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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093259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99
  • 出版时间:2021-09-01
  • 条形码:9787510932595 ; 978-7-5109-3259-5

本书特色

《深圳破产审判年刊(2020)》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从个人破产、审判动态、制度创新、经典案例、调研成果、工作总结等方面阐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的经验,通过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具体诞生过程、破产审判工作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的制度创新以及一系列破产重整经典案例、关于破产重整制度的调研成果等,多角度、全方位展示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实务和理论发展领域的创新,可以为观察中国破产审判工作的发展进步提供样本。

内容简介

  这是一本侧重应用实践、兼顾一定理论色彩的连续性出版物,旨在立足深圳,通过按年汇集破产审判工作中有代表性、参考性的调研报告、经典案例、制度规范等实践成果,见证探索历程,促进交流共享,推动实务与理论双向发展。

目录

【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条例诞生记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的说明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为什么又是在深圳
敢闯敢试,探索个人破产再立改革潮头
法治护航,个人破产探索营商环境优化新路径
良法善治,个人破产探索市场主体保护新方法
改革先行,打造“四位一体”破产办理新体系
阳光运行,破产信息的全方位登记与公开

【审判动态】
深圳中院上线“深圳破产微法庭”疫情期间创新破产审判新模式
深圳破产法庭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指南》切实保障因疫情影响受困企业和职工的权益
深圳中院助重整企业复产民生物资
深圳法院召开2020年“执转破”暨破产审判服务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
深圳上线全国首个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平台搭建“府院联动”破产机制助力营商环境再升级
深圳“办理破产”,这样提速
化解企业“注销难”,破产办理又有新举措
深圳中院主管的“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助力深圳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首例:深圳破产管理人获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履职
深圳中院积极推动个^破产条例出台全面部署个人破产实施配套机制建设
深圳破产法庭案例入选广东高院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深圳七案例人选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深圳破产法庭获2020年第八届南都街坊口碑榜大奖
深圳破产法庭案例入选《深圳经济特区法治建设创新案例》

【制度创新】
深圳破产法庭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指南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合作推进企业破产
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会议纪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会商纪要
关于完善破产工作府院联动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经典案例】
安华洲利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重整案
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案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华瀚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
深圳市金凯进光电仪器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案
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重整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人在港资产跨境网拍案

【调研成果】
市场化重整制度的优化路径
疫中与预后:破产审判的应对之策
内地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拯救制度的跨境合作
司法路径:助力下好重整这盘棋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跨境破产的实践探索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跨境破产发展路径选择——新加坡跨境破产历程的经验与启示

【工作总结】
关于深圳法院推进“办理破产”指标领域改革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的情况报告
深圳破产法庭2020年工作总结
深圳破产法庭两周年十大工作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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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第七十四条【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五条【自行管理】在重整期间,应当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管理人负责监督。确需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的,经债权人或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  第七十六条【担保权暂停行使】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为增加其未来收入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七条【终止重整程序】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重整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八条【重整计划内容】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分类;  (二)债权调整方案及不能免责的债务;  (三)债权受偿方案;  (四)个人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五)个人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  (六)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七十九条【重整计划的要求】个人重整计划草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清偿期限不超过三年,且每次清偿不得间隔三个月以上;  (二)同类债权不得给予不公平、有差别的清偿;  (三)清偿比例不得低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  (四)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  (五)债务人欠付的专属于人身赔偿部分的损害赔偿金和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获得全额清偿;  (六)债务人欠缴的税款、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债务不得免责。  债权人自愿放弃自身权利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八十条【分组表决】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欠付的专属于人身赔偿部分的损害赔偿金和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三)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通过】人民法院应当自债权申报期满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二条【强制批准】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本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三条【未通过和未批准的后果】个人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个人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个人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四条【重整计划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个人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个人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八十五条【当然复权】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应当同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权利限制的决定,送达债务人和有关协助单位,并予以公告,有关协助单位应予配合解除对债务人的限制措施。  第八十六条【执行和监督】个人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个人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个人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八十七条【终止监督职责】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第八十八条【终结个人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个人重整程序,按照个人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特殊困难延长期限】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期执行的,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延长执行期限,但*长不得超过两年。债权人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应当得到公平补偿。  第九十条【极为困难免除余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计划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且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各类债务均达到800/0以上的,经债务人申请,可以裁定免除剩余债务,并终结个人重整程序。  第九十一条【欺诈及执行不能的后果】债务人不能执行、不执行个人重整计划,或者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存在欺诈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个人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九十二条【终止执行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据本条例第九十一条裁定终止个人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个人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个人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第九十三条【自行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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