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及政策解读(2021年版)
- ISBN:978754296749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1073页
- 出版时间:2021-02-01
- 条形码:9787542967497 ; 978-7-5429-6749-7
本书特色
本书是由非常不错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专家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编写而成,是由国家非常不错部门组织审定的审计法律法规专业工具书。该书收集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出台的近期新很非常不错的审计法规、审计准则与政策解读,分为六个部分,共收录现行有效的审计法规、审计准则与政策解读200余部。部分为审计基本法律法规,收录规范审计事项的基本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事项的法律法规;第二部分为国家审计准则与政策解读,收录审计署发布的国家审计准则与相关政策解读;第三部分为经济责任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收录审计署及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发布的经济责任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解读;第四部分为内部审计准则与政策解读,收录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准则与相关政策解读;第五部分为外部审计准则与政策解读,收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与相关政策解读;第六部分为其他审计制度与政策解读,收录其他审计制度与相关政策解读。
内容简介
本书是由权威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专家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编写而成, 是由国家权威部门组织审定的审计法律法规专业工具书。该书收集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出台的*新*权威的审计法规、审计准则与政策解读, 分为六个部分, 共收录现行有效的审计法规、审计准则与政策解读200余部。**部分为审计基本法律法规, 收录规范审计事项的基本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事项的法律法规 ; 第二部分为国家审计准则与政策解读, 收录审计署发布的国家审计准则与相关政策解读 ; 第三部分为经济责任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收录审计署及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发布的经济责任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解读 ; 第四部分为内部审计准则与政策解读, 收录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准则与相关政策解读 ; 第五部分为外部审计准则与政策解读, 收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与相关政策解读 ; 第六部分为其他审计制度与政策解读, 收录其他审计制度与相关政策解读。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订)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习近平对审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履行职责
坚持依法审计完善体制机制
2021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纪要
第二部分国家审计准则与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切实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意见的通知
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印发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应诉管理的规定
审计署关于严禁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获取非法收入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将审计机关列为查询企业档案不交费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审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存款电子数据的意见
审计署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依法配合审计机关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函的通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
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审计机关查询
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和支付管理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的意见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管理办法
……
第三部分 经济责任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第四部分 内部审计准则与政策解读
第五部分 外部审计准则与政策解读
第六部分 其他审计制度与政策解读
电子附录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审计法规与审计准则及政策解读(2021年版)》: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第三十四条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三十七条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第三十八条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人本级预算。 第三十九条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第四十条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四十一条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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