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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5辑(2021.1)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5辑(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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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3045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88
  • 出版时间:2021-02-01
  • 条形码:9787510930454 ; 978-7-5109-3045-4

内容简介

《刑事审判参考》2021年辑(总25辑)【指导案例】栏目收录了"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杨佳业欺诈发行债券案--如何把握欺诈发行债券罪的构成要件""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法律适用""刘德铭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客观证据缺失的案件犯罪事实"等17个指导案例。所选案例,均为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裁量刑罚等方面具有研究价值的典型案例,并详细阐明裁判理由,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参考。

目录

【卷首语】
再接再厉更上层楼
努力将《刑事审判参考》办成
刑事法律人公认的优秀交流平台

【指导案例】
[第1387号]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杨佳业欺诈发行债券案
——如何把握欺诈发行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第1388号]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法律适用
[第1389号]潘安信用卡诈骗案
——行为人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已输好密码的信用卡取款行为的定性问题
[第1390号]刘德铭故意杀人案
——客观证据缺失的案件如何认定犯罪事实
[第1391号]李放故意伤害案
——医疗过错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第1392号]朱纪国盗窃案
——无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审查要点和证据运用
[第1393号]陈华增、梁锦仔、林冬明盗窃案
——拾得他人遗失的医保卡,并在药店盗刷卡内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394号]曾齐长挪用资金案
——挪用资金罪两个量刑档次中的“数额较大”是否适用同一数额认定标准
[第1395号]梁锦辉寻衅滋事案
——持刀驱离正在违法强拆的人员并造成一人轻微伤的,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1396号]杨建荣、颜爱英、姜雪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397号]刘纯军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行为的认定
[第1398号]赵石山、王海杰、杨建波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将村山坡林地承包给村民作为墓地使用的定性
[第1399号]赵强受贿案
——新类型受贿形式及数额的认定
[第1400号]杨玉成受贿案
——职务犯罪涉案书画真伪如何认定
……
【立法、司法规范】
【审判实务释疑】
【理论前沿】
【经验交流】
【裁判文书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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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5辑(2021.1)》: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以下简称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一大连期货大厦1906A、1906B、1907号,经营范围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被告人孟宪伟,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原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总经理。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晶,女,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原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客户经理。2015年3月25日被逮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被告人孟宪伟、陈晶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单位否认兴证期货大连营业部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单位不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客观方面,被告单位与客户高明之间不存在资产管理委托理财关系,仅基于《期货经纪合同》与客户高明建立期货经纪关系;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孟宪伟、陈晶不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被告单位员工的行为系个人行为,未经单位授权和同意,不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被告单位收取期货交易手续费、支付居间人报酬合规合约,不存在非法收益。主观方面,被告单位不存在明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会造成破坏金融理财秩序的后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被告单位严格遵守金融管理秩序,在客户申请开户、签订合同时均尽到了风险揭示义务,已让客户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2)高明单个客户业务比重不会导致被告单位纵容员工代客理财,被告单位通过制定各种管理办法、下发《员工合规手册》等多种方式主动杜绝员工接受全权委托,并且通过年度考核体系中的风险扣分制杜绝违规开展业务的动机;居间返佣发放的滞后性系财务核算及交易所减收时间所致,是行业惯例,陈晶对于高明账户手续费不提成,不会导致其为了提高自己的收入而大量交易;(3)本案应为民事纠纷,高明仍有权利通过民事仲裁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综上,请求判决被告单位无罪。  被告人孟宪伟否认犯罪,其辩解对客户高明开户一事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该公司只有期货经纪项目。其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正确,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孟宪伟同意被告人陈晶向高明承诺,通过寻找第三方投资顾问的方式操作期货账户,在保本保息基础上达到7%的年收益率,当时兴证期货有限公司并未取得证监会批准的运营理财产品的相关资格,公司也未授权员工对外宣传开展理财产品服务,陈晶宣称7%的年收益率完全是个人行为,与公司和孟宪伟没有关系;没有证据证明陈晶向高明索要期货账户交易密码一事公司及孟宪伟事先知情,也没有证据证明孟宪伟及陈晶商议后决定使用高明的期货账户交易密码进行交易,没有证据证明高明本人对账户被其他人操作一事不知情;公诉机关提供的视听资料证据取得形式不合法,且高明之父对孟宪伟存在一定威胁之举;孟宪伟并未从高明的期货交易中受益,高额的居间费用由陈晶和胡小兢均分;《大连市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已明确定性为陈晶个人行为,孟宪伟知情不报,公司无责任;因此,对孟宪伟及公司参与高明期货交易的指控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作为认定孟宪伟及公司有罪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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