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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术语翻译二十讲

法律术语翻译二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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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182485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81
  • 出版时间:2020-06-01
  • 条形码:9787100182485 ; 978-7-100-18248-5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法律和翻译的学习者和翻译大家李长栓教授二十年法律翻译经验之总结; 介绍法律知识,辨析中西法律概念之异同,探讨法律术语译法; 为外语学习者普及法律知识,帮助法律工作者提高英语水平,为翻译工作者提供借鉴。

内容简介

本书是李长栓教授探讨中西法律术语翻译的文集。李教授从事法律翻译二十多年,对国内外法律有深入的了解。他站在译员的角度,从重要的法律概念入手,通过分析和比较,揭示中外法律制度的差异,探讨相关法律概念的翻译方法。本书有助于外语学习者了解法律、法律工作者学习外语、翻译工作者拓展知识领域。

目录

**讲 司法部门、法院及其他相关概念的翻译
第二讲 世界两大法系简介
第三讲 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及相关术语的翻译
第四讲 司法独立等概念的含义及其翻译
第五讲 与证据法相关的术语及其翻译
第六讲 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翻译举例评析
第七讲 陪审团制度及相关术语的翻译
第八讲 美国刑事案件庭审过程及相关术语的翻译
第九讲 劳动法中的几个概念及其翻译
第十讲 “职务犯罪”等罪名译法探讨
第十一讲 与税收相关的几个概念及其翻译
第十二讲 刑法学中的几个概念及其翻译
第十三讲 法律援助中的几个概念及其翻译
第十四讲 国际人权法中的几个概念及其翻译
第十五讲 青少年司法中的几个术语及其翻译
第十六讲 Court of Cassation等相关概念及其翻译
第十七讲 几个拉丁语法律术语及其翻译
第十八讲 Merits of a Case等法律概念的翻译
第十九讲 Summary Execution等联合国术语的翻译
第二十讲 法律翻译中的咬文嚼字
附录 杨宇冠:《刑事诉讼法》英译本指瑕
汉英索引
英汉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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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罪刑法定”来自于拉丁语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praevia lege poenali,翻译为英文是No crime and no penalty without a previous penal law。不知道是哪位翻译高手译为“罪刑法定”这么简洁达意的说法。它的意思是如果刑法没有事先规定一个行为是犯罪及应受处罚,就不应该因为这个行为处罚一个人。拉丁语太长,难以记忆,所以通常简化为:nullum crimen sine lege (no crime without a law),或者nulla poena sine lege (no penalty without a law)。 为便于记忆,可以把这些拉丁词和相关英语单词联系起来: nullum = no crimen = crime poena = penalty sine = without(法语sans) praevia = previous lege = legislation poenali = penal。 但毕竟懂拉丁语的人不多。即使译者能说出来,听众也不一定懂。所以,尽管有拉丁语,我们也可以用英语表达,比方说:No criminal offence or punishment without law。“罪刑法定”是大陆法系的说法,英美法系用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或者the legality principle(合法性原则)来表达这一概念,为口译特别是同传赶时间提供了极大方便。 从罪刑法定原则可以派生出4个原则: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处罚要十分明确(确定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certainty);法律不回过头来追究以前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禁止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法无明文规定不能根据类推决定某一行为是犯罪(禁止类推适用the interdiction of analogy);不承认习惯法犯罪(no common law crime,即禁止通过判例规定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应由国会通过的成文法决定)。 这条原则的意思是,要想认定一个人有罪,法律必须在事发当时规定该行为属于犯罪并应受特定处罚。在大陆法系国家,该原则意味着不能制定溯及以往的法律(retroactive legislation)或者“事后条款”(ex post facto clauses),不能依据普通法(common law,即判例法或习惯法,相对于成文法)定罪,不能依据含糊不清的法律定罪,不能依靠类推(analogy)定罪。 我国1979年《刑法》第79条明确规定了类推制度:“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应当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准”。我国1997年《刑法》明确废除了类推制度,取而代之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在英美法国家,有些犯罪(比如谋杀)并没有成文法明确规定;在国际司法中,对海盗的起诉,也是依据习惯国际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在英美法国家,“罪刑法定”的原则称为“合法性原则”(legality principle),比大陆法系的表述简洁许多。这一说法在汉英同传中用以翻译“罪刑法定”十分方便。拉丁语或英语直译的任何说法,都过于冗长,同传中难以有效表达。

作者简介

李长栓,北京外国语大学高级翻译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国法学会会员,联合国兼职译员/审校;长期从事翻译教学,曾被评为2010年“北京市师德先进个人”和2015年北外首届“桃李有言——*受学生喜爱的教师”;为数百次法律领域国际研讨会提供口译服务,为联合国翻译文件数百份;在《东方翻译》开设法律术语翻译专栏;著有《非文学翻译理论与实践》《非文学翻译》《理解与表达:汉英翻译案例讲评》《理解与表达:英汉口译案例讲评》《联合国文件翻译教程》《联合国文件翻译:译·注·评》《汉英翻译:译·注·评》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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