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附配套规定)(大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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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2163028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36
- 出版时间:2022-11-01
- 条形码:9787521630282 ; 978-7-5216-3028-2
本书特色
大字排版,方便阅读。 主法与所收录的其他法律文件联系紧密,便于读者整体了解特定领域的法律规定。
内容简介
本书选取读者学法、用法的常用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主法,并收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本书中所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部委、*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经过清理修改后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各条附加【条文主旨】,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同时,本书采用大字排版,提升读者的阅读体验。
目录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2022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11月29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1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9日)
节选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的要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二条 【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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