为“间接故意的构造”, 属于本研究的本体论内容。间接故意的心理构造包含认识因素、情感因素和意志因素三大类。第四章为“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 属于本研究的关系论范畴。第五章为“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 仍属于本研究的关系论范畴。第六章为“间接故意犯罪的形态”。一般来说, 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中止没有处罚的必要, 但可以有既遂形态,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仍然是判断既未遂状态的根本学说。第七章为“间接故意的认定”, 属于面向实务的内容, 也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叉综合的内容。

目录

自序
绪论

**章 间接故意概述
**节 间接故意的产生
第二节 间接故意的含义与本质
一、立法中的故意规定透视
二、刑法理论上的间接故意概念
三、间接故意的本质
第三节 间接故意的特征
一、间接性
二、伴随性
三、派生性
本章小结

第二章 间接故意的体系地位
**节 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中的间接故意地位
一、哲学背景的变迁:存在与当为的分离
二、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演变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演变下的故意地位
四、间接故意地位变化带来的思考
第二节 双层次犯罪论体系中的间接故意地位
一、哲学背景对英美法系犯罪论体系形成的影响
二、"间接故意"在双层次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第三节 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的间接故意地位
一、历史源流的考察:苏联与俄罗斯刑法学中的罪责理论
二、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下的故意地位
三、包含心理和规范双层次的间接故意之提倡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间接故意的构造
第四章 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
第五章 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
第六章 间接故意犯罪的形态
第七章 间接故意的认定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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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刑法中的间接故意研究》:  关于有认识过失是否属于间接故意,关键是看对故意的本质如何理解,对二者的区分怎样把握。在故意的心理学构造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必不可少,根据这两种因素所占比例的不同,出现了意志因素无用论、意志因素决定论、综合论等各种学说。坚持意志因素无用论的学说通过认识因素区分故意和过失,在这种情况下,对危害结果有认识的都是故意,我国刑法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过失)概念将没有办法存在。  黄荣坚教授一直坚持有认识过失与间接故意没有区分必要的少数说,他的理论颇有代表性。他认为:“故意是有认识,而过失是存在认识可能性。故意概念与过失概念之间的关系是吸收。具体而言,是回避可能性的高低度关系,是主观不法的高低度关系,也是刑罚意义的高低度关系。”也就是说,故意和过失的概念并不相互排斥,而是可以进行位阶选择的。同时,他站在单纯认识要素的角度来区分故意和过失。从法益保护的立场出发,认为“对于故意的要素,除了‘知’以外,再加上任何要素都是有害的”。因为从预防必要性来看,行为人认识到了结果会发生还选择去做,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将故意定位于认识因素,相当于将法益保护提前,在行为人虽认识到但还未产生进一步的意志时就阻止行动,无疑更有利于防范危害的发生。  将有认识过失包含人间接故意的观点的确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首先,现实中确实存在故意和过失难以区分的情况。在一些案件中,用任何一种罪过形式概括,都不足以表达行为人的实际心态。作为解决这类疑难问题的方案,只将无认识过失作为过失的类型,其他都当作故意犯罪处理,便于操作。其次,将故意和过失的关系概括为吸收关系,过失便是故意的底线,这有力地呈现了二者轻重不同的主观恶性,具有证明上的层次性。*后,这种观点排除了有认识过失的存在可能性,因为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还选择去做,就不违背行为人本意,不可能同时存在同时又想避免结果发生的问题。将这种心态归人间接故意,看似并不违背故意放任结果发生的本质。  但是,姑且不论这种观点与我国现行立法不符,从实际效果来看,将有认识过失纳入间接故意的范畴,实际上扩张了故意的范围。区分故意和过失的意义在于,对故意犯罪的量刑一般要比过失犯罪重。刑法分则中的犯罪大多数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不能由过失构成。上述观点一旦贯彻,相当于扩大了大多数犯罪的处罚范围,实质上扩充了刑法的容量,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关于间接故意和有认识过失的区分,宏观上有区别论和合一论两大类,后者即主张将二者合并,不作具体的区分。问题是,合并之后,对该类行为怎样处理?是都并人故意,还是作为故意和过失之间的第三种主观形态,又成了问题。将有认识过失当作故意看待,会使刑法典中的绝大多数犯罪都变成故意犯罪,处罚加重,进而使罪责刑结构失衡。如果将它们作为第三种主观形态,就需要改变立法罪刑搭配,重新配置各罪的罪状,这样做不仅导致工程耗时巨大,而且欠缺必要性。  ……

作者简介

  焦阳,男,河南郑州人。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国际刑法学。2011年、2014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分获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郑州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曾赴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访学,曾赴德国慕尼黑、荷兰海牙、俄罗斯莫斯科、赤道几内亚马拉博等地参加短期项目与国际会议。已出版学术专著《刑法分析与适用》,参编各类著作6部,在各类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作为主持人,负责省部级项目等各类课题6项。曾获得“京师高铭暄刑事法学学位论文奖”一等奖、外交学院科研成果奖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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