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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30131940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00
  • 出版时间:2021-03-01
  • 条形码:9787301319406 ; 978-7-301-31940-6

本书特色

本书以美国刑法的著名案例为资料,系统介绍了美国刑法总论和分论的有关立法和司法问题,展示了美国刑事司法的面貌,呈现了理论和实践中美国刑法的思维方式。同时充分考虑到了我国教学浓厚的大陆法系色彩,让读者可以在案例之中更在案例之间乃至案例之上对美国刑法有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内容简介

本书以美国刑法的有名案例为资料,系统介绍美国刑法总论和分论的有关立法和司法问题,展示美国刑事司法的面貌,呈现理论和实践中美国刑法的思维方式。
本书选取的案例,均为具有代表性的、有重要理论和实践研究意义的案例。了解和学习美国刑法,不可局限于抽象的概念演绎,而应从判例中体会其中的精神和方法。本书精选的案例全面地展示了美国刑法的问题意识,直接引领读者随着控辩审三方的立场和思路去把握各个领域的争议焦点,为读者打开了一扇了解美国刑法的新窗口。而且,这些案例具有典型性和基础性,充分考虑到了我国教学浓厚的大陆法系色彩,也易于读者理解。
除通过案例介绍美国刑法的司法智慧之外,本书还通过对案例的评述,对有关问题作了拓展延伸。其中有对有关问题的其他判例观点的介绍,使读者了解不同司法者对同类问题的不同考量;有对《模范刑法典》和美国各州刑法有关条文的评析,展现美国各部成文法的共识与差异;有对相关问题的学理思辨,彰显有关问题的理论品格;还有对有关问题的比较法研究,让读者在比较中更清晰地了解有关概念间的区别与联系。这些大大丰富了本书的内容,令读者在案例之中更在案例之间乃至案例之上对美国刑法有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

目录

**章 刑罚的原理
**节 刑罚理论
第二节 量刑原理
第三节 比例原则
第四节 死刑问题
第二章 刑法的解释
**节 界定犯罪
第二节 明确性原则
第三章 犯罪客观要件
**节 作为
第二节 不作为
第三节 持有
第四节 身份或状态
第四章 犯罪主观要件
**节 普通法:一般意图与特殊意图
第二节 《模范刑法典》犯罪心态
第三节 转移意图
第四节 严格责任
第五节 事实错误
第六节 法律错误
第五章 因果关系
**节 事实因果关系
第二节 法律因果关系
第六章 犯罪未遂
**节 客观要件
第二节 主观要件
第三节 不能犯
第四节 中止犯
第七章 犯罪教唆
**节 教唆未遂
第二节 区分教唆与未遂
第八章 犯罪共谋
**节 犯罪协议
第二节 主观要件
第三节 单一共谋与多重共谋
第四节 共谋与实体犯罪的责任
第九章 共同犯罪
**节 客观要件
第二节 主观要件
第十章 正当防卫
**节 自我防卫
第二节 受虐妇女综合征
第三节 为他人防卫
第四节 财产防卫
第五节 逮捕
第十一章 紧急避险
第十二章 公民不服从
第十三章 胁迫
第十四章 警察圈套
**节 主观检验法
第二节 客观检验法
第十五章 精神病
第十六章 减轻责任
第十七章 醉态
第十八章 证明标准
第十九章 杀人罪
**节 预谋杀人罪
第二节 非预谋杀人罪
第三节 重罪谋杀规则
第二十章 强奸罪
第二十一章 财产罪
**节 盗窃罪
第二节 侵占罪
第三节 抢劫罪
第四节 夜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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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刑罚是国家有目的地给犯罪人施加的一种痛苦或损失。因而,刑罚目的理论讨论的就是国家对犯罪人施加痛苦的正当性问题。对此,理论上可以归纳出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两种取向。功利主义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基础建立在某种功利目的的实现之上,当刑罚所带来的痛苦可以减少可能发生的犯罪所带来的损害时,刑罚就是正当的。在功利主义之下,又可以细分出威慑(deterrence)、改造(rehabilitation)、隔离(incapacitation)等几种具体理论。与功利主义相对,报应主义认为,刑罚是犯罪人为其不法行为赎罪的正当化手段。报应的正当性着眼于过去发生的已然之罪,而非将来可能发生的未然之罪,其目的在于让每个意志自由的主体得到其所应得的。由此观之,报应主义中不可避免地带有道德主义乃至道义论的色彩。报应理论通常被认为与刑事程序中追求正义的绝对命令相关,道义论者将报应的正义性建立于“报应能够附带性地确证犯罪人的尊严”这一点之上。对犯罪人的报应意味着将犯罪人作为能够自我负责的人格主体来对待,他们理应为所实施之犯罪承受刑罚。 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其一,对恶劣处境之下为了保全自己生命而剥夺他人生命的人进行处罚,并不能威慑其未来的紧急避险行为,也无法威慑其他公民在相同处境下不进行自我保护。因为威慑理论的逻辑前提即在于,法律有能力用足够的刑罚来劝阻潜在的犯罪人不实施犯罪;换言之,刑罚所威慑的痛苦,应当大于潜在的犯罪人所认为的、通过犯罪获得的快乐。由此观之,在生命的威胁面前,任何威慑都无法起效。其二,被告人并没有接受改造和再社会化的必要性,因为被告人并不存在道德上的“疾病”,任何人在面临生命威胁时都会选择自保。其三,被告人也并没有被隔离、接受无害化处理的必要。因为隔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他守法公民不遭受具有再犯危险性的犯罪人的再度侵害,但本案被告人显然欠缺再犯危险性。 从报应主义的角度看,本案被告人在道德上也缺乏可谴责性,因为在当时的情形下,被告人完全可以合理地相信杀人是他们保命的唯一机会。要求被告人牺牲自己以保全他人,这对他们而言是一种苛求。况且,如果认为报应理论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签订的某种“禁止以不法方式获得利益”的社会契约,那么,当被告人面临失去生命的严峻威胁时,他便已经脱离了上述社会契约。依据正义原则,对欠缺可谴责性的人施加刑罚,并不能实现正义的要求。

作者简介

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刑法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研究中心副主任,《刑事法评论》主编,中国犯罪学会信息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发表中文、英文、德文论文四十余篇,专著两部,主编著作五部,翻译论文、著作十余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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