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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论法律/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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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162999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48
  • 出版时间:2018-12-01
  • 条形码:9787100162999 ; 978-7-100-16299-9

内容简介

《论法律》是托马斯·阿奎那系统讲解法学理论的部分,在《神学大全》中体现为第二集**部分(II-I)问题90-108。问题90-97分别涉及“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种类”“法律的效果”“永恒法”“自然法”“人法”“人法的权力”和“法律的变动”等基本问题。从问题98开始探讨“旧约法律”,分别涉及“总论旧约法律”“旧约法律的训令”“旧约法律的道德训令”“礼仪训令”“礼仪训令的原因”“礼仪训令的期间”“司法训令”和“司法训令的原因”。问题106-108探讨的是“新约法律”,包括“总论福音法律”“新约法律与旧约法律的关系”和“新约法律的内容”。每个问题下面又包括若干小问题,通过对每个小问题的质疑与回答论点和论证得以揭示出来。 《论法律》几乎涉及到了法律的每个方面,阿奎那不仅试图回答他所能想到的每个问题,而且还把教会法、罗马法以及早期教父和古希腊哲学家的论点都纳入了其中。例如在定义法律时,阿奎那就采纳了四因说的。他认为法是由关心共同善的人颁布的以共同善为目的的理性指令。其中颁布是法的形式因,共同善是法的目的因,关心共同体制定并颁布法者是动力因,而共同体或者人的行为则是质料因。阿奎那在谈论法时并不局限于实在法的思想,而是从启示、神学、形而上学、伦理学以及其他哲学分支中汲取养分,这既是十三世纪的知识氛围使然,也是阿奎那自身理论的特色。

目录

问题九十 论法律的本质
**节 法律与理性有关吗?
第二节 法律是否总是指向共同善?
第三节 是否任何人的理性都有资格立法?
第四节 颁布是否为法律所必需?

问题九十一 论法律的不同种类
**节 永恒法是否存在?
第二节 自然法是否存在于我们之内?
第三节 人法是否存在?
第四节 是否需要神法?
第五节 是否只有一种神法?
第六节 是否存在一种欲火的法律?

问题九十二 论法律的效果
**节 使人成为善人是否是法律的一种效果?
第二节 法律的行为是否规定得适当?

问题九十三 论永恒法
**节 永恒法是否是存于天主内的至高理型?
第二节 永恒法是否为所有人所认识?
第三节 是否每种法都源于永恒法?
第四节 必然和永恒之物是否从属于永恒法?
第五节 自然的偶然事件是否从属于永恒法?
第六节 是否所有人类事务都服从永恒法?

问题九十四 论自然法
**节 自然法是否是一种习性?
第二节 自然法是包含几项训令还是只有一项?
第三节 自然法是否规定了所有德性行为?
第四节 自然法对所有人是否都是相同的?
第五节 自然法能否改变?
第六节 自然法能否从人心中废除?

问题九十五 论人法
**节 人所制定的法律是否有用?
第二节 人法是否都源于自然法?
第三节 伊西多尔对实在法性质的描述是否恰当?
第四节 伊西多尔对人法的划分是否恰当?
……

问题九十六 论人法的权力
问题九十七 论法律的变动
问题九十八 论《旧约》法律
问题九十九 论《旧约》法律的训令
问题一百 论《旧约》法律的道德训令
问题一百零一 论礼仪训令
问题一百零二 论礼仪训令的原因
问题一百零三 论礼仪训令的期间
问题一百零四 论司法训令
问题一百零五 论司法训令的原因
问题一百零六 论被称为《新约》法律的福音法律自身
问题一百零七 论新法律与旧法律的关系
问题一百零八 论新法律的内容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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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论法律》:  我们这么展开第五节:  反论1:《十诫》的训令似乎规定得不适当。因为正如安布罗斯所言,“罪是对神圣法律的违反,对天上诫命的违抗。”但是,罪是按照人反对天主、反对他的邻人或者反对他自己来区分的。那么,由于《十诫》中并不包括任何指引自己与自己关系的训令,而只包括指引他与天主及他与邻人关系的训令,这似乎使得《十诫》的训令列举得不够充分。  反论2:其次,正如守安息日与崇拜天主有关,守其他的节日和祭祀也与崇拜天主有关。但是《十诫》只包含守安息日的训令。因此,也应包含与其他节日和祭祀相关的训令。  反论3:再者,正如冒犯天主的罪既包括伪证罪,也包括渎神或其他谎称天主教义的罪。但是,只存在禁止伪证的训令:“不可妄呼你天主的名。”因此,也应当存在禁止渎神和歪理邪说的训令。  反论4:还有,正如人对其父母存在着自然之爱,他对其孩子也有自然之爱。而且爱的诫命扩展到所有邻人。但是,正如《弟茂德前书》第1章5节所言:“这训令的目的就是爱”,所以《十诫》的训令是指向爱的。因此,正如存在着指向父母的训令,也应存在某些指向孩子和其他邻人的训令。  反论5:再有,对于每一种罪,都有可能在思想中或在行为中犯下。但是,对于某些种类的罪,如偷盗和奸淫,禁止的是行为的罪。换言之,当说到“不可奸淫”和“不可偷盗”时,这是与对思想上的罪的禁止不同的,即,“不可贪恋你邻人的妻子”和“不可贪图你邻人的东西”。因此,同样的区分也应当在杀人罪和假见证罪上作出。  反论6:*后,正如罪既可以基于欲望部分的混乱发生,也可以产生于易怒部分的无序。但是,有些训令禁止欲望的过度,例如经上说“不可贪恋”。因此,《十诫》也应当把一些禁止易怒部分无序的训令包括进去。因此,《十诫》的训令似乎列举得不适当。  我的回答是,我们已经说过,人法的训令指导着他与人类共同体的关系,神法的训令指导着他在天主之下与团体或共同体的关系。任何人想要在一个共同体中相处融洽,就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他对共同体首脑的行为适当;其二,他对共同体其他同伴和成员的行为适当。因此,神法必须首先包含着安排人与天主之间关系的训令,其次包含着安排人在天主之下与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关系的训令。  一个人应当给予共同体首脑三样东西:首先,忠诚;其次,尊敬;第三,服务。对主人的忠诚在于不把主权的荣耀给予他人;这就是**条诫命的含义,即经上说的,“你不可有别的神”;对主人的尊敬要求他不应做伤害他的事情,这由第二条诫命传递,“你不可妄呼你天主的名”。应给主人服务以报答臣民从那里获得的恩惠,这属于第三条诫命,为了纪念万物的创造而应守安息圣日。  ……

作者简介

托马斯·阿奎那(约1225-1274年)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哲学家和神学家,是自然神学*早的提倡者之一,也是托马斯哲学学派的创立者。天主教教会认为他是历史上*伟大的神学家,将其评为33位教会圣师之一。他是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神学和神权政治理论的*高权威,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他所建立的系统的、完整的神学体系对基督教神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他本人被基督教会奉为圣人,有"神学界之王"之称。 杨天江,北京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史专业西方法律思想史方向博士研究生。译著《托马斯·阿奎那论法》、《法意集刊》第四集等。发表论文若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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