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上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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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366864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80
- 出版时间:2022-08-01
- 条形码:9787513668644 ; 978-7-5136-6864-4
本书特色
以案说法,阐述民间借贷实务中的新问题新情况
内容简介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以“套路贷”、虚假诉讼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如何甄别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充分发挥民商事案件承办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且高效承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司法工作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本书在**版的基础上增加了民法典相关条例及相应案例,旨在通过精选一些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为当事人维权,公、检、法工作人员及律师办案、法考考生备考主观题、高校教学提供参考。
目录
**部分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节录)(法释〔2020〕24号)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节录)(法释〔2020〕28号)
*高法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订
*高法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附全文)
*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修订)
规范民间借贷,统一裁判标准——杜万华就《*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20〕2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9〕11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
民间借贷金额达300万元需备案!否则罚款!8月1日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20〕181号,2020年8月3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金融审判维护金融安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19〕351号)
全省法院专项治理“套路贷”虚假诉讼
黑恶分子“套路贷”获利、非法采矿破坏环境!徐州检察机关出手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天津二中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北京一中院:民间借贷案件8年增幅超10倍
一中院召开“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 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1—2018)》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1—2018)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
*高人民法院印发“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完善司法责任体系确保改革整体效能
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访谈】*高检六厅:民事检察精准监督不是选择性监督
思想上入党一生一世!*高检第六厅党员为啥这样说?
【笔谈】如何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
【法学汇】努力实现民法典学习贯彻与民事检察创新发展“同频共振”
民法典:深耕厚植民事检察的“百宝囊”——民法典与检察工作
第二部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例
虚构债权提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虚构债权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受处罚
虚构借贷合同抽逃出资,虚假诉讼受处罚
虚假诉讼重灾区,民间借贷属排头
夫妻离婚欲占财产,虚假诉讼捏造债务
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虚假诉讼受处罚
循环做账假证据,虚假陈述涉犯罪
第三部分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例
民间借贷涉犯罪,刑民交叉疑难复杂
民间借贷成本高,调控资金渡难关
民间借贷需谨慎,资金断链有风险
民间借贷夫妻一方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多,大律支招破难题
职业放贷构犯罪,虚假诉讼需惩罚
第四部分民间借贷——“套路贷”案例
穷凶极恶“套路贷”,家破人亡何时休
暴力胁迫“套路贷”,虚假流水显端倪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节选
序言 2020年8月18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进行**次修正。《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将原来规定的24%和36%的利率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②将原来24%~36%的利率规定删除;③取消无约定情形下年利率6%的标准;④增加、完善职业放贷、高利转贷规定等。 2020年12月23日,为了与《民法典》配套施行,*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对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原有条文表述进行了相应修改;②针对修正前后的利息保护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 2020年11月9日,*高人民法院还在征求金融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了《*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明确将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从规定适用对象范围中排除。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后,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利、定分止争,已经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部分个人和单位出于种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在极少数民商事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以达到帮助他人逃避合法债务、非法确认驰名商标、规避商品房或机动车限购政策等不正当目的,造成了恶劣影响。 实践中,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方式复杂多样,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很容易上当受骗,而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2018年9月26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高人民法院亦下发通知,要求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要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2019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4月23日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2021年3月4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2021年11月9日,*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为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序言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虚假诉讼是指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者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或者在未作出裁判文书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具有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情形的,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捏造的事实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均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二、“套路贷”的定义 “套路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向被害人索 “债”过程中,还往往采用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 “套路贷”表象是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以此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套路贷”与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高利贷行为存在根本区别。 三、“套路贷”犯罪的表现形式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求对前述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为之后的虚假诉讼准备证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为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并未完全取得转入银行账户内的前述钱款。 (3)单方造成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恶意讨债。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 “套路贷”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形式,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等,都应当认定为“套路贷”犯罪,应依法予以打击。 四、“套路贷”的社会影响 “套路贷”的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由此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如果民众有相关资金需求,一定要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借贷。在签订相关合同前,要注意多方核查公司经营资质等营业状况及涉诉情况。签订合同时,借贷人要对容易引起纠纷的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息等进行清晰、明确的约定。借贷人如果发现存在显失公正的格式化不平等条款,应拒绝签字,并提出交涉、要求修改;还款时尽量选择有迹可循的转账方式,并注意留言标明资金用途,如果采用现金方式还款,要注意让对方及时出具收条,切忌“空口无凭”。如果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要注意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出于好面子等心理或在不法分子恐吓下一味地忍气吞声,甚至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走上“不归路”;如果遭遇不法分子的电话恐吓、深夜拍门等暴力催收,要尽快报警,并且要注意保留双方往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同时,积极出庭应诉,避免法官不能准确界定真实的借贷金额,进而影响被害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被害人要保护好自己,待自己脱身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将相关的材料交给警方。同时,被害人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如借款时的通话录音、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催款电话录音、短信或者聊天记录等。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以“套路贷”、虚假诉讼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如何甄别违法犯罪活动,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充分发挥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且高效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司法工作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本书旨在通过精选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为当事人维权,公、检、法工作人员及律师办案,法考考生备考主观题,高校教学提供参考,并向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成立五周年献礼! 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朝勇 2022年8月5日于京师律师大厦
作者简介
王朝勇,律师、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著有《开设赌场罪——类案释解与法律实务》《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件一本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一本通》《民间借贷——新型疑难复杂案例精选》《说赢就赢——虚假诉讼案例指导》《扫黑除恶——司法观点与辩护要点》《说成就成——律师点评大要案》《说过就过——司法考试通关大全》《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中学生法治教育读本》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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