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2037066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233页
- 出版时间:2020-08-01
- 条形码:9787520370660 ; 978-7-5203-7066-0
内容简介
本书以票据上意思表示为研究对象, 以*新的票据学说为其理论基点, 综合运用语义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 对票据上意思表示进行全面、系统阐释, 反思以一元构成模式诠释票据行为的传统票据理论, 无法在其理论逻辑框架内完美应付票据纠纷中的疑难问题 ; 论证二元构成模式下的票据理论以其理论构造能够合乎逻辑地导出规范适用路径。
目录
一 研究意义
二 基本概念的界定
三 逻辑结构
**章 票据上意思表示元理论
**节 票据行为理论
一 票据行为一元论
二 票据行为二元论
第二节 票据行为二阶段说的合理性
一 票据行为二阶段说的解释功能
二 对票据行为二阶段说否定之否定
第三节 票据行为与票据上意思表示
一 票据行为与债务负担意思表示
二 票据行为与权利移转意思表示
第二章 票据上意思表示构成论
**节 票据上意思表示的性质
一 票据行为理论与票据上意思表示
二 票据上债务负担意思表示的性质
三 票据上权利移转意思表示的性质
第二节 票据上债务负担意思表示的成立及生效
一 票据上债务负担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
二 票据上债务负担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
三 票据上债务负担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票据上权利移转意思表示的成立及生效
一 票据上权利移转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
二 票据上权利移转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
三 票据上权利移转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票据上意思表示瑕疵论
**节 票据上意思表示的瑕疵与民法规定的适用
一 票据上意思表示瑕疵理论的学界观点
二 对票据上意思表示瑕疵理论的评价
三 票据上意思表示瑕疵理论的再构成
第二节 票据上债务负担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 意思能力的欠缺
二 债务负担意思的欠缺
第三节 票据上权利移转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 权利移转意思的欠缺
二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第四章 票据上意思表示解释论
**节 票据上意思表示解释的传统认识及其反思
一 票据上意思表示解释对象的传统认识及其反思
二 票据上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的传统认识及其反思
第二节 票据上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的重构
一 票据上债务负担意思表示的解释
二 票据上权利移转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 票据上意思表示解释的具体规则
一 票据外观与票据债务的成立
二 票据签章与票据债务人的确定
三 票据记载与票据债务内容的确定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附录二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三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节选
《票据上意思表示新论》: (二)承兑及保证上的权利移转意思表示 主张二阶段说者对出票及背书上权利移转意思表示的理解虽然存在些许分歧,但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还是基本一致,认为出票及背书上的权利移转意思表示是对特定相对人的、非独立的意思表示。相对于此,对承兑及保证上的权利移转意思表示的性质众说纷纭,直至今日仍未得出一致意见。 1.铃木说及其评价 铃木竹雄指出:“汇票的承兑等由于其权利必须回归到票据持票人,在返还票据的相对人并非票据持票人的场合亦须承认其效力的发生,因此,票据的交付并非是契约,只能理解为单方行为。但此时,对承兑人自身的权利仍然依签章而产生,在票据由承兑人单方面地返还之前,应理解为其权利由承兑人予以保留。”①换言之,在债务负担方面,承兑与其他票据行为有着相同的理论构成,即承兑依签章而成立票据债务,并以承兑人自身为*初的权利人;但在权利移转方面,铃木说将票据权利移转行为分为两类,将出票及背书的权利移转行为理解为让与契约;而将承兑及保证的权利移转行为则理解为“非契约的单方行为”,即“单方面的返还”“单方面的交还”,从而将承兑及保证作为与通常的权利移转行为性质不同的例外存在。为此,铃木竹雄作了如下说明:“对于承兑的权利,在该权利的成立阶段,与其他票据行为一样,权利属于创设权利的承兑人本人,因此承兑人当然可以处分该权利。承兑人之所以有权涂销已进行承兑,其理由也在于此。但是,承兑人即使可以处分权利,亦无法自由选择处分的相对人,只能向票据的正当持票人为处分,否则表彰于同一票据上的权利归属于其他人,而这不符合票据的本质。因此,承兑人与持票人之间无须有让与契约,仅由承兑人单方面交还(返还)已完成承兑的票据,对承兑人的权利当然地归属于正当持票人。可以说,这是承兑不同于其他票据行为的特点。以上对承兑的论述,亦可以适用于票据保证的场合。”①根据这一理论观点,票据于签章后违背签章人的意思而脱离签章人之手并由善意第三人取得时,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较容易得到救济。② 铃木说上述观点的主要原因在于,认为承兑人权利移转意思表示的相对人是特定的,只能是票据的正当持票人,而提示承兑人是不限定的,可以是正当持票人本人,也可以是单纯的提示人。但无论票据的提示人是正当持票人抑或单纯的提示人,承兑人所为权利移转意思表示的效力均直接归属于票据持票人(票据权利人)。因此,“票据的返还”无法视为是契约,承兑人单方面地将完成承兑签章的票据交还于提示人,该权利转移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亦归属于票据的正当持票人。 然而,根据铃木说,虽然在票据于承兑签章后交付之前在承兑人处被盗、遗失等欠缺交付的场合,票据的第三受让人仍然得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受到保护,但是,在票据持票人欺骗付款人致使其进行承兑签章等场合,即承兑上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时,此无法作为仅依一方交还票据而完成的承兑上权利移转意思表示的瑕疵,那么就只能理解为债务负担意思表示的瑕疵或者票据外原因关系上的瑕疵。 ……
作者简介
金锦花,女,1979年12月生,法学博士,现为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吉林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近几年,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其中在《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CSSCI来源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九篇。公开出版《票据法问题研究》《票据行为研究》等学术专著共八部。主持或参与省级以上课题研究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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